A. 簡易程序超過三個月違法嗎
區分如下情況:與民事訴訟第一審普通程序不同,簡易程序從設立時起,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就從未規定過它的審限可以延長。相反,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1992年民訴意見)第一百七十條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因此,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審限應為絕對期限。這樣規定主要是出於簡易程序制度設計目的考慮。因為簡易程序只適用於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若三個月內未審結,就說明案情復雜,不適宜再按簡易程序處理,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轉為普通程序。
當下有一種情況較為特殊,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臨近屆滿,無法結案的原因並非事實未查明導致無法下判,而是因為審判人員出差、生病等客觀原因導致。此時,若再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再次開庭等,勢必導致當事人訴訟成本增加。出於訴訟經濟角度及便利於當事人原則的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八條突破了簡易程序審限絕對不可延長的限制,規定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後,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後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此規定等於是給當事人一個繼續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的選擇權,可以起到避免訴累,節約司法成本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五十八條的適用有一定條件限制,即僅限於因客觀原因無法在三個月內審結的簡易程序案件,如前文所說的審判人員出差、生病等。如果無法在三個月內結案的原因是因為案情復雜、事實不清、爭議較大等,則屬於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明確規定的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即便當事人願意選擇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也因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應得到准許。此外,延長審限需經院長批准,並且延長後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B. 民事訴訟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立案到結案需要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該條文所稱時間僅指一個階段所花費的時間。若案件一審完畢,一方當事人提起上訴,則二審法院審理案件也需要相應時間。
即二審法院若也是用簡易程序審理,則需要三個月+三個月。
C. 簡易程序三個月必須結案嗎
法律分析:是的。普通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必須是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D. 簡易程序多久結案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 請問法院一般審理民事案件是多長時間結案有無最高時限如果已經拖了很長時間,當事人應該怎麼辦
看看以下規定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0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29號)
第二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審理案件期限情況作為審判管理的重要內容,加強對案件審理期限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審理期限屆滿前的催辦制度。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案件審理期限定期通報制度。對違反訴訟法規定,超過審理期限或者違反本規定的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審判人員故意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審判人員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託送達後,故意拖延不予送達的,參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F. 簡易程序的案歷多長時間能結案,
簡易程序的案件,從立案之日起,需要不到3個月的時間就能結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G. 簡易程序最長審理期限
簡易程序最長審理期限為一個半月。
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如下:
1、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發布的《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對於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3)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4)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數罪,可能被宣告判處的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5)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第二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第二百一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H. 法院一般結案需要多久,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
適用簡易程序分為刑事案件的簡易程序和民事案件的簡易程序,二者審理期限的要求是不一樣的。
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
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民法典
I. 簡易程序案件一般多久開庭多久結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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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事實清楚的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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