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按照執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執行手續,採取了相應強制措施,窮盡了執行手段和方法,仍然無法使案件得以執結,在查明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暫時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執行工作暫時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由法院裁定本案執行程序階段性終結,本執行案件即告結案,因而暫時結束執行程序的一種結案方式。
法律依據:《關於規范集中清理執行積案結案標準的通知》 第十條 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執行申請。申請執行人再次提出執行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間的限制。申請執行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應當重新立案。
❷ 什麼叫終結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指在人民法院已經窮盡法律規定的財產調查和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則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來結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一條
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❸ 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一種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窮盡法律規定的財產調查和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結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執行申請。申請執行人再次提出執行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間的限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九十四條 執行標的物為特定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確已毀損或者滅失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折價賠償。雙方當事人對折價賠償不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起訴。
❹ 法院在執行裁定書中說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什麼意思
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所作出的所有裁定,都叫執行裁定書。
執行終結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序無法或無須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是特定的組織和人員將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按其內容和要求加以實現的次序、方式和手續。訴訟的最後階段。執行是法院和運用國家強制力,實現生效裁判及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內容的訴訟活動,執行程序為調整這些訴訟活動而在次序、方式和手續等方面確定規則。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上都有各自的執行程序,執行程序與審判程序密切關聯,執行程序是為裁判最終實現而設立的,是為了保證裁判得以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❺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什麼意思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清理執行積案中,提出的一種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窮盡法律規定的財產調查和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結案。
法院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書,主要是針對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6個月)採取各種執行措施,都無法將本案執行完畢,而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一般來說,是因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導致案件短期執行不能而造成的。對於這類的案件,一般要申請恢復執行,需要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才能恢復。執行程序的終止和執行終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這里的執行程序終結實際上是法律上的執行中止,出現這個名詞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法院為了避免未結案數字久高不下,而想出的一個辦法。執行程序的終結不等於案件的實質性終結,執行程序終結可以在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情況下申請恢復執行。執行終結的案件是指被執行人按照判決書的內容,或者雙方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第一百五十七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❻ 法院結案方式:程序終結強制執行中止終結完畢這些術語各是什麼意思
各術語的意思:
1、程序終結:
是指引起破產程序終結的法律事實。由於債務人自身情況、破產財產的狀況和破產預防程序的法律構造的不同,各國破產立法關於破產程序終結原因的規定也有所不同。總體說來,破產程序可因以下事實的發生而終結。
2、強制執行:
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3、執行中止:
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暫時停止,這種情況消失後,執行程序再維續進行。中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依據法律規定,申請人認為可以延期執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執行,法院應當裁定許可。
4、終結:
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以後也不再恢復。實踐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都能得以實現,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執行完畢,這並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風險。
5、完畢:
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標的已經全部執行到位,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完畢。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的限制措施、強制措施應全部解除,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將不能再通過強制執行程序來實現。
(6)法律程序終結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執行案件的其他結案方式:
除執行財產保全裁定、恢復執行的案件外,其他執行實施類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銷案;不予執行;駁回申請。
執行和解及其產生的法律後果:
指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當事人為了更好地解決爭議,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從而使得法院無需通過採取一系列強制執行措施來達到執行終結的目的。和解協議一般採用書面方式。
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執行案件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申請執行人不得再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