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國制定法律的程序是什麼
我國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幾個基本程序,即法律議案的提出、法律議案的審議、法律議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等階段。
『貳』 法律的程序的含義是什麼
法律程序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法律程序是指人們進行法律行為所必須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時間和空間上的步驟、順序、形式和手續,是實現實體權利和義務的合法形式和必要條件。它既包括解決糾紛中所適用的由「形式法」所規定的一切程序,如訴訟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等,也包括實體法中所規定的一切程序,如《合同法》中所規定的合同訂立的程序、合同解除的程序、提存程序等,《招標投標法》、《拍賣法》、《繼承法》、《婚姻法》等法律中所規定的有關程序。一般狹義上的法律程序僅指解決糾紛的程序法中所規定的程序。
『叄』 法律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民事訴訟的主要程序,包括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受理、開庭審理、判決,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判決以及再審程序和執行程序。
當事人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接受並決定立案受理的,應在7日內通知原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在完成審理前的調查、准備工作後,應當按法定程序開庭審理。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按法定程序申請延長。
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所作的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間上訴於一審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從而引發第二審程序。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定上訴條件的案件,應當受理。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進行判決、裁定。
二審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按照再審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時,如果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第一審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於再審案件按原審程序進行審理,因此審理、裁判、宣判期限均按原審程序規定進行。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雙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二、刑事訴訟主要程序
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特別程序。普通程序包括立案、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執行程序。特別程序是指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其所以稱為特別程序,意即並非每一刑事案件都須經過這一程序。
三、行政訴訟主要程序
行政訴訟的主要程序包括一審、二審、審判監督和執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後,進入一審程序。此時,人民法院指定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同時,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執行。
此外,我國《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申訴制度,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處理請求的訴訟活動。
四、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是當事人獲得司法保護的手段。當事人起訴要得到法院的審理,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第一,原告要具有合法資格,即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告必須是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自己與他人發生爭議而起訴。
第二,要有明確的具體被告,必須能夠明確指出何人為對方當事人。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作出某種判決的要求,是原告在訴訟上對被告提出的實體權利的要求,原告還必須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及要求法院保護自己權益的理由。
第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並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起訴的案件,應當是人民法院能夠通過行使審判權予以解決的事項。同時,訴訟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在我國,不同級別的法院之間和相同級別的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上有嚴格的界限。對第一審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這是一般管轄原則,適用一般性訴訟。《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幾種特殊情況的管轄。
具備了上述幾個條件,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起訴狀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情況。當事人是個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等;有代理人的,還要寫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單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2)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法律規定,原告應當遞交書面的起訴狀。同時,為了方便當事人起訴,又作了例外規定,即原告書寫起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審查後,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在收到起訴狀次日起的7日內依法立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
『肆』 法律程序怎麼走
法律分析:法律程序如下:
1、起訴,通常是書面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2、受理,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立案;
3、審理前的准備,給被告送傳票,被告提出答辯狀,雙方交換證據,法院允許自行調解;
4、開庭,開庭准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和宣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