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開庭調查後,等多久才有審判結果
法院開庭之後知道結果的具體時間尚無定論但是,我國民訴法、刑訴法和行政訴訟法中對案件的審理期限都作出了規定。
比如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一般的來說,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比如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
Ⅱ 二審普通程序司法調查過後多久開庭
民事訴訟二審司法調查立案後在正常情況下3個月之內就會安排開庭時間的,我國法院審理案件是二審終審制。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二審程序
民事訴訟二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證據交換;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3、宣判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從上述我國民法關於二審的規定可以看出,民事訴訟二審起訴期限一般在十五日之內,如果對一審的判決結果有異議,就要在收到判決書的那一天開始,著手准備上訴狀,所以這個十五日的起始日期是收到判決書的那一天起算的,如果要提起二審起訴的話,需要注意這個時限的起點,不要耽誤時間,影響了正常的主張權利的行為。
Ⅲ 案件到了法院後要多久才能開庭審理
案件到了法院後要一個月左右才能開庭審。拿凱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通常在一個月後開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通常在一個月內開庭,但肯定是在審限內,一審的普通程序,即合議庭程序審限是6個月,簡易程序3個月內審結。
開庭審理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消返喚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6、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世姿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判決宣告,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