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經過怎樣的程序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如下:
一、對於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法院受理。
三、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四、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判決或者裁定的內容。
五、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的,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Ⅱ 強制執行應該走哪些程序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的主要程序有:
1、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2、法院受理後,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限期自覺履行,也可以直接採取執行措施。
3、被執行人未履行的,由法院依法採取執行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等措施,並可由法院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
4、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可由法院中止或終結執行。
5、執行完畢後,由法院辦理結案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