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刑事案件用簡易程序審理當庭沒有宣判,宣判的時候也必須要在次開庭嗎
不是。刑事案件的宣判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當庭宣判,即開庭當日當庭宣判,一種是定期宣判,是合議庭評議案件得出結果後,定期宣判。簡易程序的一般當庭宣判,具體還是要看案情的。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時,發現不得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時,應當轉為第一審普通程序進行審判。
法律分析
簡易程序的判決必須是事實清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相對簡化。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僅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特點是並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簡易程序只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自願認罪、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是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案件。庭前審查程序。對於公訴案件,在庭前審查程序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足以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或復印件以及被告人認罪供述等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過庭前審查,認為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不符合簡易程序條件的,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