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別人欠錢不還,怎麼走法律程序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八種證據類型。債務糾紛應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1、身份證明;2、證明債務存在的證明(合同、收據、借據、欠據、協議、信件、電報等);3、債務人償還欠款及利息的證據;4、利息計算方法、起止時間、依據;5、擔保或者抵押的證明材料、債務轉讓的證明材料;6、請求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財產保全的,提供可財產保全財物的存放地點、數量價值,銀行存款開戶行、賬戶;7、能證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實的證明材料。
⑵ 別人欠我錢不還該怎麼辦如何走法律程序
現在時代發生了變化,欠錢的都變成了大爺,向外借錢的人往往要低聲下氣哀求對方還錢。面對這種情況,在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立案條件,法院會立案審理,給另外一方發傳票。接下來就是調解、審理、判決,判決後對方仍不歸還,就會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這個時候最重要的就是證據,像是欠條、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此外就是時間,一審和二審都要很久,在順利的情況下也要兩三個月才能拿到欠款。這里有一個注意事項,那就是訴訟時效,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只有三年。
3、不要想太多其實生活中有很多欠錢不還的案例,大多數人的想法都是彼此是朋友、親戚,沒必要走到那一步。實際上這是個錯誤想法,猶豫不決只會讓訴訟時效過去。到時候自己想要對方還錢,就會變得很難。如果遇到了欠錢不還的事情,一定要果斷起訴。
⑶ 借錢不還怎麼走法律程序,有哪些程序走
欠錢打官司一般要走以下程序:(1)寫好起訴書;(2)攜帶證據和起訴書到法院立案並交訴訟費;(3)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主要有:宣讀法律紀律、開場白、詢問是否迴避、詢問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調查階段(具體包括原告陳述、被告答辯、原告舉證、被告質證、被告舉證、原告質證、法官問話)、法庭辯論階段、最後陳述階段、退庭後核對筆錄、宣判等幾個階段。其中比較重要的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在法庭調查階段時比較重要的是質證。當事人在辯論階段可以圍繞本案焦點闡述自己的觀點,充分行使辯護權。法庭辯論結束後,在法官主持下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由法官作出裁決。(4)執行判決。如敗訴方不主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勝訴方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⑷ 對於欠錢不還如何走法律程序
這屬於債權債務糾紛。
你可以去被告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立案,起訴債務人,等待法院通知你開庭。
訴訟程序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建議先好好協商。
此外,注意時效問題,兩年內記得催告債務人,不然過了訴訟時效,對方以主張過了訴訟時效為由抗辯,法院會支持債務人的,那就難辦了,並且注意催告是保存證據,方便以後訴訟的順利進行。
⑸ 欠錢不還的怎麼走法律程序
依法成立的債權債務關系,受到法律保護,所以到期的債務應當償還。如果遇到欠錢不還,首先應當准備起訴狀,起訴狀中應當有明確的被告,提出自己訴訟請求,並闡述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其次應當組織相關證據,如雙方之間關於借款的合同、借款時出具的借條等,准備好上述內容後可以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償還借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⑹ 如果有人欠錢不還怎麼走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欠錢不還起訴大概的程序如下:1、寫好起訴書;2、攜帶證據和起訴書到法院立案並交訴訟費;3、法院審查確定受理後就會開庭審理;4、法院判決;5、執行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申請院執行。
⑺ 別人欠錢不還,法院起訴程序怎麼走
a、民事訴訟一審的程序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宣判
人民法院依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根據事實作出判決。
b、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7)欠錢不還怎麼走法律程序擴展閱讀:
假如原告勝訴且判決書生效後被告不履行的就按以下方法執行:
1、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以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等強制措施。
2、採取上述措施仍然不能償還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⑻ 欠錢不還怎麼走法律程序
可以起訴。首先遇到欠錢不還時,要收集好證據,比如借條、收據、銀行轉賬記錄等。第二,收集對方財產信息,收集對方財產信息的目的是為了在法院勝訴後,能執行到對方的財產。第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⑼ 欠債不還錢怎麼走司法程序
欠債不還錢應該先向法院提起訴訟,准備相關材料。
欠債不還錢走司法程序具體如下:
1、債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這個民事訴訟,欠款可以通過訴訟追討。對房方收到法院傳票後會還債;
2、債權人可以憑借條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可以搜集好相關證據向法院起訴,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債務人有其他財產,債權人可以在起訴前或者起訴後,申請法院財產保全,凍結查封對方的財產;
4、在債務人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情節嚴重的,會被判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七 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