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沖突時,是實體優先還是程式優先
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兩個方面,實體公正是結果的公正,程式公正是過程的公正。兩者的終極目的都在於追求糾紛的公正解決,程式公正具有保障實體公正的現實作用,程式公正對實體公正具有獨立性,因為程式公正具有不同於實體公正的評判標准,程式公正有時與實體公正會出現價值沖突。由於發現事實和適用法律的不確定性,實體公正具有不確定性。而程式公正穩定性的特性有助於給這種不確定提供正當性的基礎。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重實踐、輕程式」,這就要求公安司法機關在追求實體公正的過程中將程式正義放在優先地位。
刑事訴訟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關系如下:
1.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實體公正是結果的公正,程式公正是過程的公正。
2.關於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系有以下幾種觀點:
(1)實體優先論。(2)並重論。(3)程式優先論。
3.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具有內在的一致性,終極目的都在於公正解決糾紛。程式公正具有保障實體公正實現的作用。由於程式公正具有不同於實體公正的評判標准,程式公正相對於實體公正又具有獨立性。
4.由於發現事實和適用法律的不確定性,實體公正具有不確定性,而程式公正的特點有助於為這種不確定性提供正當性的基礎。
5.在追求實體正義的過程中應將程式正義放在優先地位。
法公正分為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從價值論的角度看,實體公正主要是指立法在確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時所要遵循的價值標准;程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式運作過程中所要遵循的價值標准。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實體公正是指訴訟的結果在正確的事實認定基礎上產生並且符合實體法的要求;程式公正是指法律程式在具體運作過程中所要實現的價值目標。 當二者發生沖突時,應當程式優先。這是因為,第一,程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保障。第二、程式公正本身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實體不公可以通過二審和再審程式得到恢復,程式不公則不然,比如超期羈押對於當事人的損害是無以彌補的。
是的,司法公正可以分為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兩個維度。
在對司法公正的理解中,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是一對非常重要的概念。程式公正指的是過程公正,即司法過程應當有正當的法律程式,這些程式應當符合司法的內在本性和運作機制的公正要求。實體公正指的是司法的實體結果公正,它是指司法的結果應當以法定的事實為基礎,正確適用法律的原則和規范,以實現司法公平的解決糾紛,處分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實體公正強調個案處理的公正性。
關於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關系,目前學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實體公正優先論和程式公正優先論。實體公正優先論認為,司法結果公正是優先的、最終的公正,程式公正首先為實體公正服務。程式公正只是一種手段,實體公正才是最終目的。這種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但隨著司法改革的推進和司法理論研究的深入,這種觀點在學界的影響日漸式微。程式公正優先論認為程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邏輯起點,司法公正就是程式公正,當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發生沖突時,應當堅持程式公正優先。這種觀點於上世紀80年代末期我國司法改革時提出,目前在司法理論和司法實務中已經成為主流觀點,甚至有人宣稱「程式就是目的,法律就是程式」。
筆者認為程式公正優先和實體公正優先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有各自的不足和缺陷。
一、實體公正優先論的缺陷
首先,實體公正優先論的最大缺陷是沒有看到程式的相對獨立性和程式自身的價值。法律程式的合理性在許多情況下是可以離開實體內容來評判的。比如,一般來說,公開的審判要比秘密的審判好,有當事人參與的程式要比無當事人參與的程式合理等。上述程式合理性的評判無需藉助於法律的實體內容就可以獨立進行。這說明程式是相對獨立於實體內容的,程式有自身的內在價值。美國學者貝勒斯對程式自身的內在價值論述得非常充分,他認為,程式的內在價值是不依賴於結果的,它們是獨立於程式的結果之外的。我國學者陳瑞華認為,評價法律程式的價值標准在於它本身是否有一些內在的優秀品質,而不是它在確保好結果得以實現方面的有用性。[1]
其次,實體公正優先論忽略了法律程式對法治實現的重大意義。法律程式除了對解決實體爭議、正確適用法律有重要意義外,對法治的實現也具有關鍵性的意義。法律程式在西方近500餘年的法治程序中起過重要作用,它與法律職業並列被稱為法治的兩個具有重要意義的推動力。具體而言,正當的法律程式是權利平等的前提;是權利制衡的機制;是法律權威的保障;是解決糾紛效率的保證;是權利實現的手段。[2]
第三,實體公正優先論不利於我們的法理念與世界接軌,不利於開展國際司法合作和司法協助。我們生活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國際司法合作與司法協助是解決許多法律問題的必要途徑。《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法律檔案已將程式保障和程式公正標准國際化。為了履行我們的國際義務,也為了更好地開展國際司法合作與司法協助,我們有必要強調程式公正。
此外,我國法律文化傳統上缺少「正當程式」、「程式公正」的基因。近代以來我國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深受將實體公正推向極致的大陸法的影響,而新中國建國初期在創立社會主義法制的過程中,又受到強調集中性、忽視個人權利、重實體、輕程式的蘇聯法制的直接影響,因而不可避免地導致我們在司法審判中極力推崇實體公正,忽視甚至抵製程式公正。這樣做的結果,即使最後裁判結果是正確的,也損害了整個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因此從根本上說是不公正的。
二、程式公正優先論的不足
程式公正是英美法的傳統,它起源於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英美國家在長期的司法實踐過程中形成了重視程式正義的傳統和理念,即不是從某種外在的客觀標准來衡量判決結果正當與否,而是通過充實和重視程式過程本身來保證結果能夠獲得當事人的接受。筆者認為,程式公正確實非常重要,但是也存在著諸多不足。
首先,程式公正可能會導致個案中的實質不正義,甚至會導致整個社會的不正義。程式公正是用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規則調整社會關系,這就有可能會引起個案的不公正與不合理,甚至會對社會造成更大、更多的不公正。事實上,將程式公正推向極致的美國的立法和司法界已經意識到了強調程式公正、忽視實體公正有很多弊端,並採取了一些補救措施,如承認「偵查陷阱」所獲得的證據在一定情況下合法有效等。
AB,執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兩個方面,其中事實公正可以包含在實體公正之中。
程式正義高於實體正義。基本法理。做不到程式正義就在更大程度上損害實體正義。辛普森案已經成為經典判例了。
實務中,有時候,談不上什麼正義。鑒於我國目前的法治水平,調解應該是最少爭議的辦法吧。
A 為何司法工作要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統一的理念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應當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實現司法正義,必須始終堅持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並重。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猶如一幣之兩面,相互依存、不可偏廢。
一、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是刑訴法的血肉與靈魂,共同構成刑事司法制度的終極依歸。
我們司法機關過去對實體公正比較看重,對程式公正有時候不那麼重視,人民群眾同樣不滿意。例如,司法機關處理一個案件,最後的司法裁決和處理決定是依法進行的,是公正的,但是,拖延了一年、兩年、三年、四年,就像遲到的公正,這就是程式上的問題,人民群眾同樣不滿意。
二、重視程式公正,能很好地解決司法作風的問題。
有些案件的處理,可能程式上、實體上都公正了,但是,由於人民群眾的文化素質或者對法律的理解問題等等,他認為不公正而不滿意。在這個時候,一個良好的司法作風、耐心的宣傳法律,就顯得尤為重要。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比如有個非常孝順的孩子,奶奶要過生日,想送點禮物,但沒錢。看到別人拿一些廢舊電線去賣錢,他沒有廢舊電線,於是他晚上爬電線桿子上盜割了電線,賣了錢,給他奶奶買生日禮物,但是他盜割的這個電線恰恰是生產用電,或者是重要的通訊裝置,甚至可能是軍事設施等等,觸犯了刑法,檢察機關要對他提起公訴,但是,村民們、孩子的爺爺奶奶都求情,說這個孩子是個好孩子,是個孝順的孩子。
此時必須耐心地宣傳法律,要講清孩子觸犯了刑法的哪一條規定,為什麼要起訴他,只有反復耐心地宣傳法律,人們理解了法律,才會對你的司法裁定沒有異議,當然檢察機關一定會考慮這個孩子,比如他是未成年人,那麼,有處理未成年人的法律,他如果是成年人,可能考慮他的出發點,考慮他是初犯、偶犯,決定是否採取從輕處理的原則。因此,嚴肅處理案件與耐心宣傳法律,是一個檢察官應有的優良司法作風,也是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並重的反映。
三、解決司法公開的問題,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
所處理案件的事實、法律都要有透明度。對犯罪嫌疑人要透明,依據什麼法律起訴他,事實依據是什麼;對於律師要透明,對社會要透明,要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
四、切實解決司法宗旨或者司法為民的問題。
我們的司法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這句話說起來好說,真正做到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只注重實體公正,那辦案過程中,就會無視程式規定而不擇手段,甚至因刑訊逼供,製造冤假錯案。辦案過程中,不遵守程式規定,就是耍特權,就是霸道作風,就是實體公正了,人民群眾看在眼裡,也是不滿意的。所以,要真正站在人民的立場辦案,和人民群眾心貼心地辦案,再說一句通俗的話,把群眾的事當成親人的事來辦,人民群眾才會對司法滿意。
所謂實體公正,是指國家司法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嚴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實體法的規定處理各種型別的案件。實體公正的實現是通過制定法律制度,規定實體公正的維護機關的工作程式,以程式公正最終促進實現實體公正。
實體公正的基本原則:
1、依法辦事,不偏私
2、平等對待相對人,不歧視
3、合理考慮相關因素,不專斷。
狹義的程式公正指的是司法過程中的程式公正。 廣義的程式公正是指所有的國家公權力部門嚴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式辦事,廣義的程式公正也包括國有的(屬於中國的)經濟實體以及社會團體嚴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式辦事,凡面對全體公民服務的組織,都應該有既定的工作程式,都應該嚴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式辦事,按既定的工作程式辦事,就是廣義的程式公正。
程式公正的基本原則:
1、普惠性。程式公正具有了現代的基本價值取向,融入了平等、自由和合作的基本價值理念。程式公正的這種基本價值取向首先體現為普惠性。
2、多方人員參與。要允許相關社會群體有充分的參與和表意的機會,使之能夠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維護自己的利益。
3、資訊佔有的對稱性。對稱性對於程式公正整體是十分重要的,是程式公正的必要條件。
4、科學性。政策制定和實施的科學性,有助於確保程式公正的及時性和相對穩定性,並進而有助於提升程式公正整體的信譽度和權威性。
答案是BD。以事實為依據是原則,不是司法公正。實體公正、程式公正必然導致裁判結果公正,無須贅選。
B. 實體法與程序法哪個更重要
程序優先,兼顧實體,程序法優於實體法。
C. 程序公證和實體公證有優先之分嗎
程序公正優先於實體公正。
程序公正的優先性是指將程序公正作為實體公正的前提和基礎,使實體公正成為程序公正下的實體公正。季衛東教授曾經說過,「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難以協調運行的,硬要推行之,則極易與古代法家的嚴刑峻法同構化。其結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因此,程序應當成為中國今後法制建設乃至社會發展的一個真正的焦點。」之所以強調程序公正要優先於實體公正,是因為:
第一,絕對的實體公正難以真正實現。如同前述,實體公正是客觀存在的,實質意義上的實體公正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實際條件卻是很難實現的。這正如世上沒有完全相同的樹葉,如果把兩片樹葉分配給兩個人,那麼自然就會一個人分得的樹葉比另一個人的要好(就算兩片樹葉之間的差異小到能夠忽略不計,但仍然會在兩人之間造成實質上的不公正)。更何況不同的人對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義公平有著不同的感受。因此,我們需要尋求程序上的公正,並以此來達到實體上的相對公正。沒有程序的公正,實體公正顯然是不切合實際的。
第二,程序公正有助於實現實體公正。程序公正雖然不是實體公正的必要條件,即使是絕對的程序公正也未必能夠實現實體公正。但是,程序公正有助於實現實體公正,實體上出現不公正的案例,多是因程序不公正而引起。這是因為,一般而言,如果司法人員的行為表明他對於程序規定是充分尊重和嚴格遵守的,這種行為也能夠說明他對於實體法律的態度。如果司法人員對於案件的處理結果或者案件當事人沒有任何的利害關系,他的正義感就會升華起來並影響判斷。如果司法人員能夠完全依照公正的程序處理案件,就會使實體公正實現的概率大大增強。
第三,程序不公具有不可彌補性。對與實體不公,通過程序上的權利救濟往往可以彌補,但程序不公卻不具有彌補性。例如,在法院判決中,一審判決實體不公可以通過二審乃至再審程序得到恢復。但對於程序不公,卻很難得到彌補。例如,比如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對於當事人的損害是無以彌補的。
第四,程序公正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人治與法治的分水嶺。法治與人治的區分並不僅僅是實體法規范的數量和質量上的差別,也並不是程序法的有無上的區別,法治與人治的根本區分在於程序公正優先性地位的形成。法治的特點在於使法律從制定到實施都具有民主化、理性化的內涵,特別是在司法環節上,法治的程序公正優先性原則就是要通過固定的、可見的制度化的程序將權力的恣意約束住,防止其在運作過程中對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基本權利造成傷害。程序公正優先原則維護的是司法公正、司法獨立和司法權威,同現代法治和民主具有內在的、天然的聯系;它排斥的是干擾司法的社會和政治權力。
最後,程序公正優先實體公正是我國法制文化和歷史所決定的,是實現司法公正、完善法制建設的現實需要。在法制文化上,中國人由於篤信「性本善」,堅信「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因此不辭千辛萬苦,也要在人世間「討個說法」。影響到司法活動上,就是「重實體,輕程序」,為了達到實體公正,不惜犧牲程序正義。過於忽視程序的公正性,導致實踐中當事人權益遭侵犯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冤假錯案屢屢出現。現在,我們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然要求以法律管理社會生活,以程序的正當性實現實體的正當性,將程序公正優先於實體公正。而且,將程序公正優先於實體公正,還可以促使我們完善與實體法配套的程序法建設,增強法律的可適用性和可操作性,使實體法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確立和保護落到實處。
D. 程序優於實體原則什麼理解
原則錯的
程序優於實體原則是關於稅收爭訟法的原則,其基本含義為在訴訟時稅收程序法優於實體法。
而你說的題目中用得是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也就是實體稅法不具備溯及力,程序稅法可以溯及以往。
E. 程序優於實體原則到底是什麼意思程序是幹嘛的,實體是幹嘛的求解。
程序優於實體:在訴訟發生時稅收程序法優於稅收實體法。即如果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可能是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錯誤行為,但是在程序上納稅人仍應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履行納稅義務,然後才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是訴訟。
【舉例】如果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可能是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錯誤行為,但是在程序上納稅人仍應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履行納稅義務,然後才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是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