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有股權轉讓具體流程
國有股權轉讓的具體程序是:
1、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
2、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4、履行轉讓協議。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貳』 國有企業轉讓股權程序
法律分析:國有股權轉讓一般程序:1、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2、清產核資;3、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4、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5、召開股東會進行內部審議,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6、申請掛牌;7、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8、將股權轉讓的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9、辦理產權登記手續;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