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做醫療事故鑒定需要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一、申請鑒定事由病員及其家屬認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而向有關部門提出醫療事故處理並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二、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時應辦理以下手續:(一)填寫「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二)提交有關資料;(三)繳納鑒定費。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葯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並進行核實。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並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七)醫療事故等級;(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② 醫療器械檢測流程是怎麼樣的
醫療器械檢驗是一個極其復雜的工作,也是質量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檢驗工作是按照質量標准規定的各項指標選擇合理的檢驗方式和技術對產品的質量進行綜合判定的活動。
一、取樣
1、仔細核對《請驗單》上的品名、規格、批號、數量等內容,無誤後進行取樣,取樣後的樣品按要求進行貯存;
2、取樣流程按照《取樣管理制度》進行操作;
3、取樣結束後填寫《取樣登記台賬》。
二、檢驗過程
檢驗之前核對樣品及檢驗記錄,無誤後方可進行檢驗;如有檢定周期的規定,應在檢定周期內完成。檢驗過程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人:檢驗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和考核合格後才能進行操作;
2、機:儀器和設備通過確認和校準及在校準范圍內使用;
3、料:試劑、試葯、對照品、標准品、培養基和菌種應當都有明確的標識、記錄、溶劑效期檢查以便追溯;
4、法:檢驗方法、檢驗操作規程和質量標准須符合最新標准。檢驗方法必須是批準的現行文件;檢驗操作規程應與確認或驗證的檢驗方法保持一致。
5、環:實驗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公司內部的操作規程中的要求進行。
三、檢驗記錄
檢驗人員在檢驗過程中及時完整的填寫檢驗記錄、設備使用維護保養記錄、培養基的配製記錄等;填寫要求按照《記錄控製程序》執行;
四、復核
操作人員出具檢驗結果後,應對檢驗結果和質量標准中規定的要求進行比對,並對該檢驗項目的結果進行合格和不合格的判定。最後由具有相關資質的人進行復核,復核檢驗項目的完整、檢驗依據無誤、檢驗數據的准確性。若檢驗結果異常,應當進行調查。
五、檢驗報告書
除另有規定外,檢驗報告書應按照統一模板出具,有對檢驗結果的的判定,並加蓋質量檢驗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