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學生綜評如何提交公示
第一步,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把本校綜合素質評定《實施細則》,評定的內容、方法、程序和結果進行公示,並通過學生家長會、致學生家長一封信等形式,向家長做出明確說明,徵得家長和社會的理解與支持。
第二步,公示監督檢查或評定委員會的組成辦法以及組長人員名單,同時公示各班評定小組的組長辦法及組長人員名單,以便學生、家長以及社會進行監督,保證評價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步,結果評定後,把等級評定為A級的學生名單及時在學校公示(公示時間一周),接受監督;B、C、D等級的學生,由學校評定委員會和班級評定小組及時以通知單或其他形式告知學生本人和家長。
第四步,聽取教師、學生和家長的意見,接受監督。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學校評定委員會反映,或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評定工作領導小組投訴。
第五步,學校公布評定結果要充分考慮並消除對部分學生可能造成的消極影響,及時召開學生家長會或家長座談會,溝通信息,化解矛盾,保持穩定。
⑵ 公示制度包括什麼內容
法律分析:公示制度包括行政執法信息及時公開,規范公開,透明公開。公開公示制度一般指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亦稱「信息公開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一)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