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財產保全的程序
法律分析:財產保全的程序如下: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之前向受訴提出申請;
2、擔保,人民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4、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B. 財產保全怎麼做+具體流程
財產保全具體流程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一、財產保全的定義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決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對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當事人不服訴訟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為了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以執行,或為了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訴訟保全。
二、訴訟保全的內容
訴訟保全的范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財產所有權憑證,如汽車要提供車戶證明,房屋要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書等,以防錯將他人的財產查封、扣押。對案外的財產不得採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本案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能採取保全措施。訴訟保全的對象界定應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夠自由處分為原則。
訴訟保全一般是由當事人在起訴以後判決執行以前或者在起訴的同時,向人民法院採用書面方式提交書面申請。以口頭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附卷,並由申請人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