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理解並做到實體公正及程序公正
法公正分為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從價值論的角度看,實體公正主要是指立法在確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時所要遵循的價值標准;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運作過程中所要遵循的價值標准。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實體公正是指訴訟的結果在正確的事實認定基礎上產生並且符合實體法的要求;程序公正是指法律程序在具體運作過程中所要實現的價值目標。
當二者發生沖突時,應當程序優先。這是因為,第一,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保障。第二、程序公正本身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實體不公可以通過二審和再審程序得到恢復,程序不公則不然,比如超期羈押對於當事人的損害是無以彌補的。
② 如何實現訴訟程序價值
自近代社會訴訟法從實體法中分離後,程序的意義和價值問題就成為許多學者關注的對象,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不少法哲學學者開始以價值研究為中心構築自己的法律學說。對法律程序的重視,在西方法律思想中是一個普遍現象。
我國傳統法律中程序要素非常淡薄。清朝末年從西方引進現代意義的民事訴訟法,然而在理論和觀念上,程序的意義仍未得到人們足夠的重視,因此,輕視程序的制約機制,不按程序辦事已成為實踐中的惡****直到現在,「重實體輕程序」仍然困擾著理論界和實務界。1991年民事訴訟法盡管完善了某些程序保障機制,如管轄異議,擴大上訴裁定的范圍等,然而新法典仍流露出對程序獨立價值的忽視,歸結起來就是缺乏對程序內在價值的認識。因此,有必要從法哲學的角度研究程序價值,這有十分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意義。
民事訴訟程序價值通常分為兩個基本類型:即目的性價值(內在價值)和工具價值(外在價值)。
(一)民事訴訟程序的目的性或者內在價值包括自由、公正和效液臘益。主要表現為:(1)保障法院的審判權不受外在壓力的干預,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和訴訟權利不受審判權的壓制和侵犯。(2)保障程序主體選擇的自由,如撤銷訴訟、和解等。。程序公正是一個永恆的話題,什麼是公正,如何界定其標准,有一個發展過程,即從最低限度標准到由無偏見法官審判、公開防禦、程序公開等具體的公正標准。這些標準是:(1)法官中立原則。其內容是:法官同爭議的事實和利益沒有關聯性;法官不得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存有歧視或偏愛。中立原則不能等同於消極原則。這在英美對抗制與大陸法的審理制中有不同表現。(2)當事人平等原則。即平等保護和平等對待。(3)程序參與原則。其內容是:參與是自主、自願的,而非受限制的、被迫的行為。必須具有參與機會,如影響訴訟過程的重要活動,影響裁判結果的重要活動。(4)程序公開原則。即公開審判。英國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義不但要伸張,而且必須眼見著被伸張。」美國也有類似的格言。沒有公開則無所謂正義。(5)程序維護原則。即訴訟行為一旦生效,要盡量維持其效力,不能輕易否定其既定內容。這與民事法律的調整方法有很大區別,排斥意思表示主義,採取表示主義滑者或客觀主義。行為人真意與表示不符,應以客觀表示為准。
:效率和效益。程序效益價值的實現:從降低訴訟成本角妻看,它要求降低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縮短訴訟周期,簡化訴訟程序;從提高訴訟效益的角度看,它要求盡可能利用有限的訴訟空間來容納更多的當事人和訴訟請求,如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
(二)民事訴訟程序的外在價值(工具價值)
外在價值,是指實現民事訴訟程序外在目的的手段或工具。它是人們據以評價和判斷民事訴訟程序在保護民事權利、維護法律秩序以及解決糾紛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信埋薯的標准。它包括實體公正價值和秩序價值等價值類型。。通常是指裁判結果公正。它主要表現為事實認定真實和法律適用正確兩個方面,否則就違反了結果公正的要求。。它反映了秩序的強制性和排他性。它包括和平和安全兩個方面:這體現為社會關系的穩定性、行為的規則性、進程的連續性以及實際結果的確定性和自縛性。
法律秩序的形成和維護需要秩序,秩序在建立和維護社會、生產和交換秩序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