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冤假錯案如何申訴
冤假錯案的申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目的在於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並作出判決予以糾正。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終審判決後,仍然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要求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⑵ 冤假錯案如何申訴
冤假錯案一般情況下是要向最高院進行申訴的,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起相應申訴。但是冤假錯案的申訴基本上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來正式啟動。在法律上有關冤假錯案的性質是非常嚴重的,如果確認真的是冤假錯案,被冤判的當事人是可以獲得國家賠償的。
【法律分析】
冤假錯案的申訴指的就算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相關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的,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目的是在於對已經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以及裁定,通過再次審理並且作出判決予以相應的糾正。當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相關申訴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於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話,是可以在十天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相關上訴;二審終審判決以後,仍然存有不服的,是可以提起申訴要求再審的。對於刑事案件的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請求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經過法院復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的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