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案件審理簡易程序從哪一年開始有的
民事訴訟法立法之初。1991年。從立法之初就有了,只不過最近十年隨著案子越來越多,簡易程序適用越來越廣泛。
㈡ 法院簡易程序多長時間
民事案件是三個月,刑事案件最長是一個半月。【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㈢ 刑事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是幾年
刑事簡易程序審理期限為二十日。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㈣ 簡易程序一般判多久
簡易程序一般都是當場審判。
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4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㈤ 法院簡易程序判決需要多長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簡易程序審限為3個月,並且不能延長!
㈥ 法院簡易程序是幾幾年開始運用的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一般開庭一次就可以,畢竟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如果案件負責會轉為普通程序的。
㈦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簡易程序多長時間普通程序多長時間
1、一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二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特別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㈧ 簡易程序是幾個月必須結案可以申請延長嗎..最長是多少時間
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審限為三個月,即立案以後三個月必須結案。
但多數案件,從當事人遞交起訴書等立案材料,到宣判之日,往往要4個月以上。這是因為,起訴書送達期、答辯期等都不包含在三個月之內。另外,三個月審限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並不能嚴格執行,多數案件都會超過一點審限,法院內部的監督機制對此並不是很嚴格。但也不排除有少數案件審理很快。
簡易程序不可以延長審限,但法院內部有時把少數案件改為普通程序審理,以此變相延長審限。普通程序的審限是六個月,報院長批准後還可以再延長六個月。但這是法院的單方面行為,當事人是無權申請的。
作為當事人,要想拖延結案時間,可以請求延長提交證據的時限(不太容易得到批准),可以在被通知開庭的時候,以出差在外地等理由請假(比較容易得到批准)。但這都不是絕對可靠的辦法,因為,如果審判員想早結案,他可以優先處理這個案子,把你拖延的時間趕回來。如果你幸運的話,你可以把一個案子拖5、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