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管拆違章建築需要什麼流程
律師解析
城管拆違章建築需要的流程如下:
1、接到違建舉報,城管核實現場,製作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找當事人詢問情況,解釋規定,製作調查筆錄認定違建性質。
2、立案,下達違法通知,聽證通判悉知,違法建設拆除通知,這需要一到兩個工作日。
3、違法建設拆除通知一般會要求當事人三到七個工作日自拆,會下達違法建設強拆通知,一般會在三個工作日之後。
4、逾期訴諸法院下達限時自拆通知。
在此期間會有一次催告。
5、到期後,城管依法律程序進行強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掘行乎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帶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 城管的執法程序是什麼
城管的執法程序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一般程序。查看現場,調查(製作相關筆錄),立案,下達違法通知、整改通知,向上級報案件審批,同意後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聽證告知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未履行的依法申請法院執行;
2、簡易程序。查看現場,調查(製作相關筆錄),立案,下達違法通知、整改通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城管是指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城管的職責范圍主要如下: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3. 城市管理執法程序
城管執法程序及步驟:至少2名執法人員到場執法,亮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口頭詢問,收集證據;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純豎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執法人員簽章,當場交付當事人;收繳罰款;由執法人員報所在單位備案。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九乎褲宴條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歲銀)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 (二)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 (三)執法頻率高、專業技術要求適宜; (四)確實需要集中行使的。
4. 城管執法程序及步驟
法律分析:一般程序飢森:查看現場,調查(製作相關筆錄),立案,下達違法通知、整改通知,向上級報案件審批,同意後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聽證告知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未履行的依法申請法院執行。
簡易程序:查看現場,調查(製作相關筆錄),立案,下達違法通知、整改通知,下達行政處旦兆罰決定書。
涉嫌違法違規的按一般程序或簡易程序處理。現場檢查、立案、下達調查通知、扣押相應物品的還需下達物品登記保存通知、製作詢問筆錄、下達處罰事先告知、調查終結報告、聽證通知、處罰決定、結案報告。
法律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權責一致、協調創新的原則,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爛遲畝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5. 城管拆除違章建築流程
城管立案拆除兩違建築程序如下:
1、接到違建舉報,城管核實現場,製作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找當事人詢問情況,解釋規定,製作調查筆錄認定違建性質。
即看改建築是不是違章,是程序上的違章還是實際上的違章。如果是程序上的違章,那麼所有人只要補齊相關證明即可。如果是實際上的違章,城管就應該以書面同時的形式對情況予以公示,如果建築所有人有異議那麼他就可以去到人民法院,進行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2、立案,下氏敬達違法通知,聽證通知,違法建設拆除通知,這需要一到兩個工作日。
有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殲空慎申辯意見,且如果理由成立,則應當採納。
3、違法建設拆除通知一般會要求當事人三到七個工作日自拆,會下達違法建設強拆通知,一般會在三個工作日之後。
4、逾期訴諸法院下達限時自拆通知。在此期間會有一次催告。
5、到期後,城管依法律程序進行強拆。
查處違法建築的行政機關有:縣級以上城鄉規劃局;城市管理執法局(簡稱「城管」,其是否有權查處違法建築,主要看是否取得省級行政機關授權);鄉、鎮人民行政機關(針對鄉、村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築進行查處)。除了上述行政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查處違法建築的權利。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虧此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6. 城管拆除一處違建,都需要走什麼程序
城管拆除一處違建,都需要走什麼程序?
前段時間,自己的房屋被城管以「違建」的名義強制拆除。而城管在拆除前:
——2019年6月3日作出《責令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
——2019年8月22日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文書。
(02)
那麼,上述拆除程序是否合法呢?
首先,本案中城管先後作出兩個有關聯但性質不同的行政行為:
第一個行政行為是2019年6月3日作出的《責令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性質上屬於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系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的制裁,是在依法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對行政相對人的財產等利益予以剝奪和限制。
第二個行政行為是在原告未自動履行拆除義務後,於同年8月22日作出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這是真正意義上的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系臨時性行政行為,不以行政相對人存在違法行為為條件。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
(03)
而城管要拆除違建。
則總體可以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兩個階段。
那麼,在這兩個階段下。城管要拆除一處「違建」,依據現行法律,還具體要履行哪些程序呢?
(04)
第一階段,行政處罰階段,城管需要做到:
一、城管具有拆除違建的執法主體資格。
安徽阜陽一起拆除違建案件中,城管提交《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並巧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安徽省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阜陽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扮敏規定》等證據,用以證明自己具有執法主體資格。
最終法院認定:《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經國務院授權的省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權。經國務院授權,《安徽省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集絕缺鍵中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權」。《阜陽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規定》等規范性文件符合規定。
——(2015)州行初字第00036號
二、違法建築物的買受人或現有使用人是違法建築的受處罰對象。
建築物的原所有權人實施了違法建設行為的,違法建築物的現所有權人作為使用人和受益人負有拆除違法構築物的責任和義務。
違法建築物的買受人雖不是違法建設行為人,但其是違法建築的現有使用人、受益人,其所有、管理的房產具有違反規劃、物業管理等行政管理秩序的狀態。
可認為其具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執法部門可以以其作為行政處罰相對人,責令其限期拆除,這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則、效率原則。
三、前期准備工作。
第一,案件受理登記;現場勘察記錄。
第二,《 案件立案審批表》,需簽承辦人意見及依據,然後交領導審批同意後做調查筆錄。
第三,《調查詢問筆錄》,做勘查和筆錄時,首先亮明身份,由兩人以上執法,宣布執法依據。內容要具備以下幾個要素:
房屋所有者是誰、出資者是誰、開工日期、所處位置、工程進度、房屋面積、結構(分磚混、磚木、鋼架、簡易棚亭)、工程造價、完工時間、所作用途、問清是否辦理建房手續,告知其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條款,當事人確認筆錄內容,並簽名。
第四,給規劃部門發商請函等,認定是違法建築。
第五,《案件處理審批表》,需要有承辦人意見及依據,報領導審批。
四、城管在作出強行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要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三十六條之規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因此,城管應當對涉案房屋的面積、建造人、建造時間等基本事實應依法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核實,而不能採取徑行處罰的方式。
五、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實踐中,有些城管自始至終未告知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僅籠統武斷地直接將涉案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且未告知原告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程序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應依法撤銷。
另外,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城管還必須充分聽取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還應當進行復核。
六、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築。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城管在實施拆除違法建築的行政處罰前,必須先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
但是,此文書屬於過程性行為,不影響當事人的實際權利義務,因此不可起訴。
七、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
此決定書性質實際是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復議或訴訟。
該行政處罰決定,是對該違法行為的終局性制裁,也是對相對人財產權利的最終處分。
因而屬於行政處罰而非行政強制,相對人不起訴的,即產生強制執行力。
八、依法向原告送達。
第一,直接送達。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第二,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另外,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三、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四,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第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05)
第二階段,行政強制執行階段,城管需要做到:
一、作出《強制執行催告書》。
根據《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城管才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內容包括:
1.自行拆除的違法建築;2.自行拆除的時限;3.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權;4.不自動履行的後果。屬於過程性行為,不影響權利義務,因此當事人不可起訴。
二、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
經催告,當事人仍不拆除的,城管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並載明: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4.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我們認為,該《強制執行決定書》的復議和起訴期限,僅僅是指對該「決定書」本身的救濟期限,而城管無需等六個月起訴期滿才實施強拆。
因為,只要當事人未在六個月內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提起訴訟,該行政處罰決定就具有了強制執行力,就可以成為城管拆除的依據。
三、張貼《強制拆除公告》。
考慮建築物結構往往與相鄰建築物相連,強行拆除建築物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貴重物品損壞。
因此,根據《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城管在對違法的建築物強制拆除前,應當先進行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實踐中,常見城管在建築物上寫一個大大的「拆」字,這也屬於簡易的公告形式。
此公告屬於過程性行為,不影響當事人實際權利義務,因此不可起訴。
四、強制拆除。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復議或訴訟,城管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晚10點至早6點)或者法定節假日(包括周六、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06)
由上所述可知,城管要拆除一處「違建」其實並不容易,有非常瑣碎的程序需要走,還需要賦予當事人一定的救濟期限。程序多,周期長。
立法主要是考慮限制公權力,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避免公權以拆「違建」名義,肆意拆除房屋,侵犯公民的合法財產,這樣規定具有合理之處,也督促了相關部門依法行政,促成法治社會建成。
7. 城管執法有哪些程序
1、至少2名執法人員到場執法,亮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 2、口頭詢問,收集證據(特別是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的,必須收集證據)。 3、告知當事人 作出行政處罰 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4、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聽取當事人的野早寬陳述和申辯。 6、填寫當場 處罰決定書 ,執法人員簽章,當場交付當事人。 7、收繳罰款。向當事人收繳罰款必須當場開具省市財政體印製的當場收繳罰沒款收據。20元以下當場收取,20元以上繳指定銀行(事後睜早難以收取的除外,如流動性較大的處罰對象)。 8、備案。當天內由執法人員報所在單位備案,月終由所在單位報法制股匯總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頌亮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