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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帶私有財產走要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3-06-01 04:21:51

『壹』 派出所立案後的流程怎麼走

公安立案之後的程序如下

一、偵查

偵查機關立案以後,開始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有兩個,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旅耐譽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為了防止其阻礙訴訟的正常進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毀滅證據、逃跑、自殺等情形,可以採取強度不同的強制措施,常見的如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為了弄清事實真相和收集證據,公安機關有權採取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組織鑒定、發布通緝令等偵查措施。

二、審查起訴

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後,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在這一階段,檢察院會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人的意見,調查核實其他證據,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對案件作進一步偵查時,可以決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除上述退回補充偵查,由偵查機關作出撤消案件處理的以外,檢察院審查後,在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會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對於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對於依法不應追究畝鋒刑事責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免除處罰的,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證據仍然不足的,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即不起訴。

三、審判階段

法院在收到並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後,除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審理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一審判決拆段作出以後,,如被告人和檢察院不提出上訴或抗訴,則該判決在10日後生效並交付執行。被告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在10日內以口頭或書狀形式提出上訴。檢察院不服判決可以提起抗訴。

四、執行

執行機關對已經生效的判決進行執行。

『貳』 警察抓捕嫌疑人的時候 有權帶走屋裡的任何東西嗎

警察有這個權利,他們猛局扒有權力帶枝昌走相關的物品拿去調查。至於說會帶走多少天,這個不一臘茄定,如果被帶走的物品不能作為證據,一般都是在調查結束後會送回。

『叄』 派出所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行政強制執行的措施種類當中就包括扣押當事人的物品或者是財產,這些扣押的物品將來是有可能會直接上繳國庫,或者在行政辦案的整個調查程序,全部的終結完畢了以後才會將扣押的物品應返還的,扣押物品的處理要結合具體的案情。
法律分析
罰款決定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的制度,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自行收繳罰款,而由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將收繳的罰款,直接上繳國庫。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況時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磨陵汪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對於收繳的罰款必須全部上交財政,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返還這些款項的全部或部分,強制執行,為確保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對在法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採取以下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汪雹、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瞎仔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肆』 派出所結案需要走什麼程序

派出所結案流程為:派出所經過受理案件,調查取證,調解,執行等流程最終結案。結案有兩種情況,第一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由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第二公安局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決定,並在追訴時效內不再追訴。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鉛亂二百五十八條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敏棗定的;(二)按照本規定第十章的規定達成調解、和解協議並已履行的;(三)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且已執行的;(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的;(五)作出處理決定後,因執橋激拆行對象滅失、死亡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執行或者無需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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