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院查封賬戶的程序
法律分析:法院強制執行查封被執行人的賬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查封,有關單位必須辦理,不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條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B. 查封扣押的程序及流程
法律分析: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應當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 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 和期限;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 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 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法律依據:《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