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看守所羈押人員出所指認現場程序
由公安機關決定舉行辨認,然後憑《提押證》提出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帶犯罪嫌疑人來作案地點當場指認。指認時,要對犯罪嫌疑人佩戴戒具,當場拍照,製作辨認筆錄。指認完畢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回看守所羈押。
㈡ 刑事案件中什麼階段會讓犯罪嫌疑人指認現場如果指認現場是不是說明案件已經定性了
刑事案件中偵查階段會讓犯罪嫌疑人指認現場,目的就是固定、核實證據。指認現場說明案件事實已經認定了。
刑事案件一般分四個階段:受案立案階段、偵查階段、偵查終結階段、案件結案。
從立案開始就會初步定性,然後在偵查中根據調查的情況有可能更改,一般移送檢察院起訴時,這個定性就比較准確了,當然最終是什麼性質得看法院了。綜上所述,指認現場時一般是在偵查階段,指認現場時案件已經初步定性。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要確保監所安全和律師會見工作順利進行,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刑事訴訟法》、《看守所條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及公安部、省公檢法司、市委政法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我市看守所的實際情況,特對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如下規定:
一、律師辦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查驗律師有效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委託書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辯護通知。
二、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當2人,以便互相監督和確保安全;律師會見時至少1人為執業律師,其他隨同人如非執業律師,應是與會見律師同一單位並持有律師管理機關印發的證件的人員。
三、在偵查階段,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辦理會見。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的《批准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辦理。
四、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受聘律師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與被告人會見,出示起訴意見書或起訴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辦理,不需經偵查、檢察或審判機關批准和安排;非律師職務的其他辯護人經檢察院和法院的具體辦案部門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
㈢ 殺人案,指認現場是不是已經就是說,已經有殺人的證據了,才來現場的,還是
已經確認了兇手,來現場指認是程序需要,要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才可以結案
㈣ 指認現場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指認現場是指偵查機關帶犯罪嫌疑人到犯罪現場指認現場,並做指認現場筆錄的程序。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㈤ 什麼罪需要指認現場
刑事犯罪案件需要去指認現場。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七條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八條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㈥ 指認現場是不是很嚴重是刑事案件
法律分析:指認現場是不是很嚴重的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刑事犯罪案件需要去指認現。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指認現場。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第二百四十八條,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㈦ 你好:破案了:用不用帶兇手來現場指認的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交代後,都要到現場指認,這是程序,也是驗證交代的是不是事實。以防冤假錯案,是胡說還是如實交代
㈧ 下了逮捕證,為什麼還要去指認現場啊,案子現在應該是在派出所還是在檢察院啊。
下了逮捕證,為什麼還要去指認現場啊
這個是必然程序啊
既然去指認現場,那麼基本說明各方面證據都差不多了
這個是批捕後的一個程序啊
案子現在應該是在派出所還是在檢察院啊。
肯定不在派出所
是不是在分局還是檢察院這個需要具體看
㈨ 為什麼要指認現場
刑訴法、公安辦案程序里沒有指認這個名詞,這都是不科學的叫法,正確的該叫辨認,辨認現場。
指認現場,有先入為主,帶著嫌犯去指的意思。
辨認現場,是為了與詢問、訊問、勘查等內容互相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