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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曠工辭退走什麼樣的程序

發布時間:2023-05-30 23:14:23

❶ 無故曠工解除勞動合同流程

在實際生活中一些單位也會遇到員工無故曠工,但可能因為種種因素無法把他辭退,例如和本人聯系不上。那麼無故曠工解除勞動合同流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無故曠工解除勞動合同流程
員工無故曠工辭退流程主要是首先明確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礦工幾天可以辭退,以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辭退員工無需給與補償,如果聯系的到員工可以聯系員工到公司來拿辭退通知並辦理離職手續,如果無法聯繫到員工,可以將辭退通知向員工入職時登記的地址快遞,留下快遞單證。
(一)公司有權制訂規章制度以維護工作生產秩序。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為加強勞動管理,在本羨梁行單位實施的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行為准則。我國《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本案中,公司在《員工手冊》中制訂有關曠工處罰的規定,是公司行使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為履行正當生產管理權而制訂相應規章制度的合理做法,其合法制訂的規章制度應受法律保護。
(二)規章制度適用時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企業雖然有權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但在依據規章制度處罰員工時,必須受到相應的約束,以防止其濫用權力,侵害勞動者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本案中,公渣困司的《員工手冊》是經工會參與制訂的,有關曠工的規定並不違反法律,王某入職時也簽收了員工手冊。該規章制度符合民主制定程序、內容合法、向職工公示這三個條件,當然可以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
(三)規章制度對曠工處理有規定時,應當優先適用。《勞動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至於如何界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具體界定應屬於單位自主權的范圍。雖然我國1982年出台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後於2008年正式廢止)第18條規定,對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但1994年《勞動法》出台,其第25條規定效力高於此條例,須優先適用,因此職工主張此條例無效。
二、除勞動合同其他法律規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兄嘩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根據我國相關的勞動法律當中規定了,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存在著違法的狀況的時候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補償金需要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來進行計算的,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我們國家,合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狀況。
三、無故曠工可以當自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嗎?
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三種,即勞動者單方面解除、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和雙方協商解除,並不存在自動解除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如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用人單位準備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做到以下兩點:
第一、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確實存在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同時證明其規章制度為勞動者所明知;
第二,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要公開,即必須及時有效地將相關信息傳達給勞動者本人。完成了這些程序,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才能被合法解除,用人單位也毋需向對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雖然存在無故曠工等違反規定的行為,但如果其並沒有通知用人單位準備辭職,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能將勞動者的曠工行為看作其主動辭職,更非法律上並不存在的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以上就是由編輯整理收集的關於無故曠工解除勞動合同流程的法律知識。員工無故曠工辭退流程主要是首先明確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礦工幾天可以辭退,以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辭退員工無需給與補償,如果聯系的到員工可以聯系員工到公司來拿辭退通知並辦理離職手續,如果無法聯繫到員工,可以將辭退通知向員工入職時登記的地址快遞,留下快遞單證。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律師。

❷ 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程序是怎麼樣的

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程序是:

1、用人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與理由通知工會徵求工會的意見;

2、工會提出意見;

3、用虧侍扮人單位研究工會的意見,作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銷灶;

4、用人單位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5、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談檔險經辦機構備案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❸ 員工曠工不離職怎麼辭退

法律主觀:

員工曠工,是需要根據單位的規定執行,滿足被辭退的條件之後, 單位辭退員工 時 終止勞動合同 , 解除勞動關系 。員工高物不需要賠償,但是單位可以以此扣除員工部分獎勵性待遇作為處罰,員工的工資依然需要發放。 依據《 勞動合同法 》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 建立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友念盯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好和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 最低工資標准 ,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❹ 勞動法曠工辭退規定

勞動法中對於曠工辭退問題沒有直接的規定,但如果勞動合同或單位的員工管理制度中明確寫明了曠工滿足一定天數的單位有權辭退員工的,該條款在不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沖突的情況下是有效的。
《勞動法》對曠工處罰沒有具體標准,應當由用人單位在依法制定規章制度中規定處罰辦法。如果因為余喚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指出: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曠幾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並沒有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在實際操作中,通行的標準是以曠工3天作為可解僱的尺度。只要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連續曠3天可解僱,且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已告知員工,法院基本上會支持。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友頃勞動合同無效的;
2、因此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為由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關系(即辭退)。法律上對曠工幾天並沒有規定,具體可以按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3、如果員工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有權向勞動者主張賠償要求。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 》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好毀陸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❺ 曠工開除怎麼處理,有什麼法律依據

曠工開除其實也就是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關於此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只能按照用人單位內部的管理制度來執行。為曠工的勞動者辦理相應的辭退手續,對其曠工給族滲基單位造成的損失,也是可以要求其進行賠償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用工關系並且簽訂了相應的勞動合同後,就應當按照約定準時上下班。那要是勞動者在工作中曠工,而此時單位需要作出開除處理的話,這個曠工開除怎麼處理呢?可能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我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曠工開除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存在曠工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職工,企業應該通過必要的程序,才能解除與對方的勞動合同,在具體的操作中特別要做好這兩項工作:
(一)提供能夠證明對方違反了相關規章制度的證據,而且要證明所違反的規章制度是為對方所明知的;
(二)整個程序需公開,應向勞動者公布喊搭或者送達,只有解除合同的程序合法了,勞動者違紀違規的事實又確實無疑,解除合同的結果才有法律效力,企業對因嚴重違兆謹紀而被除名的職工也就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二、曠工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曠工開除其實也就是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關於此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只能按照用人單位內部的管理制度來執行。為曠工的勞動者辦理相應的辭退手續,對其曠工給單位造成的損失,也是可以要求其進行賠償的。

❻ 關於曠工辭退處理程序應如何辦理

公司員工經常無故礦工,企業通常的做法是辭退員工,那麼曠工辭退處理程序應如何辦理?辭退員工也是有一定的程序的,辭退的時候也要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您正為這一問題困擾,相信閱讀我這篇文章會帶給您答案。

員工曠工,公司可以根據情況辭退處理,辭退流程:

一、確定合法的辭退依據

1、先確定辭退員工適合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時可以根據(二)的規定查找公司有關章程,根據公司內部對員工請假、曠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規定,一般曠工連續達到規定的天數以上或累計曠工達到規定天數,就屬於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二、通知被辭退人員相關情況,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如果通知被辭退人員來辦理相應手續不予理睬的,可以先向其郵寄「關於限期回公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通知」(時間為一周內),待其簽收後仍不理睬時,即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法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同時按照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轉移。對於因曠工辭退員工這一事件無需對社會進行公示,但建議在企業內部召開職工大會向全體員工聲明。

三、按離職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等相關手續,結清工資;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人事部應以必須的格式寫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以及開證明的日期,且必須蓋單位公章而且必須是原章,還應注意的是,離職證明復印無效。

住房公積金可參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四、給勞動者辦理社保停繳等手續,並在人事台帳上進行備注。

應注意的是,如無法通知本人選擇快遞郵至員工家中的通知方式應當將快遞單據、還有辭退他的告知書一塊拍照留存。還保留其考勤情況等作為證據,以防以後出現其他情況。

員工連續曠工達到一定天數或累計曠工達到既定天數都是可以根據公司章程進行辭退的,上文對於曠工辭退處理的法律依據、相關流程和必要文書做出的介紹可為您提供參考,若還有如違約金的支付、涉及文書具體的法定格式等其他具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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