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一般是要嚴格按照《 刑事訴訟法 》當中的規定來對案件作出審判的。而這個時候採用簡易程序審理與採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要求不一樣,尤其體現在 審理期限 上面。那麼法律中規定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多久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 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 有期徒刑 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哪些刑事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對第 一審 普通程序的簡化,設置簡易程序符合當今世界各國 刑事訴訟 立法的趨勢,對於及時懲罰犯罪,提高辦案效率,都有重要意義。當然,適用簡易程序,首先還是要保證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拿豎乎不能為了簡便、省事而將不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簡易程序審理。為此,刑事訴訟法對哪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 管制 、單處 罰金 的 公訴 案件,事實清楚, 證據 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這類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依法可纖戚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這類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會危害性都較輕。人民法院在審理前,要根據人民檢察院提供的證據材料,依據有關法律,對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處的 刑罰 作出判斷。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罪行較重,需要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應終止簡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審理。 (2)必須是案情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 (3)人民檢察院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議或者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適用簡易程序並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 刑法 中規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 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 誹謗罪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 虐待罪 等。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是犯罪行為及其社會危害性都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並且被害人有足夠的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不需要人民法院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適用簡易程序可以在保證辦案質量、正確運用法律的基礎上,及時、迅速地審結案件,解決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消悉重大社會影響的; 3. 共同犯罪 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理由。 只有對於那種比較符合條件的刑事案件,才能採用簡易程序來審判,不然的話一律都是採用的普通程序審理的。從《刑事訴訟法》第214條當中的規定,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期限一般是20日,即要求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的20日之內必須要審結,當然,符合一定的情形也允許延長,但延長之後的期限也是不能超過1個半月的。
⑵ 什麼情況可以走簡易程序走簡易程序意味什麼
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查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根據以上條款可以看出,適用於簡易程序的都是事實簡單清楚,沒有太大爭議的並且社會危害性小的案件。但也並不是說就一定會坐牢,也許社會危害性不大,後果不嚴重但是案件較為復雜也會按照一般程序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⑶ 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多久
簡易程序審理期限為二十日或一個半月。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⑷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刑事簡易程序的審判期限一般為20天,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超過3年的,可以延長至1個半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組成合議庭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組成合議庭審判。⑸ 檢察院到法院開庭最快多久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流程及時間如下:1、立案偵查階段。此階段由公安機關進行證據提取、相關事實的調查;此階段法律並未規定具體時間,野好但是羈押犯罪嫌疑人不得超過7個月;2、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進行審查公安機關的證據與事實是否充分,不充分的可以退回;此階段的時間為30天,經批准可以延長;3、毀巧審判階段。檢察院將審查合格的案件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審理並判決;此階段普通程序為三個月,簡易程序為40天。經上一級批准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纖脊鍵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⑹ 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 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序 審理期限 是多久?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20日以內審結。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 有期徒刑 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其中,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否則,簡易程序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二、適用范圍 簡易程序是對第 一審 普通程序的簡化,設置簡易程序符合當今世界各國 刑事訴訟 立法的趨勢,對於及時懲罰犯罪,提高辦案效率,都有重要意義。當然,適用簡易程序,首先還是要保證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不能為了簡便、省事而將不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簡易程序審理。為此,刑事訴訟法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符合以下三條規定: 1、案件事實清楚、 證據 充分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1] 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 共同犯罪 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理由。 三、簡易審判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 訴訟 環節,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這種程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由審判員、陪審員三人以上組成合議庭。由於法律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作了限定,因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證據比較充分,危害也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就可以保證質量地審結,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辦理重大復雜的疑難刑事案件。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公訴 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並伏李出席法庭。這一規定也是由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的特點決定的。對於適用普通程序的公訴案件,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原 刑訴法 規定由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實比較清楚,證據充分,相對來說,社會危害性也較輕的一些刑事案件,對這類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不派員出庭支持公訴,不會妨礙指控犯罪,證明犯罪,懲罰犯罪的,可以不派員出庭。當然,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員出庭支持公訴的,也可以派員出庭。對於適用簡易程序的自訴人直接起訴到法院的 自訴案件 ,人民檢察院當然不需要派員出庭。 修訂後的新《刑事訴訟法》第210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包括三年) 刑罰 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3.簡易程序的庭審階段簡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庭審的階段順序進行,以保障各方當事人和公訴機關的權利。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於其自身特點,庭審可以省略一些環節,以迅速、准確審結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就 起訴書 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及其 辯護人 可以同 公訴人絕遲 互相辯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 代理 人互相辯論,不受普通程序中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 證人 、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4.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一審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因此,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不得或不宜以簡易程序審判的情形,即應轉換第一審判程序進廳仔行審判。 簡易程序審理是對刑事訴訟中一審程序的簡化,也是符合當今社會發展進步要求的。簡易程序審理雖然是一種簡化的刑事訴訟方法,但是其取證、審理、判決等每一個程序都是要非常准確合法界定的,必須保證司法的公正性前提,才能對刑事訴訟進行簡易程序審理。
⑺ 法院簡易程序多長時間
法院簡易程序為三個月。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1、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2、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3、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以上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⑻ 檢察院走簡易程序意味什麼
適用於簡易程序的都是事實簡單清楚,沒有太大爭議的並且社會危害性小的案件。但也並不是說就一定會坐牢,也許社會危害性不大,後果不嚴重但是案件較為復雜也會按照一般程序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一、簡易程序只能適用於:
(1)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由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這類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會危害性都較輕。人民法院在審理前,要根據人民檢察院提供的證據材料,依據有關法律,對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處的刑罰作出判斷。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罪行較重,需要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應終止簡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審理。
(2)必須是案情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
(3)人民檢察院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議或者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適用簡易程序並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三、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區別為:
1、審判形式不同,簡易程序可以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判;速裁程序只能由審判員獨任審判。2、簡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速裁程序的應當當庭宣判。
3、審限不同,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速裁程序的一般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⑼ 檢察院流程要多久
法律分析:檢察院將審查合格的案件起訴到法院腔判,斗散由法院進行審理並判決;此階段普通程序為三個月,簡易程序為4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空圓氏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