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拘留人需要走什麼程序
行政拘留作為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的緊急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依法採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臨時強制措施。當然雖然行政拘留執行情況比較緊急,但是還需要遵守一定程序。
一、行政拘留需要什麼程序
1、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時,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拘留證是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憑證。拘留證應當寫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並蓋有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印章。對抗拒拘留的人,執行拘留的人員可以採取適當的強制方法,必要時可使用戒具。
2、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一般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為「有礙偵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被拘留的人屬於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伙有牽連,由於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拘留的消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等情況發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被拘留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後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毀罪證。實踐中,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形,如被拘留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也有的被拘留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
3、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笑陸則或者監視居住。
二、行政拘留程序違法補償
公安機關違法拘留人的,權益受損人按如下步驟要求賠償:
1、賠償請求人先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申請,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
2、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決定賠償的,會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要是公安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也會在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3、若是公安機關在規定期限內還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若是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公安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公安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悉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行政賠償訴訟由法院按照行政訴訟的程序進行處理。
三、行政拘留程序違法如何撤銷
1、公安機關做出的行政拘留決定屬於行政處罰,該行政處罰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且行政拘留應該具有合法性,該行政拘留應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如果該行政拘留從內容、程序以及適用法律方面出現錯誤,就應該被撤銷。
2、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有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3、各省的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基本也都明確規定,發現錯誤應主動改正。
4、實踐中,執法部門發現自己處罰存在錯誤,通常做法是重新下發處罰決定書,同時註明撤銷原處罰行為。如果發現相對人不構成處罰標准,直接碰棚出具撤銷決定書,如果執行完畢,向財務部門申報退回款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㈡ 派出所拘留人的流程
派出所是不能拘留人的,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如果是刑事拘留,拘留的流程如下:首先要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拘留證。其次,執行拘留時,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捺指印,如果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緊急情況下,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然後,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最後,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 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
㈢ 派出所拘留人的流程
【法律分析】:派出所行政拘留程序為:
1、調查: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2、決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虛或族作出以下處理:
(一) 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 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 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 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3、執行: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一條差弊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㈣ 派出所拘留人的流程
【法律分析】:公安局刑事拘留的程序:1、公安機關在進行拘留他人的時候,必須不能少於兩個人。2、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拘留他人必須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報告中要說明整件事情的具體情況和為什麼要拘留他人,在經相關部門領導審核通過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並且簽發《拘留證》後,才可以執行拘留任務。在拘留時,要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要讓被拘留的人在拘留證上面簽字或者是蓋章按手印。要是被拘留人不配合工作拒絕簽字、蓋章按手印的,公安機關執行人員要在拘留證上註明。3、在拘留他人後,必須馬上送到看守所羈押,不能私自帶走,在看守所羈押時間也不能超過24小時。4、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要在拘留的24小時之內進行審問,要是發現拘留錯人了,一定要馬上釋放,並且要發釋放證明。5、要是公安機關不是在當地進行拘留的時候,那就一定要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當地公安機關人員會配合,盡快完成讓任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