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反補貼稅征稅額是什麼
一、反補貼稅是什麼『貳』 反補貼調查立案暫行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反補貼調查申請及立案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指定進出口公平貿易局負責實施本規則。第三條外經貿部可以應申請人的申請決定立案,進行反補貼調查;也可以自行決定立案,進行反補貼調查。第二章申請人資格第四條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向外經貿部提起反補貼調查申請。第五條國內產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50%以上的生產者。第六條申請人的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雖不足50%,但如果表示支持申請和反對申請的國內生產者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並且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低於同類產品總產量25%的,該申請應視為代表國內產業提出。
在確定本條第一款支持者的產量時,申請人的產量應當計算在內。第七條國內產業十分分散而涉及生產者數量巨大時,外經貿部可以採用統計學上有效的抽樣方式審查申請人的資格。第八條國內生產者與出口商或者進口商有關聯的,或者其本身為申請調查的產品或者其同類產品的進口商的,應當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第九條國內一個區域市場中的生產者,在該市場中銷售其全部或者幾乎全部的同類產品,並且該市場中對同類產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國內其他地方的生產者供給的,可以視為單獨產業。第三章申請第十條反補貼調查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余兄申請書應載明正式請求外經貿部立案進行反補貼調查的意思表示,並由申請人或其合法授權人蓋章或簽字。第十一條反補貼調查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並附具相關證據材料:
(一)申請人及已知國內生產者的情況說明;
(二)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國內同類產品的完整說明及二者的比較;
(三)已知出口商或國外生產商、進口商情況說明和出口國(地區);
(四)國內產業的情況說明;
(五)補貼的情況說明;
(六)國內產業受到損害的情況說明;
(七)補貼和損害之間因果關系的論證;
(八)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申請人的情況說明應包括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及其聯系人。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說明代理人的名稱及身份等事項,並提供委託授權書。
已知國內生產者的情況說明應包括已知國內生產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以及其他聯系方式。第十三條申請調查的產品的情況說明應包括產品的名稱、種類、規格、用途、市場情況及該產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關稅稅則號等。
國內同類產品的情況說明應包括產品的名稱、種類、規格、用途及市場情況等。
對二者的比較應包括在物理特徵、化學性質、生產工藝、替代性和用途等方面的比較。第十四條已知的出口商或國外生產商的情況說明應包括出口商或生產商的國別、名稱、地址以及其他聯系方式。
已知的進口商的情況說明應包括進口商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以及其他聯系方式。第十五條國內產業的情況說明應包括申請提出前三年國內同類產品每年的產量,申請提出前三年申請人每年的產量及其在國內總產量中所佔的比例。第十六條補貼的情況說明應包括補貼的存在、性質、補貼金額和單位產品補貼額的估算額。
申請人應提供出口國(地區)給予補貼的法律文件,並列明估算單位產品接受補貼額的計算過程。第十七條國內產業損害的情況說明主要包括國內產業損害的類型(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或實質阻礙國內產業建立)、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數量變化及價格變化、對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影響、對國內產業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影響等方面。第十八條以實質損害為由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一)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申請提出前三年的絕對進口數量或相對於國雹判內同類產品生產量或消費量的數量增長情況;
(二)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申請提出前三年在中國國內銷售的平均價格、平均價格變動圖表等;
(三)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申請提出前三年對國內豎肆襲同類產品價格影響的情況,包括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削減情況、對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壓低和抑制情況、影響國內產品價格的變動值等;
(四)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狀況的影響,包括對國內產業的產量、銷售、市場份額、利潤、生產率、投資收益、設備利用率、影響國內價格的相關因素、現金流動、就業、工資增長、籌集資本或投資的能力、庫存等因素產生的影響;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為農產品的,還應提供是否給政府支持計劃增加負擔的相關證據。上述某個別因素不適用的,申請人應當予以說明。
『叄』 WTO反補貼規則規定了哪三種補救措施
2007年10月31日 星期三 18:51一、反補貼的規則依據及特點 規則依據主要是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和《農業協議》。 《反補貼協定》給出了補貼的定義。簡單地說,為了擴大出口或鼓勵進口替代,由政府向特定產業或企業提供的財政資助、價格支持等等,就構成補貼。 《反補貼協定》的目的並不是完全禁止任何成員方政府的補貼行為,而是禁止或不鼓勵政府使用那些對其他成員方貿易造成不利影響的補貼。為此,根據補貼的不同性質,《反補貼協定》將補貼分為三種基本類型:禁止性補貼、可訴補貼和不可訴補貼。 (一)禁止性補貼 1. 出口補貼。指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以出口實績為唯一或為其一條件而給予的補貼。 2. 進口替代補貼。又稱當地成分補貼,指以使用國產貨物替代進口貨物為唯一或為其一條件而給予的補貼。 《協定》規定,WTO農業協議規定可以給予或可以維持的補貼不在禁止性補貼之列。 (二)可訴性補貼 又稱「黃箱補貼」,指在一定范圍內允許實施,但如果在實施過程中對其他成員方的經濟貿易利益會產生或者已產生不利影響,受到影響的成員方就可以向使用這類補貼措施的成員方提出反對意見和提起申訴。 在《農業協議》中還提出一個「藍箱補貼」概念,主要是以農產品限產為前提的一些補貼。「藍箱」的設置給黃箱政策在執行上有了額外的靈活性,發達成員如美國、歐盟用得比較充分。 總的來說,「黃箱」是有潛力可挖的。 (三)不可訴性補貼 又稱「綠箱補貼」,分為兩類: 1. 不具有專向性的補貼。這種補貼不會引發其他成員的反補貼措施,如為保障糧食安全儲備而提供的補貼,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農業生產者退休或轉產補助等。 2. 有專項性特徵,但又符合《協定》規定條件的補貼。比如政府對科研、落後地區以及環保的補貼。 《協定》規定,具有專向性,但符合下列條件的補貼為不可訴補貼: ①基礎研究和競爭前開發活動補貼。該類補貼不能超出項目成本的指定比例,且只能用於某些開支。具體說,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合同基礎上進行研究的補貼,該補貼不超過工業研究費用的75%,或競爭前開發活動費用的50%,並且該補貼僅限於人員開支、儀器設備、土地或建築、咨詢服務以及研究活動直接產生的其他費用等。 ②落後地區援助。根據地區發展總體規劃,對處於落後地區的非用於特定企業或產業的補貼被視為是不可訴補貼。但該補貼需滿足下列條件:第一,清楚表明地凱激理區域以及經濟與行政區劃;第二,該地區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低於該成員方境內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85%,失業率高出該成員方境內失業率的115%。 ③改造現有設施適應新的環境要求的援助。為適應新的環保要求,扶持企業改進現有設備而提供的補貼,這種補貼應是一次性的,並且不得高於採用環保設備所需費用的20%。 (四)對補貼行為的補救 根據《反補貼協定》,可採取兩種措施予以補救:一是啟動反補貼調查,並在經過了規定的程序後徵收反補貼稅;二是啟動爭端解決程序。但反補貼調查只有在一成員的國內產業確實因另一成員的補貼措施而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才可以啟用。在其他情況下的補救方式是通過爭端解決程序。2004年3月,美國就中國集成電路增值稅退稅政策啟動WTO爭端解決程序就是一例。 強調宣傳和普及反補貼規則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不僅在於我們已經開始遭遇反補貼調查,另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們作為WTO的成員,同樣要面對爭端解決程序的約束性,同樣可以運用爭端解決程序來爭取在多邊貿易體制下的應有權益。 (五)爭端解決程序 與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一般統稱「兩反一保」毀孫殲)相比,爭端解決程序的約束范圍更加廣泛。爭端解決機制與「兩反一保」有相關性,但是在規則依據、目的、啟動條件、調整對象、實施方式上又有明顯的區別。 爭端解決機制是WTO的一大創新,具體體現在:有較強的獨立性,受各種政治因素的影響小;有很高的效率,因為程序規定了較嚴格的時限,並採取反向協商一致的裁決方式;有很強的仲裁效力,可以授權報復。從啟動條件看,「兩反一保」是對已有的損害採取補救措施,而爭端解決程序立足於保證WTO各項協議的正確實施。因此前者偏重防禦,後者可更具有進攻性。 (六)反補貼與反傾銷的比較 與反傾銷相比,反補貼的特殊性表現在:1. 傾銷是企業行為,後者是政府行為。2. 反傾銷的應訴主體是企業,反補貼案的應訴主體是政府,雖然在反補貼調查中相關涉案企業也會被要求接受調查,但政策措施是主纖沖要調查內容。3. 反傾銷調查僅針對涉案產品,反補貼調查針對的不僅是是涉案產品,而且可能涉及政府補貼對象的下游企業甚至整個產業鏈。4. 反傾銷措施通過徵收反傾銷稅來實現,針對不同的企業最終傾銷稅率也不相同,有時高低差異還很大;而反補貼針對的是政府政策或措施,一旦認定補貼幅度和金額,按單位產品分攤的補貼率基本是一致的。5. 在一成員方反補貼調查中被認定的補貼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員在反補貼調查中援引。 結論是:WTO反補貼規則有廣泛的約束性,同時也有較大的應用潛力可挖。 二、全球反補貼調查立案情況 1995~2004年,共有17個世貿組織成員啟動176起反補貼立案調查(同期各成員發起反傾銷調查2643起),採取最終反補貼措施108起。發達成員啟動了141起反補貼調查,佔80.1%;發展中成員啟動35起反補貼調查,佔19.9%。美國、歐盟、加拿大是啟動反補貼調查和採取反補貼措施最多的世貿組織成員,這3個發達成員發起的反補貼調查佔全球反補貼調查總數的72.8%,由他們採取的反補貼措施佔全球總數的69.5%。發展中成員是受到反補貼調查的主要對象。在176起反補貼調查案件中,涉及發展中國家的案件數105起,佔59.7%;涉及發達國家(地區)的案件數為71起,佔40.3%。 與反傾銷調查案相比,世貿組織成員啟動反補貼調查要少得多,主要原因是反補貼調查的法律程序較復雜,而且調查過程中因觸及涉案國國內法,需要進行大量政府間交涉。 過去發達成員認為中國的原材料和勞動力以及製成品的價格主要由政治因素而不是市場因素決定,所以一般認為反補貼法不適用於非市場經濟的中國。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一方面在15年內仍可被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另一方面,根據《協定》,在確認是否存在補貼時,並不考慮被調查的成員是否是市場經濟國家。加拿大已經據此對中國發起三起反補貼調查。繼加拿大對中國進行反補貼後,美國及歐盟也已開始研究針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發起反補貼調查適用的國內法。此外,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承認我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也使我國受到反補貼調查的可能性逐漸增加。這就是在反補貼方面我們面臨的國際形勢。 三、反補貼調查的重點及其影響 加拿大對我國燒烤架反補貼調查案中,申請人和調查方認為中國潛在的補貼有: 1.經濟特區優惠政策:包括進口材料的免稅、公司所得稅返還、增值稅減免、投資成本回扣、特殊土地稅和土地使用費的減免、政府機構或國有企業提供的服務和基礎設施在收費方面的優惠; 2.出口業績補貼:政府在企業滿足一定出口條件時以直接津貼的形式給予企業的利益; 3.貸款優惠:對於滿足具體出口業績要求的企業,政府直接提供或者通過金融機構間接提供優惠利率和優惠融資條款; 4.由中國政府擔保的貸款:由政府直接或者間接控制或受政府影響的金融機構為一些滿足出口業績或其他標準的生產商提供貸款,並由政府提供擔保; 5.所得稅減免和返還:包括對出口導向型公司稅率的減免、在公司啟動階段所得稅的減免、對經濟特區再投資金額的稅收減免、經濟特區地方所得稅減免; 6.位於經濟特區的部分公司被允許免稅進口用於生產被調查產品的機器設備和原材料; 7.土地使用費的減免; 8.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國有企業以低於市場價格向被調查企業提供產品,如原材料、基礎設施、天然氣、水、電、化工產品、冶金和半成品原材料以及服務等。 燒烤架反補貼案雖然以終止調查而 結案,但調查機關還是認定我國和廣東省實行的某些經貿促進政策屬於可訴性補貼,這就為今後可能再發的反補貼調查留下了伏筆,構成了潛在威脅。比如:開發區土地優惠政策,政府給予企業的境外參展資助,僱傭下崗職工得到的政府補貼,外商投資企業在特定時間內享受的減免稅待遇,產品出口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享受的減免所得稅待遇,生產要素供給中的對部分企業的價格優惠,等等。而各地現行的經貿促進政策往往離不開這些方面的內容,所以梳理、對比、研究、調整的任務還非常艱巨。 因此今後我們需要從兩方面來把握補貼與反補貼問題,一是要學習和熟悉規則,以辨別現行政策中哪些屬於可訴性補貼;二是掌握運用規則,就是要盡量利用可訴性補貼的空間,以使各項經貿促進政策更好地為進一步擴大開放,促進出口,提高利用外資水平服務;需要對容易引發爭端和反補貼調查的政策作及時的調整;對有爭議的政策,要提得出有根據的法律抗辯意見。
『肆』 什麼是反補貼
反補貼是補貼的伴隨,是進口國反擊出口補貼國家的行為。反補貼、反傾銷和保障措施是WTO規定的三大貿易救濟措施,屬於合規性貿易壁壘。與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補貼作為新型貿易壁壘對被調查國外貿出口和經濟發展具有更大的影響。『伍』 反補貼稅徵收的條件
在過國際貿易往來中,因為各國政策的不同,所以在貿易中也很容易出現問題,會對進口國本土市場造成一定的影響,但各國都會出台相應的政策保護和穩定國內的本土市場,常見的措施有反傾銷、反補貼,那麼,反補貼稅徵收的條件?下面就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陸』 反補貼措施有什麼
一、臨時措施『柒』 什麼是反補貼稅
問題1:什麼是反補貼稅?
問題2:反補貼稅是什麼意思?
反補貼稅是指對直接或間接接受出口津貼或補貼的外國商品低於正常價格進口時所徵收的一種特別稅。
世貿組織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授權每一個締約國一旦發現出口國存在出口補貼時即可徵收反補貼稅,目的在於增加進口商品成本,以抵消其所享受的貼補額,使進口國家的相同商品能與其在市場上公平競爭。
這種關稅是對那些得到其政府進口補貼的外國供應商具有的有利經濟條件作用的反應,反補貼稅的目的在於為了抵消國外競爭者得到獎勵和補助產生的影響,從而保護進口國的製造商。這種獎勵和補貼包括對外國製造商直接進行支付以刺激出口;對出口商品進行關稅減免,對出口項目提供低成本資金融通或類似的物質補助,美國通過商務部國際貿易管理局進行補貼稅的實施。近年來,這些反補貼稅已成為國際貿易談判中日益難以取得進展的領指拿域,並且這也使國際對等貿易的安排復雜化,因為在對等貿易中要衡量政府補貼是非常困難的。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
出口商品在生產、運輸、買賣的過程中接受的來自政府或同業協會的直接或間接的補助、獎金稱之為補貼。其中,向國內出口商提供的以支持其擴大出口的補貼稱為出口補貼,向國內出口商品生產者提供的以提高其增值性產品的生產和出口能力的補貼,稱為國內補貼或生產補貼。
我們應該了解,一成員對本國出口商品和出口商品生產者提供的補貼在國際貿易中可能產生三種不利影響:
第一,對進口國而言,其國內相關產業生產的產品將不得不與得到出口國政府補貼的占據不公平競爭優勢的進口產品進行競爭,而可能受到損害。
第二,對出口國而言,補貼國給予其生產者的國內補貼可能會削弱其他成員向該國出口產品的競爭力,這是因為與進口產品相比,國內產品可能因得到補貼而享有不公平的價格優勢。
第三,就國際市場而言,一些成員國的出口可能受到影響,這是因為在第三國市場上,一些成員的商品競爭力在與得到出口補貼的成員的商品競爭時被削弱。
可見,出口補貼和生產補貼可能使得到財政補貼的產品在國際市場上享有不公平的競爭優勢。因此,世界貿易組織對補貼作出了嚴格的規定。
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規定,對其他成員造成負面影響的補貼措施,其他成員可採取兩種措施予以補救:
一是向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提出援用爭端解決程序的要求;
二是啟動徵收反補貼稅調查程序,並在經過了規定的程序後徵收反補貼稅。但《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規定,一成員的相關產業只有在確實因另一成爛衡員的補貼措施而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才可以啟用反補貼程序。在其他情況下,惟一的補救方式是通過爭端解決程序。
反補貼程序一般由國內產業申請後啟動。在特殊情況下,若有關補貼、損害及其因果聯系的證據很充分,則該政府的有關部門也可能在沒有此類申請時啟動反補貼程序。
《補貼與反飢逗做補貼措施協議》規定,一成員政府收到啟動反補貼程序申請後,開始調查前,應邀請與申請中涉及產品有關的成員進行磋商。若磋商達成了協議,所有各方面都感到滿意,則不需要進一步的行動。否則,有關部門將根據國內產業的申請採取下一個步驟。
協議中有一條強制性規定,即有關部門要預先對申請進行審查,必須審查證據的准確性和充分性,確定是否確有調查的必要性。在啟動反補貼程序的不同階段(如啟動調查、作出初步或最終結論等)都要發布公告。在有關補貼、損害及因果聯系的證據通過調查最終得到確認後,便可對來自一成員得到補貼的進口商品開征反補貼稅。
某些補貼是不可訴的,也就是說是允許的。這些補貼一般適用於所有產業,是不局限於某一特定產業的、對企業或企業和產業集團的普遍性補貼。例如,對小型產業的普遍性補貼一般是不可訴的。
世界貿易組織也並非一概禁止其成員對本國產業實施補貼。資助由企業直接進行或通過高等教育或研究機構簽定合同而進行的研究活動;根據地區發展的整體規劃要求資助國內落後地區;對企業根據法律要求對現有設施進行調整,以適應新的環境要求而產生的財政負擔等給予資助;這三方面的補貼是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