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刑事拘留要遵循哪些程序
刑事訴訟 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 要遵循以下的幾個程序: 1.人民檢察院拘留 犯罪嫌疑人 應首先審查拘留對象是否符合上述兩種條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強制措施防止社會危害性發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2.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3.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人民檢察院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 羈押 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因有礙偵查,不能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經檢察長批准,並將原因寫明附卷;無法通知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並將原因寫明附卷。所謂有礙偵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夥聞訊後,有逃跑,藏匿、毀滅或偽造 證據 可能的;犯罪同夥有待查證,而未採取相應措施的等。所謂無法通知,是指因客觀原因,如地震、水災造成交通中斷,或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等等原因。人民檢察院對於被拘留的人應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有不應當拘留的情況,應及時報請原決定的負責人批准釋放,並製作撤銷強制措施決定書。對於依法可以 取保候審 或者 監視居住 的,按照規定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需要 逮捕 的,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4.拘留的變更和解除。變更或者解除拘留的條件有:(1)被拘留的人超過法定期限,又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但是,變更時必須同時具備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或者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即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或者「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才能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2)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 律師 及其他 辯護人 認為人民檢察院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羈押超過法定期限,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拘留措施的要求,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3 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拘留措施的意見,經檢察長批准後,通知公安機關執行;經審查認為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書面答復 申訴 人。同時,偵查部門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本院監所檢察部門。 綜上所述,在會所被抓要看是否有違法犯罪的行為,如果有違反行政規定的行為被拘留的,那麼也會有相應的案底的,而其他情況,案底是由法院來判決的,所以被抓不一定會有案底,不確定行為人是否有罪,也就不會有案底。
Ⅱ 刑事拘留要遵循的程序有哪些
刑事拘留要遵循的程序有:
1、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首先審查拘留對象是否符合條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2、人橘廳猜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3、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人民檢察院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圓型的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69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伏悄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Ⅲ 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拘留程序如下。1、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做出刑事拘留的決定:對需要拘留的,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簽發拘留證,提請公安機關執行;2、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出示拘留證,被拘留人須簽名蓋指印,抗拒拘留可使用戒具;3、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案件拘留期限是14天,多次、結伙、流竄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拘留上限是37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Ⅳ 刑事拘留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刑事拘留的流程為:
1、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
2、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
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於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州扒輪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冊信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此伏。
Ⅳ 犯了刑事案件拘留流程
刑事拘留的程序:
1、拘留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纖慎裂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2、拘留的執行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3、拘留的期限依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孝磨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毀閉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Ⅵ 刑事拘留的程序有哪些
刑事拘留後的程序是:逮捕或者釋放嫌疑人
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檢察院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嫌疑人將構成犯罪的,將會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交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相反,如果檢察院將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就須要釋放嫌疑人
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
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後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採取相應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慎告陸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拘留的期限
(一)拘留期限的計算方法
拘留的時間=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時間。
(二)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
1、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1至4日;
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上述3種情況是說,公安機關在拘留後的第3天或者第7天或者第30天,必須提起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
(三)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最長期限是7天。
(四)計算
1、一般情況下,拘留的最長時間是10天(3+7);
2、特殊情況下是14天(3+4+7);
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是37天(30+7)。
(五)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檢察院不適用第三種拘留期限,即檢察院以拘留這種強制措施羈押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是14天友汪,最長時間是17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寬頃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Ⅶ 刑事拘留流程
刑事拘留的具體流程如下:1、獲得批准。公安機關決定拘留的,應當由具體辦案機關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請示,經同意後簽發拘留證;如果是檢察機關決定拘留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發出拘留決定書,由公安機關執行;如果拘留人大代表、外國人等特殊人員時,應報相關部門批准或備銀鬧案。2、執行拘留。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出示拘留證。3、通知家屬。拘留犯罪嫌疑人後,公安機關應在24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4、訊問。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如果發現並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應當立即備搏慎釋放。Ⅷ 公安局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麼
公安辦案的人員是有拘留他人的權利的,但是為了防止出現亂用職權的情況,所以我國相關部門對拘留他人的要求也是很嚴格的,具體的要求規定有以下幾點,一起來了解一下。 公安局 刑事拘留 的程序是什麼 1.公安機關在進行拘留他人的時候,必須不能少於兩個人。 2.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拘留他人必須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報告中要說明整件事情的具體情況和為什麼要拘留他人,在經相關部門領導審核通過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並且簽發《拘留證》後,才可以執行拘留任務。在拘留時,要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要讓被拘留的人在拘留證上面簽字或者是蓋章按手印。要是被拘留人不配合工作拒絕簽字、蓋章按手印的,公安機關執行人員要在拘留證上註明。 3.在拘留他人後,必須馬上送到看守所 羈押 ,不能私自帶走,在看守所羈押時間也不能超過24小時。 4.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要在拘留的24小時之內進行審問,要是發現拘留錯人了,一定要馬上釋放,並且要發釋放證明。 5.要是公安機關不是在當地進行拘留的時候,那就一定要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當地公安機關人員會配合,盡快完成讓任務。 6.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案件特別的著急,辦案人員來不及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獲得《拘留證》時,人民檢察院是有權利先將 犯罪嫌疑人 帶帶到公安機關,然後馬上辦理拘留手續。 《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拘留人是要又公安機關人員執行的,要是其它部門想要拘留犯罪嫌疑人,需要檢察長決定然後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特殊情況下檢察院可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