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院普通程序審理是什麼意思
法院走普通程序說明法院認為審理的案件不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因此需要通過普通程序來審理。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普通程序包括了當事人起訴、法院受理、審理前准備、開庭審理、裁判等各個法定訴訟階段,每一個訴訟階段按順序相互銜接,體系完整,反映了審判活動和訴訟活動的基本規律。從內容上看,普通程序對各個訴訟環節的具體內容均作出了具體明確規定,並且對一些必要的訴訟制度也作出了規定,如撤訴、缺席判決、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除貫徹民事訴訟法總則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適用其他任何一種訴訟程序的規定,是不依賴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獨立的訴訟程序。法院無論是審理一般的訴訟案件,還是重大、復雜的訴訟案件,都可以只適用普通程序就將其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四十九、增加三條,作為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第八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可以獨任審理嗎
普通程序是不可以獨任審理。獨任審判不適用於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意味著要重新開庭審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審程序。
.採取簡易程序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節省辦案時間、減輕當事人負擔,符合現代訴訟制度改革發展的潮流。簡易程序簡化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不受普通程序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必須在判決前聽取被告人最後陳述。第一審普通訴訟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而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審理。所以,如果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就意味著需要重新開庭,進行審理。
是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序。從普通程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
案件審理普通程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因與特別程序、簡易程序相對而得名。第一審程序是全部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常可分為四個階段:
(1)起訴和受理。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階段。包括原告起訴和人民法院受理兩方面的訴訟行為的結合。
(2)審理前的准備。審判人員在受理案件之後、審理之前應作的准備工作。主要是弄清雙方當事人的請求與答辯,調查、收集證據,通知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參加訴訟,以及其他保證正確、及時審理案件的工作。
(3)開庭審理。即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調解或判決。開庭審理又可分為:①准備階段。由法庭查明和解決案件能否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②法庭調查。即在法庭上審查各種證據,對案情進行直接、全面調查。③法庭辯論。④調解或判決。法庭在審理和辯論的基礎上可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審理即告終結;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依次判決。
(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到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⑵ 法院普通程序是什麼意思!
普通程序 :是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序。從普通程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
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普通程序位列眾多程序之首,而且與其有關的條文最多——共有31條,內容最復雜,集中體現了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完整性和層次性。
(2)普通執行程序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法院普通程序的訴訟方式和內容
方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根據這一規定,起訴可以採取兩種方式,即口頭起訴或書面起訴。
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即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原告是法人的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住所等信息。有訴訟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和代理許可權。
3、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訴訟請求應當明確具體,以便於受訴法院明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充分客觀,理由應當充分,以利於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由於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訴訟中當事人要說服法官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必須提供確實可靠的證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5、為此,原告在訴狀中應當寫明證明自己訴訟主張的證據。同時為便於審查和查證事實,還應當提交或記明證據的來源和相關證人的姓名、住所,以便訴訟審理中有對於相關事實的查證。
6、起訴狀除要寫明上述法律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寫明受訴法院的全稱和起訴的具體日期,並由原告簽名或蓋章。
⑶ 法院普通程序是什麼意思!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序。從普通程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
一、起訴和受理
(1)起訴。起訴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判的訴訟行為。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②基寬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特別情況下,也可以以口頭形式提出。
(2)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的條件,決定立案審理的訴訟行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立案後,發現起返顫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如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受理。
二、審理前的准備
審理前的准備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開庭審理前所應進行的准備工作。審理前的准備,主要包括以下各項:(1)發送起訴狀副本和答辯狀副本;(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合議庭組成人員;(3)審閱訴訟材料;(4)調查收集證據;通知追加當事人。
三、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組成審判庭,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查明案情,確認責任,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訴訟活動。在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做好兩項准備工作:一是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二是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
(3)普通執行程序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普通程序審理時間: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度審理期限一般為6個月,而二審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搏世亮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⑷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什麼意思
區別如下:
1、立案的方式、手續不同
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眾舉報一部門移送一執法檢查一上級交辦四個不同范圍受理審查立案,都屬有影響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簡易程序立案是在執法檢查中,當場發現違法事實,予以處罰的違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對普通程序而言要簡便,范圍要窄一些。
立案手續辦理也不一樣,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辦案人員根據立案線索提出立案報告或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檔案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或集體研究決定,認為後果性質嚴重,且具有懲戒效應需給予處罰才審批立案;而簡易處罰程序中沒有明確規定審批手續,現場檢查中來不及辦理立案審批手續。但對罰款應持慎重態度。
2、調查的內容、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的內容:一是對案件證據材料需進一步調查取證:二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在此期間,當事人及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輕移證據;三是對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並有舉證的義務。而簡易程序調查取證比較簡單,只要是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 處罰依據,就可以依法作出處理。
否則,對於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適用普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形式也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終結,要形成綜合報告,分別作出處理意見,按照案件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不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單位負責人簽字生效;而簡易程序不一定要適.用這種復雜的登記式處罰形式,當場發現當場處理。
3、處罰的幅度不同
普通程序:適應的處罰幅度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上,對個人五十元以上的罰款。適用聽證程序對單位以五萬元以上,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決定;而簡易程序僅適用對個人五十元以下處罰,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下的處罰或警告。
4、結案的時間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結案時間一般是當場處罰,最長時效不超過三個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結案時間一般為六個月,重大疑難案件經允許還可延長。
(4)普通執行程序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新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簡易程序的適用、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但司法實踐中有待具體和完善。
一、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案件簡易程序適用
1.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人民法院應當選擇案件審理適用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其中第(三)項「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本條賦予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審理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立案受理後,對於符合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對於同時符合這三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這排除在原告立案時選擇普通程序。
這實現了受理的案件在適用程序選擇上,做到繁簡分流;在保證案件公正審理的情況下,實現簡單案件的快速審結,方便當事人權利實現;從而節約司法成本,應對現有情形下,每年案件數量的不斷遞增,
2.當事人雙方約定選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時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但第二款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這賦予當事人,就不符合「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也可以選擇適用簡易程序,針對這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該案件。這才能體現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保障當事人有權處分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但這中情況下可能產生新的問題,當事人雙方為快速解決不符合「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的民事糾紛,當事人雙方故意選擇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法院應如何審理該類案件,確保案件的公正審理。
民訴法中僅對立案階段,適用簡易程序的選擇給予了規定,沒有規定在案件審理階段可以再次變更程序適用簡易程序,故人民法院審理階段發現案件符合第一百七十五條的情形,不得變更為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因此在立案階段必須審查是否符合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防止簡單案件審理周期較長。
⑸ 執法過程中的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
一般程序即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主要為以下幾點:
1、適用范圍:簡易程序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額案件,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
一般程序的適用由法院掌握,沒有當事人約定的適用空間。
2、審判法庭:簡易程序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一般程序由合議庭審理,合議庭由3人組成,3人中至少有1位法官,除了法官還可能有人民陪審員,尤其在基層法院。
3、審理期限: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一般程序審理期限是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限。
4、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轉為一般程序進行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七條 適用范圍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條 獨立審理和庭審程序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三條 轉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⑹ 執行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1、審查立案; 2、通知履行; 3、准備強制執行; 4、實行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