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起訴以後法院不受理怎麼辦
如果案件是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卻不予受理,那麼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果法院不立案,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投訴。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法院起訴流程是: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相應的材料;3、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4、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5、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進行開庭審理。訴訟費用怎麼承擔:受理費由原告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或者價額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案件審結時,人民法院應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負擔的數額,用書面通知本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負擔的訴訟費用。當事人憑交款收據和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陸信昌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坦坦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早扒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B. 起訴後法院不立案怎麼處理
法院不立案怎麼辦 可以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當事人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訴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 身份證 明復印件;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 營業執照 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注銷的情況說明; (二)委蘆盯托起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交授權 委託書 、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為告訴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四) 起訴狀 原本和與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副本; (五)與訴請相陪物和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如果您或者家人、親友的情況比較復雜,需要法律服務, 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螞弊,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C. 民事案件不受理,要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院不受理可以向上級法院投訴。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D. 去法院起訴法院不受理怎麼辦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謹塵虛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兄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祥燃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 法院不受理案件怎麼辦,如何投訴
法律分析:如果案件是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卻不予受理,那麼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受訴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基襲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訴訟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要求法院啟動審判程序,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審理以解決糾紛。但法院往往以種種理由,口頭拒絕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的權利。原告將起訴狀及證漏弊據材料遞交到人民法院,法院對案件決定不予受理時,往往只是口頭告知不能受理並要求當事人取回起訴材料,而並不依法發給原告不予受理裁定書,使得原告無依法上訴的證據,剝奪了原告的訴訟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搏搜兄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F. 符合立案條件法院不受理怎麼辦
民事案件法院不立案該怎麼辦 民事案件,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方式提起訴訟,如果因為不符合起訴條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規定「人民法院收到 起訴狀 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院不予立案可能有以下情形: ⒈原告不適格。原告適格是指原告應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⒉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訴中必須指出侵害其民事權益的人或與其發生爭議的人,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後發現被告名稱錯誤、或住址不詳或錯誤,原告又不能更改、補充的,應駁回原告的起訴。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法定的起訴條件中對被告的要求並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確指出對其 侵權 的人或與其發生爭議的人是誰即可,並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確系真正對其侵埋慧權或與其發生爭議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為適格的被告。 ⒊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這里的事實僅指訴稱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可以不問真假。 ⒋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范圍。 ⒌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進行審查。實踐中常有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環節,如以已經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以被吊銷 營業執照 的企業名義進行起訴等,這類情形經審理發現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⒍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⒎有 仲裁 前置程序的。當事人約定仲裁的,應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否則應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但仲裁條款、協議無效、失效或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或當事人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許可權的除外;對未經 勞動仲裁 的 勞動爭議 案件,人民法院亦不能直接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對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如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勞動行政管理而與職工發生的爭議、職工下崗引發的爭議等,系不是因履行 勞動合同 而發生的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范圍,如當事人不服而向法院起訴的,應裁定不予受理殲衡或駁回起訴。 ⒏對起訴有時間限定的。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 。」受理後發現此種情形的,即應裁定駁回起訴。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 收養 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按照《 民事訴訟 法》的規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⒐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予以拒絕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以上就是小編對該問題的回答,您有其他疑問,歡迎來 找律師 咨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氏液做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