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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救濟程序是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3-05-25 11:48:09

⑴ 民事糾紛處理流程

解決民事糾紛的處理流程具體如下:
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民事糾紛需要雙方的做亂臘當事人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前提下,通過溝通協商、友好表達各自的解決方法、互相達成共識、簽訂陪握和解協議來進行解決民事糾紛的;
2、調解解決。調解解決民事糾紛,說明需要有第三方公證人的主導下進行調解解決的,比如可以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第三方公證人進行協商主持。通過調解員純滑的帶領下,使民事雙發達成共識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仲裁解決民事糾紛則需要當事人根據所發生的民事案件向當地相關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審理案件,然後有仲裁機構對案件性質進行審核並作出判決結果。判決的結果需要當事人自覺履行其所要承擔的責任義務或者有人民法院強制地讓當事人執行,使得案件得到解決;
4、訴訟解決。訴訟解決民事糾紛流程比較類似於仲裁解決,但是不同的是,訴訟解決需要通過聘請相關具有法律知識的人,為當事人向法院爭取最大的利益。並且通過法院的審核判定做出結果。
民事糾紛調解程序如下:
1、需要發生民事糾紛的雙方,其中一方主動向另一方請求進行民事糾紛調解解決,並且得到雙方的認可,進行調解解決民事糾紛;
2、發生民事糾紛後,雙方最好要及時迅速查明發生糾紛的原因因素以及發生民事糾紛爭議的焦點,及時地發現民事糾紛的性質問題,雙方的是非對錯,並且進行研究分析雙方的責任義務;
3、雙方都接受進行調解解決民事糾紛後,在完成各項原因分析調查的前提下,雙方可以約在一起,在第三方的主導下,雙方充分說明實際情況和各種道理,耐心地聽取他人的看法和要求,消除疑問顧慮,達成調解共識後,在雙發簽訂調解協議條例後,便完成了民事糾紛調解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⑵ 民事糾紛怎麼處理程序

民事糾紛的處理程序一般如下:

⑶ 法律援助的規定程序有哪些

法律援助程序是指法律援助機構和當事人在法律援助活動中所應遵循的一定的程序規則。根據司法部的有關規定,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程序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指派)、(提供)援助、結案(歸檔)。
(一)申請。需要法律援助應當由當事人申請,並分別向下列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1)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訴訟案件的,向住所地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2)屬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向住所地或事實發生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3)屬公證事務的,向住所地、事實發生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必須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法律援助申請表載明以下事項:(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2)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3)申請人的經濟狀況;(4)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證據材料清單;(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親自實施的法律行為外,當事人可以委託他人提出申請。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的當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社會群眾團體,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可以代為提出申請。代理或代為申請的還應提交有代理權的資格證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況材料。
申請人直接向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除情況緊急不及時提供法律援助會造成申請人重大損失或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以外,接待的法律服務機構應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但為了方便法律援助申請人,法律服務機構對申請法律咨詢、代擬一般法律文書或者其它簡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項的,可以直接受理並提供服務。

⑷ 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有哪些

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要看當事人之間選擇方式進行解決,如果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的,那麼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狀等。因此接下來將由我為您介紹關於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有哪些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有哪些
1、 起訴
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1、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2、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指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3、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笑廳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廳肆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三、民事糾紛包括什麼
第一類是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離婚的財產糾紛、戀愛引起的財物糾紛、撫育糾紛、贍養糾紛、撫養糾紛、解除收養關系糾紛、解除同居關系(起訴時雙方或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或不符合其他結婚條件)糾紛、析產糾紛、分割糾紛、賠償金、補助金、保險金糾紛。
第二類是房屋糾紛。包括房屋確權糾紛、房屋買賣糾紛、房屋使用權糾紛、房屋租賃糾紛、房屋代管糾紛、房屋典當回贖糾紛、房屋拆遷糾紛、換房糾紛、退出強占公房糾紛、拆除違章建築糾紛、房屋附著(定著)糾紛等。
第三類是繼承遺產糾紛。包括繼承權糾紛、遺贈撫養協議糾紛、遺贈受領糾紛、分享遺產糾紛、確認喪失繼承權糾紛。
第四類是債務糾紛。包扮升轎括借貸糾紛、買賣糾紛、抵押糾紛、承攬加工(個人與個人)糾紛、代購代銷(個人與個人)糾紛、拖欠貸款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追還不當得利糾紛、追還定金糾紛、無因管理索賠糾紛、帳務糾紛等。
第五類是人身、財產權糾紛。包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財物損壞賠償糾紛、追還財產糾紛、違約金糾紛、要求消除危險糾紛、恢復財產原狀糾紛、排除妨礙糾紛、醫療事故處理糾紛等。
第六類是土地糾紛。包括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宅基地界址糾紛、宅基地附著(定著)物糾紛。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
第七類是相鄰關系糾紛。包括採光糾紛、通風糾紛、通道使用糾紛、排水糾紛、排隊竹木妨害糾紛、噪音糾紛等。
第八類是其他財物權糾紛。包括山林糾紛、水利糾紛、樹林、竹園產權糾紛、財物權屬糾紛。
第九類是人身權糾紛。包括侵犯姓名權(名稱權)、侵犯肖像權、侵犯名譽權、侵犯榮譽權等引起的糾紛。
第十類是知識產權糾紛。包括著作權糾紛、發現權糾紛、發明權糾紛等。
第十一類屬適用特別程序的事由。包括選民資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撤銷死亡宣告、撤銷失蹤宣告、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無主財產、不服指定監護、撤銷監護人資格等。
第十二類是上述十一類不能包括進去的其他糾紛或事由。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主要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之後人民法院會受理,再選擇時間進行開庭等。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於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有哪些的相關知識。

⑸ 民事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民事糾紛與其他糾紛不同,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是有很多種的,對此當事人完全可以選擇一個適合自己的糾紛解決方式。因此接下來將由為您介紹關於民事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民事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1、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2、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指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3、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二、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臘哪流程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步驟:
(一)立案:去被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起訴,申請立案,材料齊全,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7天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7天內裁定不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
(二)案件受理階段:立案庭將卷宗材料移交承辦人,送達起訴書,指定答辯、舉證(委託律師的可由律師代為舉證,需要寫委託代理書),確定開庭審理時間,做審理前准備工作。
(三)調解:處理民事案件以調解為主。凡可以調解解決的,就不要用判決,需要判決的,一般也要先經過調解。處理離婚案件,必須經過握局伏調解,調解要盡量就地進行。
(四)開庭審理:通過開庭審理,審判人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民事案件的事實進行客觀的認定。
(五)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般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執行。若對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拒不執行,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第一審民事訴訟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所通段攜常適用的訴訟程序。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三、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多久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申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不同的案子訴訟時效期間是不一樣的。一般是三年,有的是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私力救濟,例如協商,或者社會救濟,例如調解、仲裁,又或者公力救濟,即訴訟解決。

⑹ 民事案件中的法律救濟

民事權利的救濟方式有:法律救濟、司法救濟、仲裁救濟、行政救濟等,對於民事權利的處理和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的,涉及到造成了適用錯誤的可以按照上述方式來救濟處理。
一、 民事權利的救濟方式有哪些?
(一)法律救濟
所謂法律救濟,是指依據法律方式或者類法律方式對當事者受到損害的權利進行救濟。
(二)司法救濟
司法救濟,又被稱為司法機關的救濟或者訴訟救濟,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權利人權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訴訟後依其職權按照一定的程序對權利人的權利進行補救。司法救濟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
第一,救濟范圍具有廣泛性;
第二,救濟方式具有受動性;
第三,程序具有法定性;
第四,結果具有強制性;
第五,效力具有終局性。正是因為司法救濟具有以上特點,所以我們將司法救濟作為現代社會最重要、最正式的權利救濟方式,發揮著社會減壓閥與平衡器的作用。
(三)仲裁救濟
仲裁救濟是法院外提供的一種救濟方法,其意是指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即仲裁契約,把基於一定的法律關系而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糾氏滾紛的處理,委託給法院以外的第三方進行裁決。
(四)行政司法救濟
行政司法救濟是指行政機關作為救濟主體為權利人提供的法律救濟方式。
二、民事權利的分類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衡核讓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於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於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於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咐局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利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於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
對於民事權利的具體救濟方式,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公民在履行相關民事行為時,是需要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來處理的,如果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從嚴來進行判決的。

⑺ 民事訴訟流程及時間是什麼

1、普通2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則135條)
2、特殊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136條)
3、特殊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法42條)
4、特殊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條)
5、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137條)
二、申請財產保全
1、訴前財產保全:法院應在接受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該立即執行;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新民訴101條)
2、訴中財產保全:對情況緊急的,法院應在接受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行。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新民訴100條)
3、救濟程序:對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新民訴108條)
三、立案期限
1、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立案登記司法解釋2條
2、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1)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3)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4)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3、人民法院在上述法定期間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四、送達時間及方式
1、送達時間: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訴狀副本送達被告;(新民訴125條)
2、直接送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新民訴85條)
3、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襲歲擾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雀洞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新民訴86條)
4、委託送達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新民訴88條)
5、轉交送達: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新民訴89、90條)
6、公告送達:國內公告送達:適用於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的,視為送達。(新民訴84條);涉外公告送達:適用於不能用其他方式送達的。自公告之日期滿3個月。(新民訴267條)
7、其它方式: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新民訴87條)
五、答辯期
1、一般案件答辯期限: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法院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至原告。(新民訴125條)
2、涉外案件答辯期限:答辯期30日,並可申請延長,但有法院批准決定。(新民訴268條)
六、管轄權異議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拍旦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級法院應在30日內審結。
2、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新民訴127條)
六、舉證期限
1、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准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新民訴司法解釋99條)
2、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舉證時限規定通知第3條)
七、申請延期舉證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並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通知申請人。(新民訴司法解釋100條)
八、逾期舉證後果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新民訴65條)
九、申請證人出庭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新民訴司法解釋100條)
十、申請調查取證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新民訴司法解釋94條)
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新民訴司法解釋95條)
十一、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期間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新民訴司法解釋第156條)
十二、開庭通知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新民訴136條)
十三、開庭審理
1、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宣讀鑒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
4、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5、最後陳述。
6、做出判決。(新民訴137—142條)
十四、審限
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新民訴149條)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新民訴161條)
十五、判決書的送達
1、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新民訴148條)
2、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民訴意見165條)
民事訴訟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民事訴訟程序時間進行,每一個步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執行完畢也是對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一旦違反此程序可能會造成審判結果無效等法律後果,嚴格的執行程序也是對當事人的利益的一種保護,也是國家建立法律秩序的一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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