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事糾紛處理流程
解決民事糾紛的處理流程具體如下:
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民事糾紛需要雙方的做亂臘當事人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前提下,通過溝通協商、友好表達各自的解決方法、互相達成共識、簽訂陪握和解協議來進行解決民事糾紛的;
2、調解解決。調解解決民事糾紛,說明需要有第三方公證人的主導下進行調解解決的,比如可以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第三方公證人進行協商主持。通過調解員純滑的帶領下,使民事雙發達成共識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仲裁解決民事糾紛則需要當事人根據所發生的民事案件向當地相關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審理案件,然後有仲裁機構對案件性質進行審核並作出判決結果。判決的結果需要當事人自覺履行其所要承擔的責任義務或者有人民法院強制地讓當事人執行,使得案件得到解決;
4、訴訟解決。訴訟解決民事糾紛流程比較類似於仲裁解決,但是不同的是,訴訟解決需要通過聘請相關具有法律知識的人,為當事人向法院爭取最大的利益。並且通過法院的審核判定做出結果。
民事糾紛調解程序如下:
1、需要發生民事糾紛的雙方,其中一方主動向另一方請求進行民事糾紛調解解決,並且得到雙方的認可,進行調解解決民事糾紛;
2、發生民事糾紛後,雙方最好要及時迅速查明發生糾紛的原因因素以及發生民事糾紛爭議的焦點,及時地發現民事糾紛的性質問題,雙方的是非對錯,並且進行研究分析雙方的責任義務;
3、雙方都接受進行調解解決民事糾紛後,在完成各項原因分析調查的前提下,雙方可以約在一起,在第三方的主導下,雙方充分說明實際情況和各種道理,耐心地聽取他人的看法和要求,消除疑問顧慮,達成調解共識後,在雙發簽訂調解協議條例後,便完成了民事糾紛調解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⑵ 民事糾紛怎麼處理程序
民事糾紛的處理程序一般如下:
提出訴訟請求: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通常需要提交起訴狀和證據等材料,並繳納訴訟費用。
立案審查: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會進行立案審查,確定是否受理案件。如果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會發出立案通知書,並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庭前准備:被告在接到起訴狀副本後,有權提交答辯狀和證據等材料,並進行庭前准備,包括調解、舉證、質證等程序。
開庭審理:如果調解未果或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法院會進行庭審,並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質證證人等。
審判判決:庭審結束後,法院會閉返冊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世漏,作出裁定或轎宏判決。當事人應按照判決或裁定的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
上訴或執行:如果當事人對判決或裁定不滿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或申請強制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糾紛處理程序的具體流程可能因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如果您遇到民事糾紛,建議及時咨詢當地的律師或法律顧問,以便獲得專業的幫助和建議。
⑶ 法律援助的規定程序有哪些
法律援助程序是指法律援助機構和當事人在法律援助活動中所應遵循的一定的程序規則。根據司法部的有關規定,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程序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指派)、(提供)援助、結案(歸檔)。
(一)申請。需要法律援助應當由當事人申請,並分別向下列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1)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訴訟案件的,向住所地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2)屬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向住所地或事實發生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3)屬公證事務的,向住所地、事實發生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必須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法律援助申請表載明以下事項:(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2)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3)申請人的經濟狀況;(4)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證據材料清單;(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親自實施的法律行為外,當事人可以委託他人提出申請。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的當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社會群眾團體,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可以代為提出申請。代理或代為申請的還應提交有代理權的資格證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況材料。
申請人直接向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除情況緊急不及時提供法律援助會造成申請人重大損失或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以外,接待的法律服務機構應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但為了方便法律援助申請人,法律服務機構對申請法律咨詢、代擬一般法律文書或者其它簡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項的,可以直接受理並提供服務。
⑷ 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有哪些
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要看當事人之間選擇方式進行解決,如果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的,那麼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狀等。因此接下來將由我為您介紹關於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有哪些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⑸ 民事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民事糾紛與其他糾紛不同,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是有很多種的,對此當事人完全可以選擇一個適合自己的糾紛解決方式。因此接下來將由為您介紹關於民事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⑹ 民事案件中的法律救濟
民事權利的救濟方式有:法律救濟、司法救濟、仲裁救濟、行政救濟等,對於民事權利的處理和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的,涉及到造成了適用錯誤的可以按照上述方式來救濟處理。⑺ 民事訴訟流程及時間是什麼
1、普通2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則135條)
2、特殊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136條)
3、特殊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法42條)
4、特殊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條)
5、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137條)
二、申請財產保全
1、訴前財產保全:法院應在接受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該立即執行;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新民訴101條)
2、訴中財產保全:對情況緊急的,法院應在接受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行。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新民訴100條)
3、救濟程序:對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新民訴108條)
三、立案期限
1、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立案登記司法解釋2條
2、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1)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3)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4)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3、人民法院在上述法定期間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四、送達時間及方式
1、送達時間: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訴狀副本送達被告;(新民訴125條)
2、直接送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新民訴85條)
3、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襲歲擾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雀洞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新民訴86條)
4、委託送達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新民訴88條)
5、轉交送達: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新民訴89、90條)
6、公告送達:國內公告送達:適用於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的,視為送達。(新民訴84條);涉外公告送達:適用於不能用其他方式送達的。自公告之日期滿3個月。(新民訴267條)
7、其它方式: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新民訴87條)
五、答辯期
1、一般案件答辯期限: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法院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至原告。(新民訴125條)
2、涉外案件答辯期限:答辯期30日,並可申請延長,但有法院批准決定。(新民訴268條)
六、管轄權異議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拍旦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級法院應在30日內審結。
2、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新民訴127條)
六、舉證期限
1、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准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新民訴司法解釋99條)
2、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舉證時限規定通知第3條)
七、申請延期舉證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並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通知申請人。(新民訴司法解釋100條)
八、逾期舉證後果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新民訴65條)
九、申請證人出庭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新民訴司法解釋100條)
十、申請調查取證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新民訴司法解釋94條)
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新民訴司法解釋95條)
十一、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期間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新民訴司法解釋第156條)
十二、開庭通知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新民訴136條)
十三、開庭審理
1、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宣讀鑒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
4、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5、最後陳述。
6、做出判決。(新民訴137—142條)
十四、審限
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新民訴149條)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新民訴161條)
十五、判決書的送達
1、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新民訴148條)
2、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民訴意見165條)
民事訴訟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民事訴訟程序時間進行,每一個步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執行完畢也是對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一旦違反此程序可能會造成審判結果無效等法律後果,嚴格的執行程序也是對當事人的利益的一種保護,也是國家建立法律秩序的一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