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網上二審上訴流程怎麼走
以民事二審為例(可參照進行行政二審立案)⑵ 民事二審開庭程序
民事訴訟二審開庭的程序有: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此脊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2、進行法庭調查;3、進行舉證質證;4、進行法庭辯論;5、進行調解;6、作出判決;7、宣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森散滲據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掘猜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⑶ 二審的程序流程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二審開庭程序如下:1、立案;2、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宣布開庭,凱伏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法庭調查,陳述案件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陪緩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盯亂攜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⑷ 民事訴訟二審程序
在實踐中,對於需要通過訴訟方式進行解決的民事糾紛。一般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有一審存在的疑義可以申請二審,但是因為二審程序和一審程序還是有一定區別的,因此在開庭之前做一下了解也有可以的。一、民事訴訟二審程序1、立案:當事人對於一審的判決不服,可以在裁定的時間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移交送來的材料急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凳棚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7)宣判。二、民事訴訟二審改判情形1、「適用法律有錯誤。」2、「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二審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原判決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二審人民法院依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重新適用法律,作出判決改變賀正原審判決;二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作出判決,改變原審判決。這里所說的認定事實錯誤,是指對事實的認定是不真實的,是以虛假的或者偽造的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認定事實不清,是指沒有足夠的證據,沒有把案件事實查清就作了判決。三、民事訴訟二審判決生效時間我國法律對一審判決生效很明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為上訴期,過15日未上訴的判決就生效。而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並沒有上訴期,二審判決何時算生效沒有明文。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棗拍則,「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庭審結束後另定日期宣告判決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但司法實踐中,由於地域或時間等原因,定期宣判的,法院並不一定都專門安排開庭宣讀裁判文書,而是通知當事人領取判決書或送達當事人。這樣就會出現判決書上的日期與送達日期不同,當事人不能同時簽收判決書的情況。可這樣一來,生效日期究竟按什麼時間起算呢?「法律沒有規定,雙方送達之日起生效,或者最後一個人送達之日起生效。目前我國的法律僅規定二審判決是生效判決,並沒有明確具體的生效時間。那麼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1、二審判決作出之日生效;2、二審判決宣判之日生效;3、二審判決送達之日生效。那麼,由於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很容易引起糾紛。「應盡快出台司法解釋,對二審判決何時生效做出明確的規定,以避免出現爭議。」一般是以判決書的送達之日起生效的。判決書送達的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⑸ 民事訴訟二審流程詳細
民事訴訟二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民事訴訟第二審的流程如下: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3、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二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三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四條_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八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⑹ 二審上訴的程序
二審上訴程序如下: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二審法院審查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3、開庭。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4、法院進行裁判,並宣讀裁判文書。
第二審程序屬於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睜握嫌訴訟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二審上訴的流程:先立案、開庭,並在開庭過程中陳述案皮岩件、法庭辯論、進行舉證質證,最後法庭調解,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就可以宣判結果了,二審上訴一般立案一庭在一個星期內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而決定抗訴時,必須製作抗訴書悉手。抗訴書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同時還應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法院接到抗訴書後,應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真審核後決定是否應當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