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家屬如何遞交取保申請
1、取保候審的辦理流程很簡單,只需要寫一份申請書,並將申請書交到被保人拘留所在地即可,可能是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例如:被公安機關拘留的,將申請書交到公安機關就可以了。
2、一般來說,嫌疑人在被拘留之後其家屬就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當然也可以自己提交申請,繳納保證金或者提謹御供保證人之後,承諾違反了規定願意承擔相應的懲罰的,即可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1、只有符合以下條件的才能申請取保候審:
(1)可能將會被判處拘留、管制或其他的附加刑的;
(2)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其他更重的處罰的,採取取保候審的行為不會導致其危害社會的。
2、以下幾種情形更容易辦理取保候審:
(1)主動認罪的;
(2)孕逗或婦;
(3)積極承認錯誤並且積極承擔相應責任的;
(4)身患重病,有可能危害到生命的(在實際生活中,只有重病到危及生命的,才可能批准)
(5)案件中並沒有通過暴力犯罪的;
(6)可能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
取保候審的辦理流程很簡單,只需要寫一份申請書,並將申請書交到被保人拘留所在地祥指岩即可,可能是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申請取保候審後,有關部門將會在3日內給予答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⑵ 取保候審家屬需要什麼手續
1、人保
取保候審申請人必須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經司法機關批寬稿准,由保證人和被擔保人(即被取保候審人)出具保證書。
保證人保證履行《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被保證人保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取保候審人的人保手續即告終結。
2、財產保
司法機關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出具由司示機關確定的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取保候審的財產保手續即告終結。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時間由司法機關決定),如果被取保候審人不違犯《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機關不退還保證金,將其上繳國庫。
根據不同情況,司法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重新辦理取保手續,也可以轉變為監視居住、逮捕等強制措施。
3、人保與財產保並用
即將上述人保、財產保的手續同時辦理,並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其取保候審手續即告終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腔悄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伍巧渣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⑶ 刑事拘留家屬怎麼辦取保
刑事拘留家屬辦理取保的程序是:提出申請、提交材料、審查材料、作出決定等,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取保的具體原因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有關取保的具慶頃體事項要結合實際而定。⑷ 取保候審的具體流程
法律分析:具體程序如下: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3. 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虛巧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凱首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差孫鍵:(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⑸ 取保候審的流程怎麼走
取保候審的流程如下:
1、本人或家屬及聘請的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辦案機團遲關填寫《呈請取枯或搏保候審報告書》,經縣市級公安機關批准;
3、提出保證人或提交保證金,經辦案機關審查;
4、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規定,交代事項,告知法律責任;
5、將被取保候審人移交派出所執行;
6、解除取保候審。
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沒祥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⑹ 取保候審的流程怎麼走
取保候審適用於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分子,還有雖然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但是採取取保候審不會對社會有危險性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適用。除此之外,羈押期限屆滿但案件尚未審結的,也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程序。取保候審首先需要由本人或者家屬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適用取保候審後,辦案機關會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但兩者不能同時適用。之後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向被取敗核保候審人交代注意事項,告知法律責任。最後將被取保候審人移交給派出所執行。⑺ 家屬如何遞交取保申請
辦理取保候審的,家屬將取保候審申請交給辦案的公安偵查部門就可以。公安偵查部門認為當事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之一的就會同意申請取保候審的請求。公安偵查部門認為當事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之一的就會同意申請取保候審的請求。是向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缺旦旁公安局應當在三日內給以明確答復,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公安局就批准取保候審,按時繳納取保候審保證金,然後就可以回家。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於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是什麼意思:
1.取保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2.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
3.交取保申請書一般是需要在申請取保時就要提交,但對於在遞交時一般就要根據向哪個機關申請的,就會由哪個機關受理申請書,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咨詢一下,如果在申請了之後而執法人員不同意取保的話,那麼就需要說明其具體的理由。
法律依據:
《取保候審規定》第二十條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遲尺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伏橡通知決定機關。
⑻ 家屬怎樣辦取保候審流程!
取保候審是家屬將有犯罪嫌疑的親人保釋出來的行為,一般要有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才能被取保候審。家屬應當寫好取保候審申請書交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然後繳納保證金,之後就只需要等待回復即可了。
法律分析
相關機構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需要在相應的時間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法院判決之前,犯罪嫌疑人都是可以取保候審的。證據不足的,超期羈押的,都有可能會在這個階段辦理取保候審。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也應當遵循法律規定。不得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如果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在傳訊的時候,也應及時到案。犯罪嫌疑人有任何違反取保候審期間相關規定的行為,已交納保證金的,相關部門可沒收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散頃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沖局陸臘者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