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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質詢案的程序

發布時間:2023-05-22 07:47:20

⑴ 提出質詢案的程序有哪些

人大代表提出質詢案有嚴格的程序規定:� 1、在全國人大,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在地方各級人大,要有十名以上代表聯名才能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和它的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歲談院的質詢案。 2、質詢案必須書面提出,並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3、大會主席團接到人大代表提出質詢案後,應立即作出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復。� 4、有關機關接到質詢案後,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要到會,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有關的專門委員虛雀遲會會議上作口頭答復。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同時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也可以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書面答復。對質詢的書面答復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印發提出質詢案的代表。� 5、提出質詢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差李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系統管理員

⑵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質詢案的條件是什麼

質詢權是指法律所規殲升定的特定人員(如人大代表)享有對國家機關提出質問並要求答復的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的全國人大代表享有質詢權的主要內容是:有權提出質詢案的人,只限於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代表的質詢案只氏畢老在全國人大開會期間提出,委員的質詢案只在常委會開會期間提出。質詢案的提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在全國人大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書面提出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的機關答復;在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受質詢的機關答復。)受質詢的機關指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質詢的代表和常委會委員有權要求受質詢單位作出必要的口頭或書面答復。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人數虛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⑶ 質詢案應經過什麼樣的程序

管類型案件程序非都:接待咨詢——解案情——溝通——委託——調查取證鎮裂——起訴——應訴——彎擾結案
稍微特殊點刑事案件律師接受委託需要見犯罪嫌疑或者告並檢御鬧閉察院、院查閱案件卷宗

⑷ 人大代表提案通過流程

法律分析:人大代表有權常年提出議案(質詢案)。人大代表的議案由各專委會審議簡高,相關討論不向公眾開放。各專委會按需要每2-6個月舉行一次會議。

形成的議案必須聯署 以個人名義提交的只能作為建議。

人大代表向人大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

人大代表一般是在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前或開會時提交議案,通知議案人參加討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十三條 代表在審議議攔源尺案和報告時,可以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派負責人或者負責人員回答詢問。

第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有權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答復。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裂攔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的理由。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法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⑸ 質詢權的程序

主要包括提起、答復、處理三個階段。
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有權向國務院和汪明國務院各部門提出質詢或詢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有權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或詢問。
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1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書面提告陵伏出質詢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可以書面提出質詢案。1980年,在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發生了人大歷史上具有標志意義的事件——就新中國成立以來投資最大的寶鋼工程建設問題,北京團170多名代表向冶金工業部提出質詢,成為「共和國襪攜第一質詢案」。
1992年通過的代表法規定,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1995年修改後的地方組織法規定,質詢案由主席團或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口頭或者書面答復。對質詢案的處理不適用議案處理的程序。地方人大對質詢的補充規定還散見在監督條例,或評議、預算監督、建議辦理、執法檢查等單項的監督法規中。

⑹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受質詢機關如何答復代表的質詢

質詢案的處理程序比較復雜。它要由主席團或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決定,是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還是在有關的會議上口頭答復。如因提出質詢的問題比較復雜,確實難以在本次會議期間作出答復的,主席團,或者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經徵求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同意,也可以決定由被質詢機關在人大閉會期間提出書面答復或者在有關的會議上答復。在代表大會期間,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提質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常委會會議期間,在專門委斗或祥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同時,受質詢機關的口頭答復人須是受質詢機關的領導人。以書面形式答復的,應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
自覺主動接受區人大常委會空搏的團做監督

⑺ 質詢案的注意事項

人大代表提出質詢案,必須符合法定程序。憲法第七十三條和有關法律對質詢案的提出及其處理程序作出了規定,為代錶行使質詢權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代表法第十四條、地方組織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人大代表提出質詢案應符合以下條件:
(1)質詢案必須是在全國人大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提出。
(2)質詢案的提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聯名人數。即一個代表團或30名以上全國人大代表,或者10名以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可以提出質詢案,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聯名可以提出質詢案。
(3)質詢案必須書面提出,並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質詢的對象,只能是法律規定的單位,不能是單位里的某個人。各級人大代表可以質詢的對象是不同的。全國人大代表質詢的對象是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質詢的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鄉、民族鄉、鎮人大代表質詢的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
(4)根據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第四十四條和地方組織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質詢案的處理程序是:質詢案提出後,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決定口頭答復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答復。決定書面答復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5)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案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質詢案,正確行使質詢權,還應區分質詢與詢問的區別。按照法律有關規定,詢問和質詢的主要區別有以下五點:一是詢問不具有監督性質,質詢是人大行使監督權的方式之一。二是詢問沒有嚴格的程序,一般是隨問隨答,質詢有一套嚴格正簡的程序,必須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三是詢問的范圍僅限於正在審議的議案和報告,不在此范圍內的,不能提出詢問。質詢的范圍要廣一些,凡屬於被質詢機關的職權范圍,都可以提出質詢。四是代表個人可以提出詢問,質詢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聯名人數才能提出。五是詢問可以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提出,質詢必須書面提出。
質詢是人大行使監督權的一種有力的形式。人大代表既要嚴肅認真地行使,加強對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監督,也要注意慎重使用,不宜把工作中的一般失誤,森陵或工作上的一般問題以質詢案形式提出;更不能因為對某些情況不甚清楚,就以質詢案的形舉春褲式要求有關部門來說明情況,回答問題。

⑻ 質詢案的質詢案與議案的區別

一、質詢案不屬於議案。議案是指要求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審議並作出決定的建議。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主要有法規案、決定案、決議案、人事任免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案、財政預算案、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等。質詢是對被質詢機關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滿意的方面提出質問,要求被質詢機關作出澄清解釋的一種活動。質詢案不是議案,因為它不是要求人大討論並作出決定的建議。「議案的程序性要求同樣適用於質詢案」顯然是不對的。
二、主任會議對質詢案和議案的決定權和提請權不同。地方組織法第46條規定,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也可以決定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布爾同志所說的「難道『決定』就是一定要提出?難道有提請權就一定要提請?」對議案而言無可厚非,但對質詢案就完全不對了。質詢案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處理虧世,但主任會議只能決定受質詢機關答復質詢案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不能決定受質詢機關不作答復。質詢案的提出權是常委會組成碰空帶人員的權利,而主任會議的決定權不是作不作決定,而是決笑蘆定的內容。主任會議的提請權是指可以將質詢案提交常委會會議,也可以不提交常委會會議,與決定權是兩個概念,更與「決定質詢案暫緩出台」風馬牛不相及。 三、質詢案與議案的處理程序不同。提出質詢案屬於代表的個人行為,不是人大或常委會的集體行為。提出質詢案的目的,是在於獲知被質詢機關的工作情況或者對被質詢機關的工作提出批評,以監督被質詢機關改正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只要提出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滿意,質詢就宣告結束;如果不滿意,可以再次要求答復,也可以採取其他行動,如提出罷免案或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等。而常委會會議針對議案作出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有關機關和個人必須按決定的要求去落實、辦理。

⑼ 全國人大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質詢案的條件

全國人大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質詢案的條件是在全國人大開會期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梁鍵第十六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領導人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復。

(9)如何提高質詢案的程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三十三條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橡神巧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領導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出席會議,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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