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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至案件結束有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3-05-21 14:37:29

㈠ 案件到了法院接下來要走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案件到了法院接下來是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階段,是當事人行使訴權進行訴訟活動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進行審判活動最集中、最生動的體現,對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㈡ 案件終結了,法院有哪些手續要辦

案件終結了,法院有哪些手續要辦?

第一百六十一條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對於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法中型院在哪些情況下可以終結案件?

具體參見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訴訟終結的法定原因: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訴訟終結的原因出現時,人民法院應當做出終結訴訟的裁定,該裁定一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既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復議。
上述為狹義的訴訟終結,即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於法定的原因使訴訟無法進行或者進行下去沒有意義,從而結束訴訟程序的一種法律制度。
廣義的訴訟終結還包括因法院做出確定判決、當事人撤訴、達成調解協議等事由導致的訴訟終結。

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有哪些?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於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情況下也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定居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福建省審理涉外案件的法院有哪些

首先,各級人民法院均有權涉及涉外案件的審理,只是重大涉外案件,依照《民事消困訴訟法》第19條規定,一審是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其中「重大涉外案件」,即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安全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此處的「涉外」,包括涉港澳台。
順祝順利!

法院不受理案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案件;
2、雙方當事人依法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
3、依法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
4、不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的;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又起訴的;
7、判決不準離婚拿培念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中,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8、人民法院對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人或申請人超過兩年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
9、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再審申請或申訴;
10、下列再審申請不予受理:
⑴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⑵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法院終止非訴案件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的》第25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法院案件終結告知書怎麼寫

申請強制執行後,執行局會向你送達受理執行案件通知書,之後,就看法院的執行情況再通知你。區分以下情況處理:1、如果法院執行到財產,會告知其前去領取。2、如果法院沒有查到財產,會要求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3、法院查不到財產,申請人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的,法院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等發現被執行人財產時,再恢復執行。

法院有經濟案件影響夫妻辦理離婚手續嗎?

不影響。
婚姻關系屬於人身關系,經濟糾紛屬於財產關系。但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消滅,也就是說離婚後仍然需要承擔共同債務。
參考《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律師到法院查詢刑事程序終結文書需要哪些手續

一般是律師證和調查介紹信就可以了,可能有的法院要看委託書。

司法局不接受我把案件終結了送上法院了,法院還會給我判緩刑?

法院應當根據法律和相關證據定罪量刑,符合判緩刑的條件就應當判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㈢ 案件起訴後法院接下來程序是什麼

在我們的生活中,有很多糾紛的發生在身邊是很常見的,但是有些糾紛矛盾太大了,雙方已經沒有辦法協商處理的話,這個時候也可以向管轄法院進行起訴,那麼案件起訴後法院接下來程序是什麼??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案件起訴後法院接下來程序是什麼?民事訴訟立案後的下個程序是在法院指定的時間內提交相關證據證據,准時參加開庭,開庭之後,等待判決。
1、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訴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2、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限期補充證據,並將通知補證情況記錄在案,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開始計算。
3、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並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復製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復製件必須與原件核對無異後,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當簽名或蓋章,收據歸入卷宗。對於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並由當事人簽收。
4、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棚森磨。
5、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製作,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並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書除應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外,應由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6、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其中疑難復雜、新類型案件應報審判長核准以及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7、經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計算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將該案的當事人姓名、案由等情況統一編立案號輸入計算機。
8、立案庭決定立案後,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並辦理移交手續,註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 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輸入計算機。
9、當事人的人民法庭起訴,人民法庭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報庭長批准立案;人民法庭決定立案後,應當及時填寫收案卡片,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統一編立案號。人民法庭認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庭經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起訴,交由人民法庭審理。
10、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判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發交原審人民法院。
11、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一審案件卷宗材料,應當核對以下內容:
(一)上訴狀、有關證據及收據、一審裁判文書是否齊全,一審卷宗數是否與案件移送函標明的數量相符;
(二)上訴人遞交上訴狀的時間是否在法定上訴期限以內;或雖然超過法定上訴期限,但是否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當理由申請順延上訴期限的書面材料;
(三)是否附有上訴案件受理費單據或者上訴人關於緩、減、免交上訴費用的申請。
12、上訴人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費用申請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負責審查,提出意見,由庭長或院長批准;未予批准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上訴人在指定期限內交納;逾期不交納的,裁定按自春滑動撤回上訴處理,並將案卷退回第一審人民法院。
13、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決定立案的二日內填寫收案卡片,統一編立案號後,移送審判庭。
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報庭長批准後將案件及時退回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補充材料;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補充完後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二審立案期間。
14、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參照本節規定的基本程序執行。
二、怎麼起訴借錢不還的人起訴大概的程序如下:1、寫好起訴書;2、攜帶證據和起訴書到法院立案並交訴訟費;3、法院審查鏈斗確定受理後就會開庭審理;4、法院判決;5、執行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離婚案件律師費用一般是多少聘請律師的費用需和律師另行洽談。
目前,各地律師接手離婚案件收費不一。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律師收費起價一般500元到1000元;經濟發達地區,如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律師收費相對高一些。如在北京,有的律師二三千元就可以接手一個離婚案件;有的律師起價卻能達到一萬元;另外,根據案件爭議標的額的不同,律師收費也有差異。目前律師收費一般有兩種:其一,以一個數額起價,再根據超過一定數額的爭議財產加收一定費用。比如,某律師的收費標準是五千元起價。也就是說,不論案件爭議金額再小,甚至沒有爭議共同財產,起價的收費額就是五千。如果爭議財產超過了一定額度(一般是十萬元),超出部分還要加收一定比例。總之,家裡財產越多,律師收費的價格可能就會越高。其二,風險代理:交一定的基本費用,再確定一個打回財產數額的收費額度。這種案件一般適用於爭議焦點在於財產分割的案件,這種案件一般難度在於共同財產的取證或執行。比如,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的股票情況或銀行存款情況,或公司股權持有情況,或另一方的財產分散,在各個省市甚至各個國家。需要律師做大量調查取證工作。為了鼓勵律師工作積極性,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先由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啟動資金(一般五千元左右),而後律師再調取相關證據,查找對方財產,做財產保全工作,一直負責到案件判決後的執行。在執行回來的財產中,律師提取一定比例的報酬,目前一般在10-20%左右。
如果訴訟中需要聘請律師,那麼律師費是由聘請方自行承擔,即使勝訴,也不能要求對方承擔。

㈣ 收到法院起訴書後還有什麼程序要走

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准備好答辯狀提交到法院,等待法院開庭審理。法庭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並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一、起訴人不如實起訴的後果:
可能涉嫌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絕孝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交不起起訴費能起訴的情況:
上訴必須繳納訴訟費,如果不繳納的,按照撤訴處理。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和支出的費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中案件的受理費,屬於當事人應交納的費用,而訴訟中的其他費用,則屬於當事人應支出的費用。
三、向法院起訴的基本流程: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申請立案,當事人准備證據資料;法院將送達開庭公告並在七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開庭時間;開庭當日帶齊資料到庭舉證辯論、發表意見;法庭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則由合議庭進行宣判;等待法院的判決和執行。
四、收到起訴書後開庭時間:
開庭時間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普通的,事實清楚的案件,一般情況兩個小時左右的時間,如果是當事人人數眾多,證據復雜的案件有可能要半天甚至一天的時間,特殊情況的刑事案件審判過程還有幾天的。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談宏虛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含燃。
法院收到起訴書後會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會立案審理,再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選擇開庭時間,並在開庭前三天通知雙方當事人。對公訴案件來說,法院受理之後會在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能超過三個月;對民事案件來說,從立案到審結可能需要三個月的時間,甚至是六個月。
五、民事起訴的流程如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㈤ 案件到了法院接下來要走什麼程序

到法院後需要開庭審理。
法律分析
開庭審理。民事案子到法院後需要開庭審理:(一)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二)審理前的准備。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准備工作。(三)開庭審理: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3、法庭調查。4、法庭辯論。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三十六、 將第一百四十四條改為第一百五十九條,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對於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㈥ 一個訴訟案件完整的流程包括什麼

一個訴訟案件完整的流程包括:立案、偵查、審判三大階段。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一個訴訟案件完整的流程包括:立案、偵查、審判三大階段。
(一)立案
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對刑事一審自訴 案、民事、行政一審案件和執行案件的自訴狀、起訴狀、 申請執行書,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立案受搭派陸理的活動。立 案審查應在法定期間內完成。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自收 到訴狀或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 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說
明理由。民事、行政案件,應在自收到訴狀或口頭起訴 第二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決定立案的,應 通知當事人,並於五日內向對方當事人送達應訴通知書
和訴狀副本;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 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一般案件可於收到訴狀當日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知頃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繳費
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事、 經濟、行政、執行)當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繳納訴訟費用。人民法院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用主要有兩個用意,
一是彌補國家的財政開支;
二是抑制濫訴、減少訴訟。
訴訟費用的收費范圍、收費標准,預交和負擔,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有明確規定。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被告反訴的,反訴案件的訴訟費
由被告預交;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預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申請執行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人在上訴
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接到預 交訴訟費通知後七日內預交。預交訴訟費用有困難的, 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
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或上訴處 理。近年來,為確保經濟有困難而交不起訴訟費的當事 人「打得起官司」,我院認真貫徹執行最高法院下發的
《關於對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 積極實行司法救助,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決定減、緩、免交訴訟費用,使其能正常訴訟。
(三)審判
1、開庭審判流程,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形式有 兩種,一是開庭審理,二是書面審理。
開庭審理是原則, 適用於各類案件;書面審理,僅適用上訴案件,且是合 議庭經過閱卷和調查,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或者詢問當事人後,對事實 清楚,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開庭審判流程:
(1)審理前的准備,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到
開庭審理前,所進行的各項准備活動,主要包括送達訴狀副本、調查收集證據、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與)人,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等活動。這是以後審理工作的基礎。
(2)庭審准備,指開庭當日正式開庭審判時所做 的准備,主要內容是由法庭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宣布案由;宣布審
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
(3)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目的,是審查核實證, 查清案件事實,為法院裁判作基礎。法庭調查的順序,在刑事案件中,先由公訴人或自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
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其他訴 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狀,然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 分別進行陳述,最後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被告人。在其他
案件中,則先由審判人員按先原告方後被告方的順序讓 當事人陳述。在對當事人訊問或當事人陳述後,主要是 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出示書證、物證
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
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詢問被羨游告人;被害人 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被告人進行補充性發問;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訴訟
代理人經審判長准許,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 可,被告人的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 以在控訴方訊問完畢後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人員允許,
控辯雙方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說可以向被 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訊問或 發問,可以詢問證人和鑒定人。在其他案件的法庭調查
中,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法庭許可,也可向證人、鑒 定人、勘驗人發問。
(4)法庭辯論。法庭調查結案,便進入法庭辯論 階段。其順序,在刑事案件中,為公訴或自訴人發言; 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己辯護;辯護人
辯護;控辯雙方進行辯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應 當在刑事訴訟部分辯論結束後進行,先由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及其訴訟代
理人答辯。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 權。在其他案件中,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 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第三人及其訴訟
代理人發言;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5)法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刑事公訴案件 的,馬上轉入法庭評議,即由合議庭根據法庭調查和法 庭辯論的情況,對案件事實、情節、證據及其法律適用
進行評議表決。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或民事、經濟案件, 在進入法庭辯論前法庭還可以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再進行評議。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6)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合議庭開庭審理且評 議後,應當作出判決,對於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 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
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 當執行。
(7)宣告判決,任何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判 決可能在法庭評議之後當庭宣告,也可能另行定期宣傳。 刑事案件當庭宣判的應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其他案件
當庭宣判的,應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傳的,應 當在宣告判決後立即送達判決書。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借貸糾紛或者是經濟糾紛的情況,我們如果選擇起訴到法院的話,應當首先注意相關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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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起訴至案件結束有什麼程序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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