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警察查案流程
法律分析:警察辦案流程的規定需要嚴格遵循受案立案、偵查、終結偵查、執行刑罰四個步驟:(1)警察在接報警後十分鍾內必須到場(城區內五分鍾),且任何理由都不成立,可告其不作為;(2)人民警察實行二十四小時備勤制度,節假日也有值班民警可處理案件。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對於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初查。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㈡ 警察調查取證程序
法律分析:警察取證的法定程序是:兩個民警在場,並先出示警察證。如果是搜查,還必須出示搜查令。如果依法出示證件,可以拒絕調查或搜查。搜查,是指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的搜索和檢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㈢ 在警察執法時如何配合
公民有配合警察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讓基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3)警察配合調查需要什麼程序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十一條,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十二條,坦友謹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十四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有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民和組織因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十五條,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㈣ 警察傳喚人的程序
要配合調查就可以傳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是不可以不去的,具體規定如下: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傳喚流程: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孫沖擾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判並定》 第六十七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單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則旦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並通知其家屬。公安機關通知被傳喚人家屬適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
㈤ 公安局發異地協查需要什麼程序
《公安執業規范細則》協作條件 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協作請求,法律手續完備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協作手續:1、製作協作函。2、指定辦理。㈥ 警察查案流程
公安機關偵查辦案的流程一般是由公民自己申請或者公安主動調查並且將案件登記起來,然後公安機關會根據已有的資料進行深入的調查,對於已經抓捕的嫌疑人會進行技術性的審理,對於可疑的人或者事物會進行扣留,偵查結束能夠確定的就會直接送到檢察院。㈦ 公安通知配合調查流程
警察要求配合調查的,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如果提問者是做為嫌疑人被傳喚而不去的,警察可以強制傳喚;如果是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警察可以到其擾斗段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詢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緩譽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銷碧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五條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㈧ 派出所要求配合調查流程
警或唯判察要求配合調查的,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如果提問者是做為嫌疑人被傳喚而不去的,警山棗察可以強制傳喚;如果是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警察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詢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衫改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㈨ 警察辦案流程
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如下:1.偵查立案。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2.移送審查起訴。構成犯罪的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3.檢察院提起公訴。4.檢察院對證據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派出所出警報案流程如下:1、警察辦案首先要出示證件表明身份,身著制服也不行。2、如果發生的只是民事糾紛,則警察只有調解權沒有強制要求到派出所協助調查一說。3、糾紛雙方發生肢腿沖突涉嫌治安違法行為的,則警察要求雙方到派出所做詢問筆錄協亂談助調查是合理和必要程序。4、涉嫌刑事犯罪的,則需要立案調查,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強制帶走調查,行凶者可能拘留。5、警察用手機作記錄,這種情況只會是發生了民事糾紛,警察用手機記錄下當事人的姓名或者聯系方式等。警察辦案流程主要分為四個部分,首先要有行為人李旦報案,然後公安機關審查符合事實的,就會進行立案,然後哪陪擾派出警察去對案件進行偵查,搜集證據,最後破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㈩ 公安取證調查的流程
交警調查取證流程是怎樣的.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製作勘查材料、尋找證人、收集物證、清點現場遺留物品,消除障礙,恢復交通。.
2、各方當事人應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事故經過,並交驗駕駛證、行駛證、 身份證 。. 公安機關應向當事人公開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鑒定材料。
. 3、在事故未調解前,公安機關可以指定肇事車方墊付死者或傷者的安葬費、搶救費,並預交事故的處理押金。. 交通事故當事方拒絕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醫療費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至調解終結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止。.
4、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死者親屬須在十日內將屍體火化。.
5、傷者住院治療期間,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擅自轉院或自購葯品。.
一般情況下,公安局管獲取證據不叫調取證據而應該叫偵查。主要通過一系列強制措施和偵查手段獲得證據
偵查是指刑事訴訟中的檢察院、公安等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時止
所謂「專門調查工作」,是指為完成偵查任務依法進行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鑒定、通緝等;所謂「有關強制性措施」包括「兩類」,一是許胡友派多專門調查工作如訊問、搜查、扣押、通緝等本身所含有的強制性。二是專門針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高民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十七條 符合列條件事及其訴訟中國申請民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證據屬於家關部門保存並須民院依職權調取檔案材料;
(2)涉及家秘密、商業秘密、隱私材料;
(3)事及其訴訟中國確客觀原能自行收集其材料《證據規定》賦予事向院申請調取證據權利實踐事向院申請調查取證往往遇障礙,首先院審查事申請否符合律規定確定否職權調查取證證據規則。院職權調取證據規定模糊於明顯符合條件採取推脫態度告吵申請。
旦院裁定準事沒其救濟途徑其院案少現狀允許官更間調查取證選擇給申請調查令式目前調查令能訴訟中國律師才能持事沒權利獲調查令即使持調查令關部門配合取證。
《高民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 侵害合權益或者違反律褲賀禁止性規定取證據能作認定案件事實依據 所說提供電錄音雖未經同意沒侵害合權益沒違反律禁止性規定作證據向院提供證據。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公安機關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並且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像、復印和復制。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嚴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