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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義怎麼樣

發布時間:2023-05-19 12:58:35

❶ 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間存在怎麼樣的關系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

《刑事訴訟法》在我國已頒布多年,但在司法領域內沒有真正發揮其相應的作用,常出現理論與實踐脫節的現象.根本原因在於我國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使得訴訟程序的研究未能深入.實踐中往往忽略了程序法的獨立性、優先性.程序法僅僅作為實體法的工具而存在.人們評判某一訴訟結果正義的標准一般是按實體正義的規定來確定,很少關注程序正義這一重要問題.司法實踐中,法官們也常以實現實體正義為最高目標,疏不知實體正義尚需程序正義作保證.《刑事訴訟法》第一條就開門見山地表明制定刑事訴訟法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事實上,程序法與實體法就象兩棵生長在一起的大樹,枝葉交叉,根莖相連,卻又彼此獨立.
首先,從程序法與實體法的產生來看,有社會就有糾紛,通過一定的社會制度來解決糾紛就尤為必要,出於保持社會安定的本能,傾向於對一定種類的糾紛採取大致相同的解決方法,社會的組成人員對此也加以承認並形成特定的期待.長期演化的結果是:只要沒有特殊情況,當權者反而逐漸要受這種糾紛解決方式的約束.正是經過這樣的過程,實體法才得以形成.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根源——英國法與羅馬法中,私法實體法上的重要法則,全部是經過現實的訴訟而形成的.依當時的社會習慣,通常是解決糾紛的實踐程序在前,而總結法官的判例和逐漸形成的實體法在後.由此可見,程序法具有實體法形成的母體作用.
其次,從程序法與實體法的發展來看,訴訟程序的發展推動了實體法的進程.無論是對習慣的確認,還是由於社會的發展帶來新的事態而有新的訴訟形式、訴權被追加進來,都要通過訴訟程序加以肯定.當然,實體法的發展也帶動了程序法的發展,如刑法關於一些高科技、高智商犯罪的規定明確後,刑事訴訟法對這些新型犯罪的證據的理論研究又深入了一層.可以說,實體法的發展又推動了程序法的發展,並確立了一些新的訴訟程序原則,使得程序法能夠適應變化了的實體法.
程序法的獨立性表現為程序正義.實體法追求的是實體正義,但變動不居的社會現實,不可能形成完美無缺的實體法,法官審判的正義性不僅僅是實體正義,還應有程序正義.訴訟程序自身追求程序正義,以確保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平等,人格尊嚴、人身權利受到尊重,能在公正地位上充分行使自己的控告、辯護、作證等權利;保證法官能公正地聽取各方意見,遵守迴避制度,保證司法獨立.英國有句古老的箴言: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這種「看得見的方式」就是正義的訴訟程序.訴訟程序正義的核心在於公正聽審,體現司法公正.訴訟的目的在於實現訴訟結果正義,而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結合,才能真正實現訴訟結果正義,單獨強調實體正義,就會為了實現實體正義而不擇手段,刑訊逼供也就成為常用手段,人權、人格尊嚴將會被踐踏,而單獨強調程序正義,則可能導致審判的僵化,不利於實體正義的實現,甚至妨礙實體正義的實現,當然也就違背了訴訟的根本目的.
程序法具有自生的獨特內在價值.一方面,它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工具,是一種手段;另一方面,它又追求著獨特的本身固有品質,即程序的公正、獨立、正義.正是因為這種屬性使得程序法獨立於實體法,具有獨立性.訴訟程序在實現實體正義過程的同時,向訴訟參與者展示、證明判決的公正性,吸收因實體法的不同帶來的缺憾,以消除人們心中對實體結果不滿的情緒.當今世界已變得越來越錯綜復雜,其價值體系五花八門,常常很難就實體上的某一點達成一致,一個問題的答案往往會因人而異,因組織而異.程序是他們唯一能達成一致的地方,一旦他們同意了程序,則無論是何結果,都必須接受所同意的程序帶來的結果.程序正義同時也是衡量法官審判正義的一項根據,法官要根據實體法的規定斷案,而法官對實體法規定的執行很大程序上取決於程序法,因此,法官的法律意識中必須有程序正義,這也是司法公正對裁判者素質的一項基本要求.
程序法的另一特性是它的優先性.相對於個案而言,一個實體案件的判決結果是否正確,是否進行重審或再審,案件的判決結果是產生積極還是消極影響,都是個案影響,不會也不能影響到整個司法體系.若犧牲程序法的優先性去滿足個案的需要,並形成習慣,那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會被濫用,法律的指引、教育、評價、預測功能就會下降,當事人對自身利益無法作出正常的預測,人們對法律的威嚴會失去信心.而訴訟程序是社會成員都同意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即使在訴訟程序下得到了實體並不公正的結果,即個案不公,人們仍然會認為是合理的結果.
訴訟程序優先性的內在要求,是要求人們確立一種非經正當程序的審判結果即非法的意識.盡管各國的文化、歷史、經濟背景不同,但人們對這方面的認識已走向趨同.程序優先性在審判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雖然,在某些情況下,程序優先性與個案的實體公正有沖突之處,但從保障人格尊嚴、保障參與者處於公平的法律地位,充分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來看,保證程序法的優先性,利大於弊.訴訟程序的屬性是訴訟程序的固有屬性,正因其有獨立性,決定了它獨立於實體法;因為其有優先性,決定了它撇開個案影響而維持訴訟程序的完整劃一體系.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但又彼此獨立,自成體系.兩者的發展雖有不平衡,但差距在縮小.實體、程序並重時代已到來,二者不可偏廢,對它們中的任何一個輕視都會帶來不利影響.兩者和諧的結合、消除、減少沖突,才能使訴訟結果正義實現,達到立法者、民眾的意願.
程序性是現代法治極重要的特性.在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之間,法律堅決地站在程序正義的一邊.這裡面極重要的一點,我認為來自英美思想的經驗主義氣質.經驗主義的法律觀很謙虛,它認為嚴格守住程序性,就是守住了凡人可能到達實質正義的唯一路徑.就如一個瞎子摸著大象的腿大叫這就是大象.這在我們看來很可笑,然而這的確就是人類社會及其理性空間的現實,沒有其他的途徑可以比觸摸更加接近真相.程序正義是一種看得見的正義,看不見的正義就算實現了(你怎麼知道實現了),當事人之一也不一定服氣,說不定雙方都不滿意.當然,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間,常常有差距甚至是巨大的落差,這是現代法律必須關注的問題,但它關注的方式也是非常謹慎和謙虛的,即放棄對實質正義的直接追求,轉而追求程序的無懈可擊.他假定程序不合法的事情實體就不合法,比如,非法的逮捕是不合法的,即使那個被捕的人真是罪犯,這個觀點,劉少奇同志在1956年就曾表明過,但隨即被否定.幾十年後,我們在刑事法里才重新確立了這個姿態,但已還有相當數量的執法人員心中依舊不服氣.然而「真的是罪犯」這個判斷是如何作出的呢?離開了程序,事實上我們無法檢驗和復原這個結論,也無法放心的把評判權交給某個法官.
從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關系看,審判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刑事審判的實體公正,就是法院的最終裁判使有罪者受到法律應有的懲罰,輕罪輕判,重罪重判,無罪者免受法律追究.這是結果的公正,是實體法律的要求.同時,體現在刑事審判的過程中的程序公正也是極為重要的.公正既是設定程序的基本要求,又是程序所要追求的終極目的.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和體現.「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夠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在刑事訴訟中要公平地對待控辯雙方,保障其平等充分地享有和行使訴權,公正地作出裁決而不偏袒.在刑事訴訟中,由於被告人具有的特殊訴訟角色和社會身份,任何程序上的偏袒和不平等,甚至法官態度、語言、表情上表現出來的先入為主情緒,都有可能使被告人及其家庭成員和社會關系產生某種不公正的感覺,即使裁判做到了實體公正,也不容易服判,影響裁判的權威性和公信度.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官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不注意聽,聽不進去,甚至聽不下去,這不僅形象上不公正,而且也不能保證裁判法結果的公正.因此,法官的形象公正尤為重要.
轟動全國的沈陽劉涌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因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將一審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全國引起了極大爭議.對於本案,劉涌該不該判死刑,只能由人民法院經過公正的審判作出結論,但該案給我感觸最深的莫過於對於本案的兩種截然相反的評論,一是主要由非法律專業人士所主張的觀點:劉涌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劉涌案乃是冒天下之大不韙;另一方則主要是由法律專業人士所主張的觀點,即劉涌案件的改判說明法治的進步;說明我們國家對於人權的保障正在走向完善,對於程序違法應當有強有力的制裁措施.假如劉涌案件的案件事實如同判決書所講的存在刑訊逼供,那麼對於劉涌案件的兩種觀點正代表了兩種理念,前者為包青天式的實體正義理念,而後者為辛普森式的程序理念.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碰撞在劉涌案件中得到了突出反映,這一問題引發了人們更廣泛的思考.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已經走向了對抗式,我們的許多司法改革措施也是以倡導程序正義的英美國家為模型,程序正義在學界受到了大力推崇.台灣學者蘇永欽教授在評價台灣的司法改革時曾形象地稱之為「漂移在兩種司法理念之間的司法改革」,仔細思索劉涌案,人們之所以對這一案件的評論「漂移在兩種理念之間」,其深層原因在於:我們國家傳統的實體正義至上的司法傳統使得普通老百姓難以接受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他們認為,一個「罪大惡極」的集團犯罪的首犯竟然沒有被判處死刑,其原因竟然是因為刑訊逼供.然而,人們又對刑訊逼供行為深惡痛絕,同樣轟動全國的雲南杜培武案所引發的人們對刑訊逼供的討論就充分體現了這一點.當然,兩個案件存在著很大差異,一個是罪行累累,而另一個則是蒙冤入獄.具體到劉涌案之所以導致兩種司法理念的撞擊的直接原因就在於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書,我們不難發現在這樣一份判決書中竟然使用了許多含糊的不確定的表達.依照常理,凡是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司法機關一般都會調配精兵強將予以審理,其製作的判決書也代表了本院的最高水平.然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如此含糊的判決文本了斷此案,很難讓人認為這純粹是一個技術錯誤.相反,更容易使人陷入無限遐想,是否本案另有隱情,主審法官是否迫於壓力,法院之訴運用這種手法作出這樣的判決,是否是在為以後的再審埋下伏筆等等.正是這樣一份措辭含糊的判決書使得普通百姓乃至法律人士對判決結果的合理性提出了「合理的懷疑」.一些法律人士對於劉涌案也持一種審慎的批評態度,並且對劉涌案中的一些問題進行過探討.在劉涌案中為什麼有這么多人不接受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經得起歷史考驗的判決」,為什麼「民憤」因為判決書的作出而被再次激起,一個更直接的緣由恐怕就是信息的不公開,當一個案件的真實情況尚未公開,當普通老百姓連一份完整的判決書都難以看到的情況下,他們完全有理由去展開想像,完全有理由去猜測.他們完全可以認為此案之所以改判是因為強權在作案,尤其是在目前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黑幕的情況下,民眾有理由這樣認為.如今,我們的司法機關也在倡導「司法為民」,這也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體現.試想如果我們的法院在作出一份判決書尤其是象這樣一份有著重大影響的判決書而不向公眾說明真相,這樣的司法又怎能讓公眾滿意?
我們注意到我們周邊國家和地區進行的司法改革都在強調「民眾」,日本推出的「一攬子司法改革計劃」,其中明確提出國民的司法參與,在日本司法改革白皮書中明確規定「在刑事訴訟中,應建立廣大普通國民與法官共同分擔責任,相互配合,主動地實際參與決定審判內容的新制度」,其目的就在於讓人民參與司法,了解司法.而我國人民參與司法,不外乎有兩種方式.一是參加法庭審判或者旁聽(如今電視直播以及媒體能夠詳細報道的案件還為數不多),另一個途徑則是裁判文書,如果裁判文書作為司法程序的最終結果,但我們不能通過它來告知被審判者,告知公眾此案的情況是什麼,法庭上發生了什麼?那麼,法院就向公眾隱瞞了真相,公眾就有理由懷疑案件結果的正當性,因而,其裁判文書的公開是審判公開的課題中應有之義.
盡管劉涌案件的判決書措辭比較含糊,認為案件偵查過程中可能存在刑訊逼供,並且法院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了改判的判決,但就判決書本身來講,盡管我們批評這份判決沒有充分說理,但我們不得不承認這份判決書在形式上存在著一個進步.從這份判決書我們可以看出我們國家的法院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日益認識到程序的重要性,敢於排除因為刑訊逼供所取得的證據,並且因此而改判.當然,這一進步並不意味著做到了真正的非法證據排除,但是,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畢竟邁出了這一步.然而,正是本案中對於刑訊逼供所得的證據的排除以及因此而引發的大討論,促使我們必須密切關注以後刑事司法改革中對於程序違法問題的解決.如何構建我國的「程序性裁判」則又是一個重大的問題,也是一個刻不容緩的問題.本案中凸顯的則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構建問題,而我國目前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僅僅規定了言詞證據的排除規則,並且這些規定還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學界有關建立「程序性違法的法律後果」的呼聲日漸高漲.但從劉涌案件的討論所展示的「民眾的呼聲」,又使得我們必須去審慎地思考如何構建中國的程序性裁判.在很多老百姓還受包青天式的實體正義觀念深刻影響下,我們能否移植程序正義理念指導下的程序性裁判制度?經過移植或借鑒,在中國構建程序性裁判後,民眾能否接受這一制度?這一制度能否發揮積極的功效等一系列問題都是我們還得認真思考的問題.

❷ 如何理解法律中的程序正義論文

程序正義是看得見的正義,也就是說,是可以量化、評估和可控的。而實質正義,是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的。

實質正義是理想狀態,程序正義是實現手段的一種。

以「紋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殺」事件為例:

紋身男死了,大家關注的是那位先是被追砍,後又奪刀殺死紋身男的「白衣哥」的命運。毫無疑問,大部分人都是同情白衣哥的。在這種情況下,專家關於白衣哥「防衛過當」的說辭,關於白衣哥涉嫌故意傷害的指控,都不能為公眾所接受。

這里就牽涉到一個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關系問題。

最近四十年來,受西方法律思想以及法學教授的影響,中國也開始把程序正義看得高於實質正義。

對於樸素的、相信凡斗凳事都要憑「天理良心」的老百姓來說,程序正義如果不導致實質正義,那就是虛偽的,甚至一錢不值。

(2)程序正義怎麼樣擴展閱讀:

在新中國成立之前,舊中國往往既沒有程序正義,也沒有實質正義。「衙門口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就是當時的真實寫照。

新中國成立後,在毛澤東時代,通過在司法實踐中貫徹群眾路線的方式,實現了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高度統一。

在司法審判中,人民群眾的情感和意志也是得到高度尊重的。

比如,在當時的死刑判決書中,往往有「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字樣,這就是樸素的「自然正義」、「天理良心」等在司法審判中的體現。遺憾的是,這一條在今天的判決書中已經看不到了。

只櫻銷旦相信人造的「法條」,不相信千百年來積淀在人民心靈深處的自然正義、天理良心,這是一種「理性的傲慢」,這種傲慢會損害了正義。

更重要的是,在毛澤東時代的社會氛圍中,正氣壓倒邪氣,類似紋身男這樣有多次前科的人,往往是在「群眾專政」中被教育、改造、管制的對象,他會自慚形穢,走路都要貼街邊,是絕不可能身攜長刀,橫行街肆,如同「沒毛大蟲」一脊擾般讓每個人都感到恐懼的。

「沒毛大蟲」橫行無忌,良善百姓就沒有安全感。不理解時代氛圍的變化,也就不能理解老百姓的憤怒,司法審判不能體現正義,就會走向反面。

白衣哥的命運,能夠受到公正的審判,對他的判決能夠體現實質正義、自然正義,判決本身最終經得起天理良心的審判。

我們更希望依次能夠重建邪不壓正的社會氛圍。

在這樣的社會氛圍里,良善百姓能夠揚眉吐氣,昂首闊步,「沒毛大蟲」一類的社會渣滓則抬不起頭,見人矮三分,只能把洗心革面,改惡從善,重新做人作為唯一出路。

❸ 《掃毒2天地對決》中的結局你看懂了嗎如何評價電影的結局

這裡面,除了古天樂一個人演壞人以外,鄭則仕,劉德華,苗僑偉分別扮演三種不同的審判者。

鄭則仕是封建社會中,父母官的形象,獨斷專行,不過多考究對與錯,而是殘酷地執行著既有的規矩。

在這裡面,苗僑偉所代表的程序正義是最無力也是最絕望的,這是對香港長期以來司法體系的一種迷惘,以苗僑偉的無奈來展現對這種源自於資本主義社會的司法體系的濃濃的不信任。

則仕蠻橫地執行社團的規矩導致了古天樂破罐子破摔。這體現了導演對於傳統封建式審判的否定。

有人認為這是一種誤會,談不上。傳統封建大家長式的管理方式,很多時候是不管你想不想做,而是你是不是犯了規。場子里不能有毒,就是不能,你能約束得了,最好,你約束不了,那麼必然就要懲罰你。

可能罪不在你身上,但是沒有任何可以辯解的,你犯了規就是嘩鬧犯了規,你沒能堵住。我知道你不是神,但是我要亂鎮罩求你是神,你做不到我就懲罰你。所以,古天樂甚至於不敢辯解,而只是求情。因為他的場子確旅謹實犯了毒了,不管是不是他在賣的,有毒就是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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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怎麼理解正義

倫理學、政治學的基本范疇。在倫理學中,通常指人們按一定道德標准所應當做的事,也指一種道德評價,即公正。
「正義」一詞,在中國最早見於《荀子》:「不跡數學問,無正義,以富利為隆,是俗人者也。」正義觀念萌於原始人的平等觀,形成於私姿鍵首有財產出現後的社會。
不同的社會或階級的人們對「正義」有著不同的解釋: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認為,人們按自己的等級做應當做的事就是正義;基督教倫理學亮喚家則認為,肉體應當歸順於靈魂就是正義。整體看來大多數的觀點認為公平即是正義。簡單來說是同樣的人同樣對待。

❺ 如何認識程序公正在維護公民權利方面的重要意義

  1. 程序公正指的是司法過程中的程序公正。在司法過程中,從立案到審理再到判決,有一套完整的司法程序。

  2. 這一司法程序可以分成三個部分:一是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都應該立案,立案條件有規定,按規定辦就行了;二是審理,審理是對案件重組(回放),對案件的重組主要是對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去偽存真,將證據組成一條符合邏輯的證據鏈,以還原案件的真象;三是判決,法官根據審理過程獲得的證據鏈,依據適用法律進行判決。

  3. 意義:

    (1)有助於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人權。通過公正的程序,人們既可以「預防」自身基本權利可能遇到的侵害,也可以矯正或是補救自身基本權利已經受到的損害。

    (2)有助於協調復雜的社會利益結構。社會各個利益群體的特定要求就必定會越來越明確和多樣化。

    (3)有助於限制公共(國家、政府)權力對於社會公正的不當干擾。本來,國家權力的主要功能在於立足於社會的整體利益,促進社會的公共事業。

    (4)有助於減少社會公正實現過程中的技術性失誤。在程序公正當中,有不少屬於技術性、操作化的具體內容。這部分內容同樣是十分重要的。

    (5)有助於形成社會成員對社會的普遍認同和信任。程序公正是要保證社會公正實現的最大概率。程序公正雖然不能保證每一項具體結果都是公正的,但是能保證大多數結果是公正的,而且還可以為糾正少數的不公現象留有餘地。

❻ 如何理解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系的,特別是當二者難以兼顧時你認為應當如何處理

法對正義的實現分為兩部分,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實體正義是一個相對的范疇,因此,必須通過程序正義的實現。在程序正義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現為一方面為糾紛和沖突的解決提供規則程序,另一方面也通過程序來確保糾紛解決過程中的公正性。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具有內在的一致性。首先,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終極目標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糾紛的公正解決。其次,實體正義的實現依賴於程序正義的保障。
程序正義相對於實體正義又具有獨立性。第一,程序正義有自己獨立的評判標准。第二,程序正義的實現不依賴於實體正義。第三,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可能發生價值沖突。

❼ 怎樣去理解法律正義

法律正義包括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
程序正義被稱為看得見的正義,如法諺「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罩局早,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所謂的「看得見的正義」,實質上就是指裁判過程(相對於裁判結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對於實體結物雀論而言)臘悶的正義。
實體正義是指通過審判過程而實現的結果上的實體公正和結果正義。

❽ 如何理解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

實體正義是案件在事實上作桐褲好出的判決是正確的,維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打擊了加害者的不法行為。而程序正義者是通過程序的合純橋法、正局鉛當,維護雙方當事人的程序權利。二者的追求不同,有時會有沖突。

❾ 如何平衡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關系

一、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內涵界定
"在某些制度中,……當規范使各種對社會生活利益的沖突要求之間有一恰當的平衡時,這些制度就是正義的。"正義本身即是一個標表各種相互沖突的利益被合理平衡的概念,這種平衡可能動態地體現在某種程序中,也可能靜態地體現在某一結果中,對應產生的便是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
(一)實體正義的內涵
"實體正義"的概念是對應"程序正義"的概念而產生的,程序正義概念的形成則與對程序工具主義的批判密切相關,然而程序正義是對法律程序自身內在優秀品質的一種統稱,它的存在不取決於任何外在結果,而取決於法律程序本身。但是,由於程序與實體在語言習慣上的對應性,實體正義的概念必然伴隨程序正義概念的產生而產生,正因如此,兩者的劃分就被替換成了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劃分。司法中的實體正義至少包含以下三層含義:一是法定的正義。對於符合實體法律規范的案件事實,應當依照該法律規范作出相應的法律評價。二是平等的正義。對於所有符合同一法律規范的案件事實,應當作出相同的法律評價。三是合理的正義。法律是為解決問題的,問題應當被合理地解決。作為國家政治、法律任務的承擔者之一,裁判實際案件的法官,除了以合法的規則和原則而主張其裁判的有效性之外,還必須保證裁判具備可接受性。
(二)程序正義的內涵
程序的正義性並非來自於對個人權利的尊重或不侵犯,而是來自於它將這種侵犯限定在了正義所能容忍的范圍內。因此,程序正義並非是一種獨立的正義類型,它的內涵僅僅是指程序是合乎正義的,即程序對其所涉及到的各種相互沖突的利益進行了合理的平衡,案件不僅要判得正確、公平,並完全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和精神,而且還應當使人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主要體現在:首先,程序正義要求尊重程序,將程序作為法律的必要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其次,程序正義要求程序正當。程序正當的核心要求是以人為本,要求程序體現理性,維護基本人權和人的尊嚴。再次,程序正義要求程序具備科學性。雖然程序在現代社會中越來越體現出獨立價值,但程序畢竟只是一個過程,是人民法院在當事人的參與下,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的過程。正當的程序必須有助於法官准確查明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實現正義和效率。
二、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沖突與平衡
(一)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沖突
關於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沖突,學理界主要探討的是誰優先產生,誰為目的誰為手段的等,在本文中,主要以誰優先產生的沖突為探討爭議點。目前學術界主要有三種觀點即程序正義優先實體正義、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是絕大多數是統一的但不排除其沖突以及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何者優先無法區分,以下將詳細闡述這三種觀點。
1、程序正義優先實體正義
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追求實體正義而架空程序正義,真正的正義就將遭到質疑。雖然對李昌奎案所反映出的 "以暴還暴"、"殺人償命"的傳統聲音來看普通群眾還是重視實體正義的,但司法如果一味的滿足老百姓的樸素正義要求而違背程序,那麼防範冤假錯案的程序將成為虛設,程序也將失去其自身內在的價值。另外,從法治建設這一角度看,程序正義應該且必須優於實體正義,主要基於以下幾個理由:(1)程序法的本質在於限制權力,因而,英美法系國家注重程序法的建設並著重其改進和完善,故而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的權力被合理限制,法治也更加完善。正如道格拉斯所言"程序法的發達程度是一個國家法治發展程度的重要標准"。 (2)司法實踐中,法官作出判決、調解結果的實體爭議時,如果強制執行程序執行不了那麼實體正義就無法實現。由此看出,正義的實體需要以正義的程序為基礎和保障,程序優於實體。
綜上所述,程序正義應優先於實體正義,正如李昌奎案件,一審判處死刑,二審改為死緩,再審又改為死刑,導致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受到破壞,雖然這一案件對實體正義的破壞是個案的,但對程序正義的破壞卻是毀滅性的,因此應堅持程序正義優先。
2、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是絕大多數是統一的,但也會有沖突
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都屬於司法正義,而社會正義是司法正義的前提,如果社會正義沒有實現那司法正義的實現也會非常有限,因此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絕大多數是統一的 ,通過正當的程序通常就能得出正義的結果,兩者之間並不對立。但在極少數情況下也存在沖突的,沖突的原因主要在於實體正義的實現進程快於程序正義。以《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為例,97年《刑法》至今已有8個修正案,而《刑事訴訟法》的完善進程卻慢於《刑法》,因此要實現司法正義就要取得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進程的統一。當然兩者的沖突還體現在其他方面,比如在新《刑事訴訟法》中,它明確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和親屬拒證權,這些規定使得程序在形式上保障正義,但卻不利於事實真相的查明,因此從這一角度上看是與實體正義存在一定沖突。
3、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何者優先無法區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從法經濟學的角度看,兩者的成本無法進行評判,故而應在不同情況下,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優先性存在不確定性。正如美國學者波斯納所說,如果程序正義為直接成本,實體正義可以看做錯誤成本,那麼直接成本增加錯誤成本就會降低,即:程序正義了實體就會正義。但是這一經濟學結論在實踐中卻遭遇反面例子,辛普森案這一案件的直接成本增加反而導致錯誤成本也增加了,可見程序正義未必實體就會正義。正義從哲學的范疇來講,其主要是一個價值滿足的問題,所以無論是實體正義還是程序正義都沒法評價何者優先。我們必須結合具體案情,滿足社會普遍的價值觀點。
(二)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平衡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存在於一個案件的同一訴訟過程中,因此兩者的平衡結合點即是同一訴訟程序中如何同時實現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表現。
從上文兩者的沖突分析中可以看出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在極少數情況下是沖突的,而沖突的原因是實體公正的實現程序先於程序公正,因此要實現二者的統一就要加快程序公正的進程,二者沖突時堅持程序公正可能破壞實體公正,反之亦然。故而對兩者的沖突,應找到一個利益均衡點對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利益進行衡量,利益點主要體現在:如果程序嚴重侵犯人權而犯罪情節輕微就不應容忍,如果程序輕微違法但犯罪情節嚴重,這個輕微程序違法是可以容忍的,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通過這種利益的衡量來找到二者的結合點。
在司法實務方面,實現案件的正義平衡對於一個基層法官來說必須保證兩點: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對法律條文進行要件分析,如果案件事實符合法律要件就予以適用。但我國立法強調宜粗不宜細,多通過司法解釋來彌補,明顯不利於法律的適用。所以要實現二者統一就必須解決立法等技術性問題。當然完善立法的相關規定後,解決實體和程序公正沖突的方式、原則應結合社會發展程度和案件具體情況,程序上採用技術性手段盡量不出現錯案保證實體公正,應該認識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任務都是解決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同時應發揮實體和程序公正對社會主流價值觀的引導作用,重視二者社會關系的塑造。
三、從李昌奎案看司法正義
司法正義的實現是依靠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平衡點,從法經濟學的角度看,程序正義的實現建立在兩類成本之和上,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程序正義也保證了實體正義的實現,因為只有一個公正的程序才能使人更信服實體結果的公正。因此從這一角度上說,公正的、經濟的程序就能實現社會上的司法公正,這也是正確對待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沖突和平衡關系。
雲南李昌奎被改判死刑引起法學界的討論,甚至許多專家、教授反對其被判為死刑立即執行,認為司法正義被破壞,主要是因為他們內心世界對死刑是頗有微詞的,而出現該現象的原因在於我國在死刑和死緩之間沒有過渡性制度,即如國外設置的終身監禁制度,如果李昌奎被判處終身監禁,可能就會被社會所接受。但是終身監禁制度的實施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第一:需配備單人房的監舍,第二:服刑人員不參與各項勞動工作,當然也不能對其打罵,相當於監獄在"養"著一群人。由於這一成本是無法計算的,在我國目前的國情來看,這顯然是不可能實現的。
思及此,社會上越來越多出現的值得探討的案例,比如劉涌案,這就是一個迫於破案壓力的冤案,然而一個理性的司法制度絕對不會去追求冤案的開始,因此解釋和描述規范司法正義最有利的是均衡論。因為均衡論建立在正義不是無價的觀念基礎之上,即假定正義是無價的話,那麼社會資源無限可取,需求不受約束的,但實際上任何東西都是有價的,所以必須考慮成本因素,故對於正義的追求不能獨立於追求正義的成本。在程序正義的建設中,無論從司法和執法來看,都是追求零誤差,但是該目的的達成需要昂貴的成本,所以我們需要建立一個合適的目標,程序設計時要考慮兩個傾向,一個方向是盡可能地減少錯判,追求零誤差;另一個方向是盡可能地減少成本,成本主要包括兩個成本,一個是錯判的成本一個是避免錯判的成本。程序正義就定位在兩類成本之和,最少的那個點上,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程序設置都是基於這種理論基礎考量。
綜上所述,現階段我國處理獨立的程序價值與實體價值沖突時,我們經常討論原則問題而不是技術問題,而這主要體現在我們國家在法學方法應用上存在問題。而從李昌奎案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司法情況與現代司法有很大距離,主要原因在於我國大部分司法制度都是借鑒國外,這也導致我國沒有此類制度的土壤,使得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不斷沖突。但是我國司法的裁判不能永遠跟隨民意腳步,相反司法應當引導民意、引導社會,告訴其司法真正價值所在,這也是解決具體個案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沖突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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