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行政拘留前的程序
拘留前首先對案件進行調查,依法傳喚有關人員,進行詢問,檢查,扣押最後進行鑒定的過程公安機關對報案局喚、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調查
(一)傳喚
1、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
2、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3、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
4、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5、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6、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二)詢問
1、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
2、被詢問人要求就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3、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三)檢查
1、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2、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拿扮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3、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4、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四)扣押
1、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的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2、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蓋章,應查點清楚,當面開列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3、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經查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
(五)鑒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和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
我們刑訴中有個一疑罪從無的原則,凡事都是要根據證據說話的,行政處罰中也是這樣的,沒有證據證明是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就不可以將當事人拘留,否則就是屬於在執行公務上的失誤,依法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消臘灶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⑵ 治安拘留的處罰程序是什麼
治安拘留的處罰程序具體如下:一、調查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二、決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三、執行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和危害後果的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禁品、管制器具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者收繳;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四)對需要給予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養等處理的,依法作出決定;
(五)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附卷;
(六)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對已經依照前款第三項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又發現新的證據的,應當依法及時調查;違法行為能夠認定的,依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並撤銷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處罰決定之日起二日內將決定書復印件送達被侵害人。無法送達的,應當註明。
⑶ 行政拘留可以找人托關系嗎
托關系是違法行為,這樣最終只會害了當事人。但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取保候審。
《治安管理處罰法》枝空蘆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猛帶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虧拿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⑷ 治安案件調查程序有哪些
治安案件的處理屬於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案件的處理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治安調解,具體流程包括:(1)簡單程序:對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清楚、行為人承認違法事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或者罰款超過50元而對處罰人沒有異議的現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適用當場處罰。(2)普通程序:①立案:受理治安案件要先立案。②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③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宏殲型上簽名。④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⑤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本人宣布。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訊問查證的時間不行超過二十四小時。(3).治安調解:對因民間引起的糾紛打架斗毆或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蔽猜》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公正、嚴格、高效辦理治安案件,文明執法,不得徇私舞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改毀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⑸ 治安拘留的流程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弊渣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租租悄犯罪嫌疑人時,型鬧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法律文書送達的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違法行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⑹ 拘留人需要走什麼程序
行政拘留作為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的緊急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依法採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臨時強制措施。當然雖然行政拘留執行情況比較緊急,但是還需要遵守一定程序。
一、行政拘留需要什麼程序
1、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時,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拘留證是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憑證。拘留證應當寫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並蓋有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印章。對抗拒拘留的人,執行拘留的人員可以採取適當的強制方法,必要時可使用戒具。
2、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一般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為「有礙偵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被拘留的人屬於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伙有牽連,由於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拘留的消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等情況發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被拘留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後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毀罪證。實踐中,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形,如被拘留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也有的被拘留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
3、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笑陸則或者監視居住。
二、行政拘留程序違法補償
公安機關違法拘留人的,權益受損人按如下步驟要求賠償:
1、賠償請求人先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申請,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
2、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決定賠償的,會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要是公安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也會在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3、若是公安機關在規定期限內還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若是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公安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公安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悉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行政賠償訴訟由法院按照行政訴訟的程序進行處理。
三、行政拘留程序違法如何撤銷
1、公安機關做出的行政拘留決定屬於行政處罰,該行政處罰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且行政拘留應該具有合法性,該行政拘留應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如果該行政拘留從內容、程序以及適用法律方面出現錯誤,就應該被撤銷。
2、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有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3、各省的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基本也都明確規定,發現錯誤應主動改正。
4、實踐中,執法部門發現自己處罰存在錯誤,通常做法是重新下發處罰決定書,同時註明撤銷原處罰行為。如果發現相對人不構成處罰標准,直接碰棚出具撤銷決定書,如果執行完畢,向財務部門申報退回款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⑺ 拘留前的步驟是什麼
法律分析: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行政拘留程序:首先,由辦案機關提出拘留意見,報系統內部法制處審核通過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然後,行政拘留應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下達行政拘留通知書;被拘留人對拘留處罰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刑事拘留的程序步驟:(一)拘留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二)拘留的執行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並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鍾。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准。
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
會見結束後,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後送回拘室。
⑻ 派出所抓一個人到拘留之間所有的程序都有什麼都叫什麼名字
一、受理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二、調查(傳喚)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第八十二條,對於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
三、決定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有證據能夠證明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第九十升敏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四、執行。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第一百零三條好笑敗相關規定,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8)治安拘留之前哪個程序可以找關系擴展閱讀:
派出所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要求內容如下:
(一)公安機關進行處罰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持證);
(二)進行處罰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三)進行處罰執行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四)除無法通知或者友顫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進行處罰執行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五)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進行處罰執行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進行處罰執行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六)公安機關在異地進行處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⑼ 行政拘留的程序步驟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程序:首先,由辦案機關提出拘留意見,報系統內部法制處審核通過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然後,行政拘留應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下達行政拘留通知書;被拘留人對拘留處罰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