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些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
法律分析:第一審普通訴訟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除簡易程序、特別程序等一律適用一審普通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條件有:(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全文》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⑵ 法院普通程序審理是什麼意思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普通程序分為:
1、普通程序分為起訴和受理,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階段。包括原告起訴和人民法院受理兩方面的訴訟行為的結合;
2、審理前的准備,審判人員在受理案件之後、審理之前應作的准備工作。主要是弄清雙方當事人的請求與答辯,調查、收集證據,通知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參加訴訟,以及其他保證正確、及時審理案件的工作。
3、開庭審理,即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調解或判決。
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到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⑶ 民事案件簡易程序什麼情況下可以轉變成普通程序
簡單程序具有法定適用范圍。按照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時,適用簡易程序,但下列情況之一的情況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過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業法人破產償還程序;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適合採用簡易程序審理。
實際上,簡易程序有擴大適用的趨勢,例如,有關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適用簡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參照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若干規定》第一條
第一條關於適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的意見
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但當事人不同意應如何處理
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簡易程序適用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一)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至普通程序審理,並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有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二)異議不成立的,應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並將上述內容記入記錄。從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轉入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參照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若干規定》第十三條
三、法庭要花多長時間
如採用普通程序審理,審理期限為6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同意,可延長6個月。如需延期,須報請上一級法院批准,可再延長3個月。因此,適用普通程序的初審案件的審理期限不得超過15個月。
參照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⑷ 法院普通程序審理是什麼意思
法院走普通程序說明法院認為審理的案件不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因此需要通過普通程序來審理。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普通程序包括了當事人起訴、法院受理、審理前准備、開庭審理、裁判等各個法定訴訟階段,每一個訴訟階段按順序相互銜接,體系完整,反映了審判活動和訴訟活動的基本規律。從內容上看,普通程序對各個訴訟環節的具體內容均作出了具體明確規定,並且對一些必要的訴訟制度也作出了規定,如撤訴、缺席判決、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除貫徹民事訴訟法總則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適用其他任何一種訴訟程序的規定,是不依賴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獨立的訴訟程序。法院無論是審理一般的訴訟案件,還是重大、復雜的訴訟案件,都可以只適用普通程序就將其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四十九、增加三條,作為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第八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可以獨任審理嗎
普通程序是不可以獨任審理。獨任審判不適用於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意味著要重新開庭審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審程序。
.採取簡易程序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節省辦案時間、減輕當事人負擔,符合現代訴訟制度改革發展的潮流。簡易程序簡化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不受普通程序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必須在判決前聽取被告人最後陳述。第一審普通訴訟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而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審理。所以,如果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就意味著需要重新開庭,進行審理。
是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序。從普通程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
案件審理普通程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因與特別程序、簡易程序相對而得名。第一審程序是全部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常可分為四個階段:
(1)起訴和受理。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階段。包括原告起訴和人民法院受理兩方面的訴訟行為的結合。
(2)審理前的准備。審判人員在受理案件之後、審理之前應作的准備工作。主要是弄清雙方當事人的請求與答辯,調查、收集證據,通知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參加訴訟,以及其他保證正確、及時審理案件的工作。
(3)開庭審理。即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調解或判決。開庭審理又可分為:①准備階段。由法庭查明和解決案件能否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②法庭調查。即在法庭上審查各種證據,對案情進行直接、全面調查。③法庭辯論。④調解或判決。法庭在審理和辯論的基礎上可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審理即告終結;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依次判決。
(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到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⑸ 什麼是普通程序審理
問題一:什麼叫簡易程序審理什麼叫普通程序審理 簡易程序是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新增設的審判程序,這是我國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也是世界多數國家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發展的大趨勢。
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審判組織上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公訴案件出庭公訴的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3.庭審程序的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4.審理期限的縮短。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適用簡單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這些簡化的目的即在於提高辦案效率,但在訴訟中切不可一味追求簡化而忽略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如被告人享有的申請迴避、提供新的證據。進行辯論、自訴案件中申請撤訴、最後陳述、提起上訴等訴訟權利決不可因程序簡化而被任意限制甚至剝奪。
關於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包括以下兩方面:
1.只有基層人民法院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依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有三類:(1)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應注意這里所指的刑罰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根據此條款之規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是否適用簡易程序都有否決權。聯系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訴人可以不出庭的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起訴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後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全部卷宗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這和此次刑事訴訟法對法院庭前審查方式的修改從表面上看是相背離的,但卻是適用簡易程序的特殊性的要求。(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對於這兩類自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權在法院自然不言而喻。
關於簡易程序與普遍程序的關系問題,我們對此應有正確認識。它們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除法律對簡易程序所作的特別規定外,其他程序仍應按普通程序辦理,如果發現不宜再適用簡易程序,應及時變更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這里應強調的是:已經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即使發現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也不可再變更為簡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也是其他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第一審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判決和裁定幾個階段。
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區別
(一)適用范圍不同
簡易程序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除此之外的案件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二)當事人起訴方式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時到法院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起訴時應當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只有在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三)舉證期限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舉證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舉證期限一般為三十日。
(四)審判人員組成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審判人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組成合議庭,並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於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五)庭審流......>>
問題二:什麼叫簡易程序審理什麼叫普通程序審理 適用范圍不同:《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由此可知,簡易程序只存在於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並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一般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雙方爭議都很大,且涉及到醫學專業問題,事實不清楚,不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但司法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時,有濫用簡易程序的傾向,目前有較多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普通程序適用於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審理人員組成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並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
審理過程要求不同: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對於審理前的准備、法庭調查順序和法庭辯論順序等沒有普通程序那樣嚴格規定,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如果是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當即審理。
審理期限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審理期限的規定,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具體規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於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規定的是有條件單方向轉化,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問題三:法院普通程序是什麼意思! 普通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序。從普通程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
問題四: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有什麼差別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期限是三個月,
除此之外適用普通程序,期限是六個月。
問題五: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特點和意義是什麼 以民事案件為例。第一審普通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所適用的最基本的程序。普通程序無論是在立法的完整性、地位的重要性、程序結構、層次的復雜性等方面都勝於其他程序。普通程序構成了整個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民事訴訟法的諸多原則、制度在該程序中都有充分的體現。同時,由於普通程序規范的完整性,它能為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提供可靠的程序保障。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特點:
(一)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基礎性和獨立性
(二)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三)普通程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
意義:
1、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審判事案件的必經程序。任何案件只有經過第一審程序才能進入其他審判程序。因此,第一審程序相對於其他程序而言,具有通則的性質,有關審判的一般性規定都在第一審程序中予以規定,其他程序則只規定特別問題,沒有做特別規定的,要參照第一審程序中的規定進行。
2、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關鍵環節。
3、第一審程序不僅可以使各項訴訟原則和制度貫徹實施,而且還可以用直接、生動、具體的案例對公民進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自覺遵守法律的觀念。
4、正確、合法地進行第一審程序,可以減少上訴或者申訴,減輕當事人不必要的負擔,提高訴訟效率。
問題六:本案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這是什麼意思? 簡易程序由一個法官審理,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通常是一個法官,兩個人民陪審員組成。說明你的案件復雜或者其他的原因。
問題七: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什麼意思? 普通程序:針對復雜案件,由三個法官或一個法官兩個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審理期限在6個月之內鑒於時間有限,恕不能提供詳盡咨詢,如需更多幫助,可直接致電咨詢簡易程序審限為三個月,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普通程序審限為六個月,由三名法官或者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
問題八:什麼是案件審理普通程序 案件審理普通程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因與特別程序、簡易程序相對而得名。第一審程序是全部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常可分為四個階段:
(1)起訴和受理。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階段。包括原告起訴和人民法院受理兩方面的訴訟行為的結合。
(2)審理前的准備。審判人員在受理案頂之後、審理之前應作的准備工作。主要是弄清雙方當事人的請求與答辯,調查、收集證據,通知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參加訴訟,以及其他保證正確、及時審理案件的工作。
(3)開庭審理。即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調解或判決。開庭審理又可分為:①准備階段。由法庭查明和解決案件能否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②法庭調查。即在法庭上審查各種證據,對案情進行直接、全面調查。③法庭辯論。④調解或判決。法庭在審理和辯論的基礎上可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審理即告終結;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依次判決。(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到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問題九:法院的審判形式普通程序什麼意思 法院審判程序一般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就是針對實施比較清楚、證據比較充分的案件,節省訴訟資源、也節省雙方成本的方式。
而普通程序就是正常的審判程序和流程。
⑹ 什麼是普通程序審理案件
法律分析:刑事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審判程序。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需要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基層法院管轄;
(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三)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四)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五)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六)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七)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因此,若自訴案件符合上訴簡易程序條件,且不存在不得使用的情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五)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六)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七)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因此,若自訴案件符合上訴簡易程序條件,且不存在不得使用的情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