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辦理行政許可一般包括哪些步驟
規定一般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是為了規范行政許可實施行為。行政許可實施行為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如果規制不當很容易被濫用,而對公斗虧攜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所以《行政許可法》第四章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行政許可的實施行為進行規制。
1、申請與受理。申請與受理是指行政許可申請人提出行政許可的申請和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過程。這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至三十三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的申請和受理程序。
2、審查與決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的審查是行政機關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按照法定的程序對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應該核發許可證的活動。行政許可的決定空州,是指行政機關經過審查之後作出准予或者不準與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活動。這個過程是行政許可實施的關鍵環節,必須加強規制力度。《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至四十一條規定了審查與決定程序。
3、期限。《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行政許可的期限的確定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在傳統行政許可活動中,由於沒有很好的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期限,所以有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研究研究」為由拖延不辦,極大地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為行政腐敗的滋生創造了條件,所以《行政許可法》在本章中明確規定了行政許可的期限。
4、聽證。現代行政權運行機制旨在實現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行政相對人不再是被動的行政管理活動的接受者,而逐步的參與到行政管理活動中來,通過行使自己的權利來監督和制約行政權力。聽證制度正是實現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之間互動關系的橋梁。聽證制度源於英國古老的自然正義原則,所謂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的行為之前,必須告知行政相對人決定的理由,並使相對人有獲得聽證的權利,以便相對人可以表達出自己的意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到四十八條規定了行政許可聽證制度。
5、變更與延續。行空伏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以後,行政相對人超出許可范圍的活動或者是超過行政許可期限的活動,必須向行政許可申請機關申請變更或者延續相關事項。《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對這個問題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❷ 行政許可申請聽證程序
行政許可聽證程源清序是先雹畝前由行政機關通知申請人等相關人員聽證事項,然後依法舉行聽證,由申請人等相關人員陳述申辯,舉耐歷證,行政許可機關進行審查,再製作聽證筆錄,最後行政許可機關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