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輕傷刑事案件辦案程序規定
刑事案件處理流程:按照《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1、偵查: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 刑事拘留 。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2、審查起訴: 公訴 案粗型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 犯罪嫌疑人 有權委託 辯護人 。 3、審判:辯護 律師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開庭審理 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銷凳型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虧猜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 被打為輕傷如何走法律程序
被打為輕傷的按照下列流程走法律程序:
1、向當地的公安機關野輪報案,詳細敘述案情經過;
2、公安機關搭純立案調查,並進行傷情鑒定;
3、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移交檢察院;
4、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5、法院作出判決,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
6、對於打人行為早餐的物質損失,受害者頌枝信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3. 鑒定為輕傷後派出所應該怎麼處理
輕微傷鑒定後派出所一般處理如下:
1、輕傷鑒定出來之後,派出所應當對打人者立案偵查;
2、公安機關要對嫌疑人傳喚到案刑拘,報請檢察院批捕;如嫌疑人在逃,要抓捕歸案春中;
3、在此期間,輕傷案件可以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則由檢察院公訴部門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害人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一、輕傷傷殘鑒定需要去哪裡做
輕傷傷殘鑒定需要去專門的鑒定機構做,做輕微搭滑傷鑒定,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向公安機關申請,由公安機關委託鑒定機構做鑒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
二、輕傷鑒定的原則
1.被委託的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機構對辦案單位的委託應予受理,不得無故拒絕,對沒有委託書的當事人,鑒定機構有權拒絕。
2.法醫傷情鑒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檢驗鑒定所根據資料要詳實可靠,要調閱原始病歷,客觀公正地做出是鑒定結論。
3.法醫鑒定機構做出鑒定後,應向辦案單位公開鑒定書的結論、檢查結果、採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
4.當事人如對鑒定的結論、檢查結果、採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有疑義,法醫鑒定人應當做出解釋。
5.法醫鑒定人在接案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鑒定書》向辦案單位送出;疑難案件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鑒定書》向辦案單位送出;如傷情復雜不易下結論,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上級鑒定機構移送。
6.被鑒定人在接受檢驗時必須與鑒定人密切配合,必須向鑒定人提供真實的全部治療病歷、檢查報告單、各種攝片,不得造假,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民法典家暴什麼程度可以判刑
我國的民法典規定,一般情況下,行為人的危害行為對他人構成輕傷的,公安機關才會進行立案。如果只是一般的家暴行為,沒有達到輕傷的標准,那麼公安機關要按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對家暴者進行處罰。但是如果施暴者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後果,經醫療鑒定機構鑒定為輕傷,那家暴者就觸犯了故意傷害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四、打傷人派出所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打傷人派出所處理流程如下:一般公安機關會根據傷情要求傷者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傷情鑒定,依據鑒定的結果不同而採取不同的處理方式。第一種鑒定結果為輕微傷的,其達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標准,派出所會讓雙方進行民事調解,能達成賠償協議的,一般公安機關僅作罰款;不能達成賠償協議的,可能會予以行政拘留。此時受害人只能要求民事賠償,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但需注意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的可能會判刑。第二種鑒定結果為輕傷,此時已經屬於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此時,派出所仍會讓雙方進行民事部分的調解,若符合刑事和解條件,就不會作為刑事案件處理;若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條件,就要作為刑事案件立案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直至法院審判。第三種鑒定結果為重傷,此時派出所也會讓雙方進行民事部分的調解,但案件會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至法院審判。
五、被抓會不會採取強制措施
立案後不一定會採取強制措施,需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刑事強制措施有很多種,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都扒枝山屬於強制措施,各類強制措施的適用都有法定的條件。因此,並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須採取強制措施。比如說,對於那些經公安機關合法傳喚後不到案的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機關可以採用拘傳,對於輕微刑事案件,一般不會採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 公安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程序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現場具備勘驗、檢查條件的,應當及時進行勘驗、檢查。傷害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的任務是發現、固定、提取與傷害行為肢納芹有關的痕跡、物證及其他信息,確定傷害狀態,分析傷害過程,為查處傷害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辦案單位對提取的痕跡、物證和致傷工具等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對傷害案件現場進行勘驗、檢查不得少於二人。勘驗、檢查現場時,應當邀請一至二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見證人歷畢。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四條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茄物案時間;拘傳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拘傳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第七十六條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5. 輕傷案件的處理程序是什麼
輕傷案件的處理程序:我國法律對於有證據證明的輕傷害案件,賦予被害人有選擇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或者要求公安司法機關按照刑事公訴程序追究犯罪的權利。對於有證據證實的輕傷害案件,法律授權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被害人也可以放棄行使直接起訴的權利,而向公安機關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按照刑事鉛握公訴程序查處,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追究犯罪,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團燃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槐或慶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6. 輕傷二級辦案流程
輕傷二級辦案流程如下:
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於現_犯或者重_嫌疑分_可以刑事拘留;
2、審查起訴階段,_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訊問犯罪嫌疑_,聽取被害_和犯罪嫌疑_、被害_委託的_的意見;
3、審判階段,_民法院對提起公訴案件進_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_錄、證_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_,決定開庭審判。
輕傷二級鑒定標准有哪些
人體輕傷二級鑒定標準是根據不同的受傷部位而定的,有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頭皮撕脫傷,帽狀腱膜下血腫、骨折、外傷神經功能障礙等損傷。
1、頭皮創口森岩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
2、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20.0cm2以上皮缺損老州面積累計10.0cm2以上;
3、帽狀腱膜下血腫范圍50.0cm2以上;
4、顱骨骨折;
5、侍春蔽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6、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7. 輕傷刑事案件流程
法律分析:輕傷刑事案件流程為: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可以刑事拘留、訊問。 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起訴。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開庭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銷斗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虧罩磨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悶廳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