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違法怎麼辦
檢察院可以對公安機關監督,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弊喚鄭機關也鏈罩可以監督,如果公安局違法辦案,可以向其上級公安租頌機關紀檢部門或者檢察院投訴。
⑵ 受理刑事案件後違規降格處理如何補救
一般情況下,對於被降格為行政處罰的刑事案件,在滿足其他追訴條件的情況下,不因其此前已受到行政處罰而影響對其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凡原則必有例外」,肆碧銀對慧旦於達到刑事追訴標准,但被降格為行政案件處理的,特殊情況下——具有明確法律依據允許降裂宴格處理的情形——不應再予追訴。
⑶ 刑事立案後怎麼處理
一、刑事案件立案後如何處理
1、公安機關派源刑事案件立案後,會對案件進行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塵塵態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兄宴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⑷ 刑訴程序違法
所謂程序性違法,主要是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程序,侵犯了公民的訴訟權利,情節嚴重的違法性行為。
我國執法機關在辦案的時候或者法院在進行庭審的時候,都有著嚴格的辦案流程和庭審流程。在這則枝一過程當中不論對被告人還是原告人進行何種的審問,都必須要遵循程序來進行,如果違反刑事訴訟法當中的程序的話,是不利於司法建設的公平公正的。下面我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刑事訴訟法中程序違法是什麼意思?
一、刑事訴訟法中程序違法是什麼意思?所謂程序性違法,主要是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程序,侵犯了公民的訴訟權利,情節嚴重的違法性行為。
一是主體限定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為程序的意義主要在於通對國家公權力的制約、規范,使偵查、起訴、審判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按照既定的法律規則處理刑事案件。
二是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在各個階段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明確具體的法律程序是公檢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國家職權的基礎,也是對公檢法行使職權的要求。
三是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訴訟權利。
四就是在程度上要求情節嚴重。對於輕微的違反程序性規定的行為如果對於公民權利的侵害輕微或是沒有影響則在衡量司法效率的基礎上不予追究。
二、程序性違法的具體分類對於程序性違法由於其在訴訟中所處的階段不同可以分為:
(1)立案與偵查階段程序性違法,
(2)審查起訴階段程序性違法,
(3)審判階段程序性違法。
而刑事審判中的程序性違法又可劃分為審判組織的選擇中合議庭組成的程序性違法,是否公開審理的選擇的程序性違法,在審判過程中違法法院應當承擔的通知義務、告知當事人所具有的權利的程序性違法以及妨礙律師行使辯護權的程序性違法等程序性違法行為。
三、法官辦案程序違法怎麼辦?《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法官程序違法納盯仿屬於審判階段程序性違法,一般的處理意見是發回重審,法官在法院內部接受處罰。
我們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法中程序違法主要是指我國司法建設體系在訴訟活動當,違反了刑事訴洞纖訟法當中的法律規定,給案件的審判造成了一定的妨礙,如果遇到這種情況發生的話,當事人可以向更高一級的法院提起申訴。
⑸ 刑事案件已經立案的要如何處理
刑事案件已納蘆經立案的處理: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空鬧罪重的證據材料。收集好足夠證明洞虧帶當事人有罪的證據後,及時交給人民檢察院,等待人民檢察院下達逮捕的指令。
⑹ 立案後如何處理
做出犯罪行為,觸犯我國刑法的,就會構成刑事犯罪,對於犯罪案件,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會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就會立案,那麼立案後怎樣處理?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立案後如何處理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後,公安機關就要對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指兆首決定不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已唯數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二、立案的程序公安機關立案的程序:
1、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目擊者等旁人)。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底。
3、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
3、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稱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後即進入審理階段,而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立案偵猜仿查,也不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後,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