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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拆遷程序違法征地

發布時間:2023-05-15 16:24:50

A. 征地拆遷是什麼意思

征地拆遷是指國家征地管理機關或有關授權機關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徵收、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並將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對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予以補償安置的活動。拆遷工作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悔明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征地的實施程序:
1 、發布征地公告
(1)發布機關:市縣政府。
(2)發布范圍: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4)發布後果: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文件。
(5)不辦理登記的後果:不列入補償范圍。
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擬訂機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
(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准。
(3)方案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5)報批:由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報市、縣政府批准。
4、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確定和批准機關:市、縣政府(並報省政府地政部門備案)。
5、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組織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政府地政部門。
(2)費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個月內俠客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碧叢告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鄭薯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B. 對征地拆遷拆遷過程中,違法建設與違法建設的如何處理

根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 國家徵收土地 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如果你產的情況中沒有這一程序,應非法征地。對於非法征地的,可根據以下規定向縣級以上政府舉報。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 非法佔用土地 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如大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鎮仔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如果是合法征地,其補償按以下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渣旅豎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 土地被徵收 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如果不符合以上規定,可向縣級以上政府投訴。

C. 征地拆遷較為常見的隱性非法拆遷行為有哪些


1、補償協議談判破裂:所有的拆遷行為中,都要履行「先補後拆」的准則,即讓被拆遷人對於補償協議中房屋、補償金額、臨時安置等補償條款都認同,且簽字之後才進行搬離行為,而先拆遷後補償的都屬於違法拆遷行為。
2、暴力拆遷、軟暴力拆遷:由於拆遷補償談判的不成功,拆遷方有可能會採取暴力威脅、以及斷水斷電等一系列的軟暴力行為進行「逼簽」而這些無論是暴力拆遷還是軟暴力拆遷都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根據情節嚴重性,給予補償或者判刑處罰。
3、由街道辦、鄉鎮政府或者開發商等主體進行強拆:由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出台,「行政強拆被取消」,由街道、鄉鎮、區或市政府及其主管的局、辦或者開發如廳商直接實施的強拆屬於違法拆遷。
4、證件不齊的拆遷:實施拆遷必須要有相應的審批文件,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而屬於產權調換的應該有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臨時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內容、由本地銀行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拆遷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寺廟、教堂、文物古跡及軍事設施場所的,還應當有主管部門批準的文枯州件。而一些拆遷方為了項目的進展問題,一般會在文件審批下來之前提前進行拆遷工作,而這樣的拆遷行為,一般是屬於違法拆遷,一樣要根據情節給予補償,或者進行相應的懲罰。
5、「違建」不補償:在渣敗隱拆遷中,不少農村和城中村等地方,有很多房屋因為歷史遺留問題,政府招商引資等客觀原因,土地房屋的證件由於各種原因,沒有及時辦理,而這種情況通常會被認為是違建,而對於違建的拆除是不進行補償的,而這也極大的影響了被拆遷人的利益問題,這種情況被徵收人是可以請律師幫你爭取利益的。
拆遷補償有哪些基本原則
1、先補償後搬遷原則: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因此凡是說要先搬遷後補償的,都是違法的,其目的往往是拆了老百姓房子,加速拆遷進程,又或者讓老百姓處於不利的談判地位,自己掌握充分的主動權進而施壓,壓低補償款。
2、補償不低於周邊類似房地產市場價的原則: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此,如果您的房屋補償均價低於周圍類似房屋的價格,那麼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如果碰到了這種情況,您要及時進行維權。
3、禁止逼遷原則: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因此不僅強拆是違法的,暴力以及斷水斷電等軟暴力逼迫當事人搬遷的行為,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4、拆遷戶自由選擇補償方式的原則: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同時在實踐中,如果拆遷戶的房屋價值比較大的話,拆遷戶也可以選擇既拿拆遷款,也要安置房,如果地方政府在拆遷時不顧拆遷戶意見,強行安排拆遷戶拿錢還是拿房屋的話,這是違法的,您可以早日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D. 政府拆遷程序是怎樣的

對於一些不符合城市發展需求的建築物,政府會統一進行拆遷安置,拆遷就需要制定好相關的拆遷方案,然後按照方案和流程進行公告以及拆遷補償等問題,若是違背了拆遷流程的是屬於違法拆遷。那麼政府拆遷程序是怎樣的?下面就由我為您介紹相關的內容。一、政府拆遷程序是怎樣的
房屋拆遷程序一般有以下八個步驟:
第一個階段叫暫停公示
由建設主管部門頒發一個文件,要求在拆遷范圍內暫停戶口遷移、房屋改建、加建、擴建的工程,這就是暫停公示,需要在有關的場合進行公告,公示期不能超過一年。
第二個步驟是入戶調查評估
在確定拆遷范圍之後,拆遷人要辦一些有關的手續、文件,一般來說需要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兩個規劃文件,那麼在法律上具備了拆遷的前提和依據。在此之後就可以進行拆遷的工作了。
拆遷工作的第一步是先入戶調查,即到現場一戶一戶的調查。通常入戶調查是幾個單位同時去,包括拆遷公司、評估公司、業主單位、拆遷人等。拆遷公司是進行人口、戶口調查;而評估公司是評估的現場勘查,按照評估規則進行拍照和記錄。
第三個步驟是內業計算
實際就是評估公司進行內業輸機和數據測算,根據外業調查的資料數據進行初步測算,算出一個大致的初步評估價格。
第四步是制定拆遷實施方案
拆遷人需要通過評估機構的初步外業調查和內業計算,了解拆遷寬巧備范圍內的補償費用大概是多少錢,編制拆遷投資預算方案。同時制定拆遷補償方案,是貨幣補償還是實物補償,貨幣補償需要耗資多少,補償資金的籌措方式等。
第五個步驟是申請拆遷許可證
拆遷人拿著一系列前期入戶調查的材料,包括拆遷實施方案、規劃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請《拆遷許可證》。
第六個步驟是發布拆遷公告
就是聲明此次拆遷行為即將開始。一般發布拆遷公告的同時,要把《拆遷許可證》公開張貼出來,以說明拆遷行為的合寬御法性和時間安排。
第七個步驟是出一個正式的評估報告
這個時候的慎毀評估機構需要出具正式的評估報告,一般是每一個被拆遷人都出一份報告,正式報告需要評估機構正式簽字蓋章。
第八個步驟是送達拆遷評估報告
送達的方式有當面送達,也有郵遞的方式。
二、政府拆遷和開發商拆遷有什麼區別
1、補償方面
如果說是征地(政府拆遷)的話,那就是給多少補償就是多少,政府征地必須依照國家標准補償;開發商拆遷的話,是委託拆遷公司跟你們談,就有商量的餘地!
2、用途方面:
政府征地一般是城市開發,如鐵路;開發商拆遷一般是商業住宅改造。
3、拆遷手段性質:
政府征地是強制性的,開發商拆遷可以有商量餘地。

E. 國家有沒有規定先拆遷後補償,這樣拆遷是不是違法

國家有規定先拆遷後補償,先拆遷後補償是違法行為,應當先對徵收人進行補償,在進行拆遷。任何單位不得違反。先補償後搬遷不單單是徵收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原則,而且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徵收部門在實際操作中先讓被拆遷人搬遷,之後再進行補償,完全是違反法定程序的,屬於違法徵收。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拆遷,需要先進行補償,後拆遷。當地政府應當事先發出拆遷公告和補償標準的公告,被徵收人如果不同意補償的方式和數額等,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予以裁決,征地補償費用: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收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鏈斗敗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如果徵收部門在實際操作中先讓被拆遷人搬遷,之後再進行補償,完全是違反法定程銷並序的,屬於違法徵收。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棚顫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F. 什麼是征地拆遷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野簡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頌山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咐兆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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