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打架驗傷程序怎麼走
打架驗傷流程是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鑒定流程:
1.鑒定的委託:以「屬地為主、由下到上、逐級委託」為原則。委託單位辦案人持「傷情鑒定委託書」、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與被鑒定人一搏伍同到當地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進行首次傷情鑒定。
2.鑒定的受理: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根據被鑒定人當時的傷情和辦案人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參照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准,及時做出受理裂友、補充材料後受理或不能受理的決定,並將理由以書面回執形式告知委託單位的辦案人。
3.首次鑒定:做出受理決定後,鑒定人要詳細填寫「受理案件登記表」,仔細核對委託單位提供的各種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歷復印件、化驗單、醫學影像片等)的數量和狀況;進行法醫學檢查、攝錄像等檢驗工作;對直接影響鑒定結論的各種材料應備份存檔。
對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3日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
辦案人要及時領取鑒定文書和所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4.補充鑒定:本案的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鑒定的「鑒定結論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補充鑒定的書面申請。補充鑒定須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由原鑒定人進行。
5.重新鑒定:本案的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或補充鑒定的「鑒定結論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重新鑒定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准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在3日內肆銀槐出具鑒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10日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
Ⅱ 驗傷鑒定結果多久出來
一、工傷驗傷鑒定結果多久出來
1、工傷驗傷鑒定結果60日內出來。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2、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山凱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拿唯手鑒定申請表,消嫌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二)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二、傷殘鑒定程序怎樣走
1、由辦案單位出具的委託傷情鑒定的委託信或委託書;
2、受委託的鑒定單位進行傷殘等級的鑒定;
3、取鑒定書。在一個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鑒定單位需要作出鑒定的結果,製作鑒定書,然後由被鑒定人或者是辦案單位將相應的鑒定書取走。
Ⅲ 驗傷程序怎麼走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建議及時報案並做法醫鑒定,如果在輕傷以上,則嫌疑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承擔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損失為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損傷念殲程度和用作證激高汪據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鑒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准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
Ⅳ 被打驗傷程序怎麼走
被打傷後做傷情鑒定的流程是首先是需要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將案件受理之後,提出鑒定的需求。傷者在得到相關的委託書之後,要親自前往當地的法醫門診,提出這樣的一種鑒定的請求。Ⅳ 驗傷程序怎麼走
驗傷程序流程如下:
1、委託, 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
2、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初次鑒定,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託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法律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
被害人先要去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受理傷害案件後會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被害人再憑借著委託書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也就是驗傷,接著鑒定機構就會出具鑒定文書,也就是所謂的驗傷單。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准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第十四條 傷害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的任務是發現、固定、提取與傷害行為有關的痕跡、物證及其他信息,確定傷害狀態,分析傷害過程,為查處傷害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辦案單位對提取的痕跡、物證和致傷工具等應當妥善保管。第二十二條 人身傷情鑒定文書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規范要求。鑒定文書中應當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體需要鑒定的所有損傷部位的細目照片。對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製作、鑒定意見通知書、送達被害人和違法犯罪嫌疑人。
Ⅵ 交通事故驗傷程序怎麼走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需要到交警那裡拿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委託書,然後委託律師到相關的機構做鑒定。如果受害方不想採用以上方式進行傷殘鑒定的,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出具傷殘鑒定委託書然後再做傷殘鑒定。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州首中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芹閉傷或確定的並發症治療終結為准,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鑒定時傷者需要帶齊的材料: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病歷本;疾病診斷證明書;X線報告單、CT報告單等;X及CT片;交通事故認定是;司法鑒定委託書;傷者身份證。
驗傷報告出來多久抓人?
達到輕冊山傷,構成故意傷害,但是是否立案,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如果決定立案後,應當進行偵查,採取什麼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決定,也不一定需要拘留。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一旦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偵查機關就要在最長30天內決定是否提請逮捕或者改變強制措施。按照刑事訴訟的程序在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起訴。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准,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Ⅶ 驗傷鑒定一般規定什麼時間
驗傷鑒定的時間限制是自司法鑒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如果鑒定事項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申請進行鑒定如下:
1、及時報案。出現了人身傷害後,如病情允許,在不影響傷者生命或日後康復的情況下,可根據案件管轄范圍到公、檢、法等相應的部門報案。這樣可使受案部門對傷情有一個粗淺的印象,同時也確定了日後進行法醫鑒定時的委託單位;
2、及時到醫院診治。發生了人身傷害後,在報案後或病情較急時,應及時就近到醫院診斷傷情,採取必要的治療搶救措施。傷者對醫生診治過程中書寫的病歷、輔助檢查。如X光、CT的報告結果等應妥善保存;
3、保全固定損傷情況。可採取CT、B超、X光等方式對損傷情況加以保全和固定。有條件的也可採取照相、錄像等方式進行保全和固定傷情;
4、及時進行法醫鑒定。比較穩妥的辦法是及早與法醫鑒定機關或部門取得聯系,以商定具體的鑒定事宜。目前進行法醫鑒定的機關或部門有:公、檢、法三機關及受其委託的法醫門診、司法醫院等。
如果鑒定為輕傷的話公安局可以立案了,如果不立案當事人可以自訴,例外還可以提起侵權之訴。
傷情鑒定,通過法醫公對公調查取證或有醫院相關檢查和醫囑證據,顱腦受到物理撞擊,傷情症狀危及生命應按重傷標准治療,也可根據受害人被傷害的程度,犯罪情節,即確定其機體組織結構的破壞、大腦功能障礙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響和損害的恢復程度。
傷情鑒定以原始損傷為鑒定依據的,法醫應當在重要的時間節點內,在入院期間,重症或昏迷期間,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操作規范,通過公對公到醫院病房調查傷員,公對公取證,確認傷員當時傷情和客觀傷殘狀況,擬訂傷情等級。通過現場醫學勘察查看、醫療跟蹤,臨床醫學特殊檢查、傷情的活體觀察檢查、症狀分析、測試比對、觀察審訊、遺物鑒定、調取監控,進行的一套法律醫學傷殘等級鑒定。符合條件的可以協助辦案民警立案逮捕。如果經鑒定達到輕傷一級,則應當由偵查機關立案,檢察機關進行公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跡拆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姿答棗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舉亮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