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程序違法的案件怎麼處理
法院程序違法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按照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原判決如果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搜數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余物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豎漏液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㈡ 一審法院程序違法的情形
常見的流程違法包括:未予以被告符合法律限定的舉證時限;未合法送達開庭傳票給被告即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開庭審理案件;漏掉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法律上講究保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流程違法將導致對當事人訴權的侵害,會出現不平等的情況,不利於實現平等正義。法院的審理程序,民訴法都規定的很詳細,只要違反法律的規定,都是程序違法,程序違法的話,上訴到中院,是直接就發回重審。這是一審程序違法的後果。程序違法的情況比較多,比如,需要公開開庭的,法院為公開。需要公開宣判的,沒有公開。需要被告人出庭參加訴訟的,沒有通知訴訟當事人。沒有提前對案件開庭具體情況進行公告。沒有達到公告期限。案件開庭期間,沒有給被告人最後的陳述機會,沒有告知有申請迴避的權利,沒有在規定期間內出判決。合議庭組成人員違法(未迴避等),應該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卻用簡易程序審理。等等。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違反法定程序公開審判的規定;嚴重違反迴避制度。法庭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造成影響公正審判,或者違反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的都屬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會造成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審判活動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㈢ 程序違法的案件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可採取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規定,給了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以「復活」的機會。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鑒定:(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五)鑒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七)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㈣ 法官違反程序辦案怎麼處理
法官違反程序辦案的處理如下:
(1)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刑事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的,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2)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紀檢或檢察院等部門投訴。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法官違法辦案,當事人應該怎麼辦?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對管轄有異議、駁回起訴三種情形。
3、刑事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法官在辦案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當中明確規定了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製造虛假案件等七種違法審判責任的情形,必須追究責任。
《意見》明確違法審判責任必須追責的七種情形分別是: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製造虛假案件的;塗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製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通常,法官違法辦案屬於失職瀆職行為,我們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發現法官有違法行為時,可以向上級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投訴,要求調查,以維護自身權益。所以說我們在打官司的時候應該懂得一些法官違法辦案處理方法,這樣才能確保案件能夠得到公正對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一審違反法定程序案件的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