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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走完程序後多久被拘留

發布時間:2023-05-13 10:32:17

『壹』 警察立案後多久會處理

法律分析:視具體情況而定。警察立案後的處理時間是不一定的。如果是行政拘留最多20天。立案後逮捕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也不能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的經批准後可以延長一個月閉喚,如果逮捕期間證據收集充分即可移交起訴,否則應該釋放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漏枯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返態洞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貳』 公安局拘留人可以拘留多久

公安局的拘留一般是梁李三天,在三天內公安機關會申請批捕;但在特殊情況下,可延長一至四天;而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三十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仿肆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橡大遲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叄』 立案後,警察應該在多少個工作日處理案件

立案後,警察就開始偵查了。

一、如果採取刑事拘留的,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最長37天;

上述時間到期後,檢察機關要敏弊么批准逮捕,要麼不批:或無罪釋放;或繼續偵查但強制措施轉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二、批准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公安偵查終結後,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在檢方的審查起訴期限:最少1個月。

1、 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再移送到檢方,期限重新計算。

(3)警察走完程序後多久被拘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控告人、檢舉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如橋鍵族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

立案後,亮槐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如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應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立案;認為不應受理的,應在7日內通知原告,並說明理由。



『肆』 被派出所帶走24小時算是拘留嗎

在警察局關了24小時不一定是拘留,也有可能是傳喚或留置盤問的。因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行為人,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治安拘留是行政處罰之一,也稱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於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措施。其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也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虛汪塵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差禪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陵納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伍』 派出所帶走人調查多久放人

派出所帶走調查畢搜會在24小時之內放出來。
一般在24小時以內放人,但是還得看具體案情情況。如果被抓者有犯罪嫌疑,需要偵查的,公安機關一般是不會放人的,如果發現不應該拘留的,要立即釋放。按照《人民警察法》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依法可以實施法律措施。具體程序如下: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手清歷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最長為14日就要放人,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正森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陸』 警察帶走調查最長時間是多久

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協助配合是公民為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和諧的基本義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第一百一十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猜凱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鏈蔽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穗喚喚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柒』 報警後做完筆錄後多久給處理

在派出所錄完筆錄之後,要記得放好身份證,收到的報警回執單不要丟失。派出所辦案人員在經過案件偵查和判定之後,需要繼續配合處理的情況會隨時通知報案人協助處理。如果近幾天內沒有收到處理結果,案件會進入常規化流程,報案的筆錄將作為報案證據在派出所檔案室保留案底。一般損失嚴重的案件,只要提供相應的線索和證據,派出所會按照辦案程序立案展開偵查,而不是單純地打發報案人,讓報案人等候處理結果。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顫隱關處理,並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茄空廳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對於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但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除外。
公安局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麼
1、公安機關在進行拘留他人的時候,必須不能少於兩個人;
2、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拘留他人必須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報告中要說明整件事情的具體情況和為什麼要拘留他人,在經相關部門領導審核通過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並且簽發《拘留證》後,才可以執行拘留任務。在拘留時,要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要讓被拘留的人在拘留證上面簽字或者是蓋章按手印。要是被拘留人不配合工作拒絕簽字、蓋章按手印的,公安機關執行人員要在拘留證上註明;
3、在拘留他人後,必須馬上送到看守所羈押,不能私自帶走,在看守所虧族羈押時間也不能超過24小時;
4、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要在拘留的24小時之內進行審問,要是發現拘留錯人了,一定要馬上釋放,並且要發釋放證明;
5、要是公安機關不是在當地進行拘留的時候,那就一定要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當地公安機關人員會配合,盡快完成讓任務;
6、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案件特別的著急,辦案人員來不及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獲得《拘留證》時,人民檢察院是有權利先將犯罪嫌疑人帶帶到公安機關,然後馬上辦理拘留手續。

『捌』 去公安局警察抓人一般會拘留多久啊

警局抓人沒證據是不能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只能採取傳喚、拘傳的強制措施,一般是十二個小時。傳喚喊歷、拘傳持續知扒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搭滲昌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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