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的必經程序是什麼,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該怎麼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的必經程序:一、審閱案卷材料辦案人員接到案件後,應當及時地審查公安機關或刑事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備,有無《起訴意見書》、證據材料和其他法律文書。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過,審查有無搜查證、拘留證和逮捕證。然後仔細閱讀起訴意見書,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犯罪性質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訴的理由,詳細審閱案卷中的證據材料,按照法定審查起訴的五項內容,逐項進行審查。發現疑問,可以向偵查人員詢問。審閱案卷要認真細致,並應製作閱卷筆錄。二、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這是人民檢察院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還有助於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和悔罪態度,為其提供辯護的機會,傾聽其辯解理由。三、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在提起公訴階段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對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補充進行有關專門調查等工作的一項訴訟活動。四、作出決定一般來說,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審查起訴,應當首先全面閱卷,找出疑點、矛盾後,再有的放矢地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以解決案卷中存在的問題。如果發現新情況,根據需要作進一步的調查和補充偵查。檢察人員對案件經過一系列審查活動,查清全部案件事實以後,應當擬寫《案件審查意見書》,根據審查的具體情況,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報請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對案件進行審核後,應當提出審核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五、期限編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六、證據審查編輯審查起訴階段審查判斷證據的重點是對證據「三性」的審查 l、從證據的「合法性」來審查,主要審查證據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誰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確,證據的形成與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具體地說就是要審查有關人員是否出於不良動機,提供虛假的證據;有關人員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認識上、表達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實的陳述;偵查人員收取證據的手段是否正確、合法,固定保管證據的方法是否科學等。 2、從證據的「客觀性」來審查,就是要審查判斷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是否存在著客觀的內在聯系,有什麼樣的聯系,能證明案件中的什麼問題,內容本身是否合理,有無矛盾,即證據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 3、從案件各種證據的「關聯性」來審查:首先對同一的證據,要審查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當事人就同一事實作過幾次陳述、證人在幾次詢問中就相同的問題提供的證言,應當對他們前後所做的陳述、提供的證言聯系起來進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輕易採信,而應查明矛盾出現的原因。其次,對案件中不同類證據的審查,也要結合起來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審查各個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是否一致、協調,它們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就具體案件來說,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間、不同證人的證言之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和被害人的陳述之間有無矛盾。不但如此,還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與案件內的物證、書證、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之間有無矛盾,物證、書證與勘驗檢查筆錄之間有無矛盾等等,以便從中發現問題,進一步查證核實。再次,對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還應當把案內所有的證據與案件事實聯系起來。只有當證據審查到證據與證據之間,而且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實作出是否起訴、不起訴的結論性意見。最後還應注意,證據是否充分,是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時必須予以解決的問題,特別是完全依靠間接證據定案的,必須要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② 人民檢察院辦案流程是什麼樣的都是如何審理案件的
相信大家對檢察院很熟悉,但是對檢察院的職責有些陌生。我們日常生活中一般都會通過司法機關,比如法院來進行申訴,審理案件。但是同樣作為司法機關的檢察院,也擁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他作為一個監督機構,能夠對重大刑事案件進行監察。因此在辦案過程當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那麼人民檢察院辦案流程是什麼樣的?都是如何審理案件的呢,下面就由小編來為您具體陳述。
總而言之,偵查人員做任何事情都要按照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不能違反相關法律。檢察院是我們國家的重要司法機關,也應該切實履行好他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