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制定製度的流程
一般來說,公司是否需要制定規章制度,是由人力資源或是相關部門,結合公司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制定規章制度的建議。人力資源或相關部門應當闡述為什麼制定規章制度,規章制度需要規定哪些方面的內容,制定規章制度後將起到什麼作用等。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是董事會的職權范圍,公司最終是否決定製定規章制度,應由公司最高決策層作出決定。如果決定製定規章制度,應當確定負責制定規章制度的部門、有關負責人及制定規章制度的時間安排。
公司決定製定規章制度後,負責規章制定的部門應當結合企業本身的特點起草出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草案。我們建議,由於規章制度的制定是一項非常專業的工作,為了保證制定出的規章制度符合法律需求,用人單位最好聘請專業的律師起草,企業內部人員把企業自身的特點及需求告知專業律師,這樣可以保證制定出的規章制度既符合企業需求,又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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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
企業規章制度作為企業內部「法律」,是全體員工的行為規范。現行勞動法律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有著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在企業日常管理和勞動糾紛處理中,企業規章制度要真正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不僅實體內容需具備合法性與合理性,在制定程序上也要符合法律規定。實務中,部分企業容易陷入重實體而輕程序的誤區,由於規章制度制定程序存在瑕疵而未被法院採信。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應當履行的民主程序作了如下規定,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由此可見,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可分為兩大步驟,一是徵求意見,二是協商確定。
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是指企業起草的規章制度草案首先應提交給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
1、職工代表大會討論
對於有職工代表大會的企業,可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討論,聽取職工代表意見。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應做好會議通知、簽到文件、會議紀要等,並留檔保存。
2、向全體職工徵求意見
對於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的企業,可以向全體員工徵求意見,常見的方式有群發電子郵件、張貼公告欄徵集和書面徵集等,這幾種方式各有利弊,企業可以選擇使用或者組合使用。
協商確定
當各方意見都匯集後,企業應當記錄好各方的意見,並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梳理、歸類和總結,根據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完善,形成建議稿,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確定最終的規章制度文本。若企業建立了工會的,可與工會協商確定;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可與職工代表協商確定。
關於平等協商的規定是否意味著工會或者員工對規章制度的內容有決定權呢?《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回答這個問題。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平等協商確定」並非指應當得到工會或職工代表的同意,規章制度的制定還是採取「共議單決」的模式,即員工方可以對規章制度的內容提出不同的修改建議,但企業可最終決定這些的建議是否採納。企業只要履行了平等協商程序,即使不採納員工建議也不會影響到規章制度民主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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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的公示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公示程序有如下規定:「企業規章制度在經過民主程序後,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在實務當中,往往有多種公示方式,包括讓每一位員工在簽收單上簽收,以部門為單位對員工集中培訓,組織相關員工對規章制度內容進行考試,通過系統公告、公告欄、電子郵件群發等方式公告,對於以上方式企業可自行選擇使用或組合使用。
無論哪種方式,企業只要可以證明規章制度已經讓員工知曉即可。建議企業在履行公告程序的過程中多注意證據留存,特別是書面證據留存。
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以上流程修改規章制度,那麼一旦與勞動者發生糾紛,就不可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
② 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用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關直接涉及勞者切身利益規章制度或者重事項應經職工代表或者全體員工討論提案意見與工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決定實施程工或者職工認適向用單位提經雙協商用單位應予修改完善於直接涉及勞者切身利益規章制度重事項決定用單位應其公示、告知勞者 用單位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列條件才算效:1、內容合、合理;2、制定、修改程序合;3、向勞者公示或者直接告知 性化創普斷完善規章制度效程序請各位員工放請斷監督我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③ 公司制度制定的合法程序
規章的制訂程序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制訂公司規章制度中應通過「尺唯民主程序」。但怎樣操作,才算是「民主程序」,法律法規對此並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以下程序,可以視為「民主程序」:1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2由公司工會參與制訂;3如果既未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也未設立工會,則應通過適當方式,在制訂規章過程中使員工有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並且員工的建議和意見應充分反映在規章制訂過程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好睏悉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友乎
④ 制定哪些規章制度需要經過民主程序
凡涉及與勞動關系和勞動者利益相關的制度都需要民主程序才能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應該具備三個條件:
1.民主程序
只有遵照科學、合理的制定程序,才能制定出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一般要經歷以下幾個階段:
(1)立項階段:企業的管理人員對企業現狀進行分析、預測,提出哪些制度需要確立、哪些制度需要修改和變更,並對提出的制度進行審查,以確認是否有制定的必要性,還可邀請專業人士參與,以提供技術支持和操作指導。
(2)起草階段:進行制度內容的具體撰寫,要確保制度的內容不會違反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並要結合企業自身的現實需要,還要考慮實際操作性和員工的接受程度。
(3)討論階段:應將撰寫好的規章制度交由有關部門以及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一定要注意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讓職工充分反映和表達自己的意見。最後根據各方的討論意見對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調整。
(4)公示階段: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經過公示的制度才能作為企業管理、處罰的法律依據,否則在職王不知情的情況下,企業是不能以此作為執行標準的。
2.合法性
合法性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兩個方面。內容合法,即管理制度的內容不能與現行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等相背離;程序合法是指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如必須是有權部門製作或批准,應當經過職工代表會或職工大會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主形式討論制定。任何有違勞動合同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規章制度在實際中都不能作為有效的法律依據。另外,規章制度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滲透,是各國法院在適用外國法律時的一個保留原則。企業規章制度不僅要在制定時保證合法性,隨著企業的發展和法律環境的變化,規章制度也要相應地進行調整、補充和更新,否則,當脫節的規章制度遭遇到新情況的時候,企業就不可能拿出合理的依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公示
公示是規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條件,建議企業用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文件形式公布規章制度;用口頭公布規章制度的,應提供職工接觸書面文本的可能性。為了避免企業規章制度成為單位約束員工的游戲規則,企業的規章制度應當盡量透明化,職工只有在知曉制度內容的情況下才能控制、預測自己的行為。
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也要注意以下幾點:(1)程序要合法。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制定規章制度,保證規章制度的程序合法性。(2)內容要合法。內容不得與現行法律相抵觸,否則即便員工通過了該制度,該制度也是無效的。(3)規章制度要具有可操作性,要具體,避免出現不同的理解而使得在進行解釋時,作出不利於單位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