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安取證調查一般多久
法律分析拍局:法院調查取證需要的時間是:普序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調查取證的灶中申請要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七天提出,調查取證的時間計算在法院的審理期限之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隱賀山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❷ 簡易程序的舉證期是多少天
法律分析:對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沒有明確規定舉證時限。實踐中各法院確定簡易程序舉證期限的做法不一樣,有的統一規定為5日,有的為7日,有的為10日,有的根據答辯期規定為15日,還有的乾脆定在法庭辯論終結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二條 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❸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期限
調查取證的申請要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七天提出,調查取證的時間計算在法院的審理期限之內。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簡易程序的審理期段慧限是三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虧燃大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銷豎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❹ 法院調查取證需要多久
1、普序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2、現在法院一般不主動調查取證,如果是在調查取證,應該是有一方向法院提出了申請並且得到法院的許可,在案卷中應該可以攔旁看到申請書。3、調查取證的申請要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七簡態橡天提出,調查取證的時間計算在法院的審理期限之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閉隱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❺ 舉證期限簡易程序不少於7天
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 第一.關於申請調查取證的時間。《證據規定》第19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 法院 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這條的規定適用於普通程序,對簡易程序不受該條的限制。《簡易程序規定》第12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 證人 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民事訴訟 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限制。」這就是說,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只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即可,不必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筆者經辦過一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是15日,從12月12日開始計算,那麼期搭慎核滿時間為12月26日。筆者在12月25日提出調查取證的申請,而法院認為已經超過期限。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12條的規定,法院的說法是錯誤的。 第二.關於舉證期限。《證據規定》規定的舉證期限有兩種;一是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法院認可的舉證期限。這種期限由當時人協商,可以是30日,也可以少於30日,也可以超過30日;只是當時人協商一致後,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認可方生效。二是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由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日,如果少於30日,是違法的,不生效。我有個朋友是法院的,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民事案件,指定的舉證期限少於30日,他問我是否違法。我說違法,但是可以補救。補救的方法之一就是把雙方當事人叫來,問他們是否認可這個期限,如果認可,寫個協議就可以了。簡易程序不適用上述的兩種舉證期限,《簡易程序規定》做了補充說明,有新的規定。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是怎麼規定的呢? 《簡易程序規定》第22條:「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 民事糾紛 ,但未協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 開庭審理 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准許;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很多法院的法官只看「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認為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就是不得超過15日。這種理解是錯誤的。這里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前提是什麼呢? 筆者先對該條做解讀。1.「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准許;」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是沒有協商舉證期限,如果當事人在開庭的時候要求舉證的,那麼法院應當准許。2.「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准許;」即使說,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如果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那麼法院應當准許。3.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那麼就要確定舉證期限,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特別說明,這里的不得超過15日是當事人協商的舉證期限不得超過15日,不是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超過15日。4.簡易程序中法院的指定的舉證期限。《簡易程序規定》第22條該條最後,「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就是說,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舉證期孝知限沒有協商,或者協商未果,那麼舉證期限就由法院來指定。法院的指定的舉證期限是多久呢?《簡易程序規定》沒有做規定。筆者認為應當適用《證據規定》第33條的規定,即不得少於30日。因此,實踐中很多法院在《舉證通知書》上規定:「自接到本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提交相關證據。」這個規定是違法的。 第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證據規定》第5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知掘並經過人民法院許可。」這個規定適用於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不受該規定的限制。即當時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間內提出。 綜上,筆者認為,根據最高院的兩個司法解釋,當事人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時間,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一天,不受舉證期限屆滿前7天(申請調查取證)或者10天(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限制。對舉證期限,在簡易程序中,如果當事人協商的,不得超過15天;如果當事人沒有協商或者協商不成,那麼法院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款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❻ 普通程序舉證多少天
舉證期限一般是十五日,當事人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的,必須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否則人民法院可能不予採納。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人民法院。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一、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
1、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二、行政案件證據的法定種類:
1、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並告知其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提供虛假證詞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明確調取的證據和提供時限。被調取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被調取人拒絕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採用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需要向有關單位緊急調取證據的,公安機關可以在電話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時,將調取證據通知書連同辦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證復印件通過傳真、互聯網通訊工具等方式送達有關單位。
❼ 申請調查取證期限
調查取證的申請要在法院指枝雀友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七天提出,調查取證的時間計算在法院的 審理期限 之內。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歲明院對 自訴案件 ,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猛槐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羈押 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❽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時間
法律分析: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一般是在在舉證期時提交申請,也可以在立案的時候一並提交。調查取證的申請要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七天提出,調查取證的時間計算在法院的審理期限之內。對於一審案件,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如果在立案時已提出調查申請的,那麼通常會在第一次開庭前進行調查取證,一般的案件從立案至第一次開庭時間在十五到三十天之間。如果在開庭過程中提出要求法院調查取證的,通常也會在開庭後十五到三十天之內去調證。當然前提是法院接受調查取證申請或者依職權。立案後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時間一般為三天,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到四天,可達七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捕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天,同時,在調查取證後,檢察院的審查時間還要另加七天。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後要立即對案件進行審查,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也就是說派出所在接到報案後先初步審查報案材料,立案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調查取證,這里的偵查沒有時間的限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特殊情況可以經批准延長。通常情況下,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有: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其他行政機關在其行政職能業務領域的調查取證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❾ 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舉證期限是多少天
民事簡易程序舉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的舉證期限只適用於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不受該規定中30日的限制。簡易程序是審理簡單民事案件的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因此,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不能過長,否則,會影響伍吵漏結案期限。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要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難易程度來確定,一般根據以下幾種不同情況來確定案件的舉證期限。一、在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時,可徵求被告的意見,是否需要15天答辯期?如果被告明確表示需要15天答辯期或不明確表示不要15天答辯期,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於15天,以便當事人有充分的准備時間,做到從程序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原告是先取證後起訴,有充分的調查取證時間,原告的舉證期限的權益是得到保護的。法院向被告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後,被告才開始調查取證,法院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結案,當然要限制被告的舉證期限。具體的舉證期限可由以下幾種方式來確定:1、由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的舉證期限,必須要得到法院的認可,否則,其協議的舉證期限無效。因為當事人協議的舉證期限過長,會影響法院的辦案期限,一般限制在在30日以內。2、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舉證期限協商不成,達不成協議,可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時間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內。二、如果被告在應訴時明確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辯期的,其舉證期限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確定的期限必須在15日之內;如果協商不成,或達不成協議,可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應徵求被告的意見來確定舉證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內。三、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要求解決糾紛的,原告對其主張有主要證據,被告承認的,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不需要舉證期限的,可以不再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直接開庭審理,作出調解或判決。四、被告應訴後,在開庭前或開庭中提起反訴的,就反訴的訴訟請求應徵求原告的意見,是否需要答辯期或舉證期限,如果不需要,可直接把本訴和反訴一並審理;如果需要答辯期,可先審理本訴,答辯期或舉證期限屆滿後,再審理反訴。反訴的舉證期限可根據上述一、二種情況來確定。五、原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就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法庭也應徵求被告的意見,是否需要答辯期和舉證期限,如果被告明確表示不需要的,可與原訴同時審理;如果被告明確表示需要答辯期或舉證期限的,那麼可作如下兩種方式處理:1、如果原告只變更部分訴訟請求的,對變更的訴訟請求暫不審理,先審理未變更的訴訟請求所涉及到的內容,變更了的訴訟請求,等到被告答辯期滿或舉證期限屆滿時再行審理,最後一並作出調解或判決。其舉證期限可根據前述一、二種情況來確定。2、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全部變更,法院應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等到碰信被告答辯期滿後,才開庭審理。3、如果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的,法庭就原告增加的訴訟請求徵求被告的意見,是否需要腔爛答辯期或舉證期限,如果不需要,就與原訴一起審理;如果需要答辯期,就等到答辯期滿後,再行審理增加訴訟請求的內容,最後一並作出調解或判決。上述三種情況的舉證期限可根據前述一、二種來確定。六、在確定原、被告的舉證期限時,最好把原、被告的舉證期限確定在同一天屆滿,同一天向法庭提交證據,以免被告查閱,特別是復印原告提交的證據,投機取巧,造成對原告的不公平。在送達應訴通知書時,只需向被告送達原告主要證據的證據清單,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原、被告雙方均不得閱卷,使原、被告雙方在收集證據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如果你想要請律師幫助你解決民事簡易程序舉證糾紛,建議你可以點擊在線咨詢系統直接詢問律師。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第一百六十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❿ 立案後調查取證多少天
立案後調查取證在30天左右。 調查取證的申請要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七天提出,調查取證的時間計算在法院的審理期限之內。對於一審案件,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立案後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時間一般為三天,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到四天,可達七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捕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天,同時,在調查取證後,檢察院的審查時間還要另加七天。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後要立即對案件進行審查,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也就是說派出所在接到報案後先初步審查報案材料,立案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調查取證,這里的偵查沒有時間的限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特殊情況可以經批准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立案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立案需要的材料:1、民事起訴書;2、主要證據材料目錄及復印件;3、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的應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與原告關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沒有身份證的提供其他身份證明材料;4、如委託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5、如委託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託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6、被告為單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