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婚需要走什麼程序
一、離婚需要走什麼程序
1、離婚需要走程序是:
(1)離婚雙方當事人需要到相關的行政部門進行攜搭離婚登記;
(2)在登記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需要准備好相關材料,雙方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離婚協議書等相關離婚材料;
(3)離婚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請求進行審核,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檔隱簡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協議怎麼寫:
離婚協議書寫如下:
1、寫明離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2、寫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還有債務問題的處理意見;
3、寫明離婚的行褲事實以及理由。同時離婚協議不得損害別人的利益。然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此時離婚協議書即可生效。
⑵ 如果要離婚,需要走什麼程序
現在離婚要走以下程序: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相關手續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
3、批准,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並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4、辦離婚登記手續:雙方有效戶口簿或有效戶籍證明;雙方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雙方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證件照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⑶ 離婚手續怎麼辦理流程
您好,請問您想要辦理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呢?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夫妻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合適的離婚手續。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在對離婚的各項事宜協商一致時,共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訴訟離婚則是雙方在對離婚任一事項上無法協商好,由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的方式。兩種方式有不同的特點和流程,我們為你進行簡單介紹:
一、協議離婚的步驟大致可分為以下幾步:
1、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提出申請,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2、受理。民政局經審查後會依法予以受理。
3、冷靜期。自民政局受理之後的三十天內,是離婚冷靜期。這期間,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 可以向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5、民政局經審查後登記、發放離婚證。
二、訴訟離婚一般需要向被告住所地提起訴訟,大致的程序如下:
1、起訴。向管轄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2、調解或審理。法院會先對雙方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離婚的一致意見的,法院會出具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法院會組織雙方開庭進行審理。在訴訟階段,原被告雙方要提前做好證據上的准備,來支持自己的訴求。
3、作出判決。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後,對雙方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然後做出最終的判決。
以上是兩種離婚方式大致的流程,夫妻雙方需要依法辦理離婚手續,才能解除婚姻關系。如您有進一步的疑問,歡迎繼續向我們家與家律師咨詢或提問。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 1076 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 1079 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⑷ 離婚走法律程序怎麼走
離婚走人民法院程序是這樣走的:1、首先是想要離婚的一方,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2、人民法院需要對起訴狀進行查看,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3、通知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庭審;4、人民法院需要查明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已經破裂;5、人民法院發現感情確已破裂,並且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⑸ 離婚流程怎麼走2021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兩者的離婚流程是不一樣的。
一、起訴離婚程序。
1、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起訴階段。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2、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審理階段。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准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准備。人民法院在收到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羨旅喚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
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迴避;
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
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判決階段。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二、協議離婚程序。
1、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1)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兄凱有離婚的共同意願。
(3)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2、具體程序為:
(1)婚姻登記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諸項條件。
婚姻登記機關如查明僅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2)審查後工作人員會發給雙方《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然後回去等待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如果過了三十天後,雙方仍要離婚,可在三十天內帶《回執單》及離婚協議書等材料去辦理離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鎮基的,應當准予離婚。
⑹ 離婚詳細流程怎麼走
法律分析: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一、訴訟離婚流程:
(一)起訴階段:離婚案件起訴時,原告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及副本、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孩子的出生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共同財產和公共債權債務的證據等。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予以登記立案。
(二)審理階段:審理分為審理前的准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1、審閉慎理前的准備。人民法院在收到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祥差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而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階段: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謹態皮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二、協議離婚流程:
1、提交離婚登記申請。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一)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四)離婚協議書;(五)結婚證。
2、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3、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4、審核通過,頒發離婚證。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