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警察說走司法程序是什麼意思
走司法程序的意思是:指的是從起訴到拿到審判書為止。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簡單復雜程度又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普通程序是:
1、起訴
通常是書面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2、受理
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立案。
3、審理前的准備
給被告送傳票,被告提出答辯狀,雙方交換證據,法院允許自行調解。
4、開庭
開庭准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和宣判。
5、拿到審判書
簡易程序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② 司法程序是什麼意思
走司法程序就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獲得賠償等請求救濟的。
【法律依據】:
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③ 司法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司法程序,又稱訴訟程序,是指司法權行使時所必須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方法、順序及步驟等的總稱,包括起訴程序、審判程序等不同的內容。司法程序是司法權的構成要素之一,程序改革在司法改革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發揮著十分獨特的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④ 走司法程序是什麼意思
這里的司法程序並不是讓你去打官司。
其實就是讓你向交警大隊提出復議申請,你仔細問下,看看保險公司在哪些方面存在異議,然後如實告知交警。讓他們對你的案子重新進行分析,重新下一個結論。
因為主要責任和全責還是有比較大區別的。交警在判定時大多都偏向弱勢群體。但是有些弱勢群體會非常過分。但是保險公司在站在事故的中立方判定。
所以你按照要求重新提交復議申請,咨詢保險公司,到了交警大隊就如實收就可以了。保險公司大多都是國有企業,也有保險法,交警判定不正確會造成違背保險法。每次理賠都需要證據確鑿,理由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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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程序釋義
人們遵循法定的時限和時序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關系進行法律行為。
在這個意義上,法律程序有三個特點:
1、法律程序是針對特定的行為而作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由時間要求和空間要求構成的,換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時間和法定空間方式作為基本要素的。
3、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
二、法律程序對法律行為的調整方式
第一,抑制。通過程序的時間、空間要素來克服和防止法律行為的隨意性和隨機性。
第二,導向。通過程序的時空要素來指引人們的法律行為按照一定的指向和標准在時間上得以延續,在空間上得以進行。
第三,緩解。通過法律程序的時空要素來緩解人們原先的行為與心理沖突,消除緊張氣氛,為解紛行為提供有條不紊的秩序條件。
第四,分工。法律程序通過時空要素實現程序角色的分配。
第五,感染。法律程序能使行為主體對程序所造成的某種心理狀態的無意識的服從。
三、法律程序對於法律適用的作用
第一,法律程序時約束適用法律者的權利的重要機制。
第二,法律程序是進行理性選擇的有效措施。
第三,法律程序還是法律適用結論妥當性的前提。
⑤ 派出所說走司法程序什麼意思
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要依據其是屬於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來確定其含義,如果是民事案件說明其已經進入到訴訟階段,也就是通常說的打官司;如果是刑事案件的,則司法程譽攔序是指偵查、起訴、判決的階段。
法律歷虛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肢宏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⑥ 走司法程序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司法程序泛指人們從事一定活動所經過的方式、方法、順序、步驟等的總稱。程序有法律程序與非法律程序之分,前者又根據適用的范圍、對象不同,有選舉程序、立法程序、司法程序與行政程序等之分,分別適用於選舉活動、立法活動、司法活動以及行政活動。司法程序,又稱訴訟程序,是指司法權行使時所必須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方法、順序及步驟等的總稱,包括起訴程序、審判程序等不同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⑦ 走司法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司法程序又稱訴訟程序,是指司法權行使時所必須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方法、順序及步驟等的總稱,包括起訴程序、審判程序等不同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於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百一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的,均列為上訴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確定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第三百七十五條 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判決、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