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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適用什麼審理程序

發布時間:2023-05-11 10:12:24

㈠ 行政裁決程序是什麼,包括哪些程序

依法行政包含著程序合法,要通過立法規定行政裁決的程序。行政實體法更多的是賦予行政主體公權力,限制私權利,而行政程序法恰恰相反,它對行政主體的活動設置一些約束性規范,限制公權力,保障相對人的私權利,通過程序法使公權力與私權利達到平衡。行政裁決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1.申請,是指民事爭議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向人權行政機關提出要求解決糾紛的請求。申請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申請人必須是民事權益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請是向有關的行政主體提出;三是申請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規定必須提交申請書和其它文書;四是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2.立案。行政裁決機構在收到當事人申請書後,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裁決機構不予受理並應通知申請人,告知其理由。
3.通知。行政機關立案後應當通知民事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並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交有關源雹材料等有關情況。
4.答辯。民事爭議當事人在收到裁決申請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答辯在行政裁決程序中極為重要,它一方面可以幫助對方當事人了解申請人申請爭議的事實與理由,以便進行辯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有利於裁決機構了解真相、查清事實,作出正確裁決。對方不答辯的,行政機關可徑行裁決。
5.審查。行政裁決機關收到答辯書後,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需補充調查或鑒定的。進行調查、勘驗或鑒定,對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環境污染、產品質量等技術性爭議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裁決機關將所有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如果尚有疑問或經當事人請求,可舉行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面陳述案情,相互辯論、舉證、質證,以查明案情。
6.裁決。行政裁決機關在審理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做出裁決。行政裁決機關製作並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裁決書應載明當事人雙方的姓名、地址、爭議的內容、對爭議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據,並註明是否為終局裁決。如不是終局裁決,應寫明當事人提起行薯碰政復議或訴訟的期限和受理機關。
7.執行。裁決生效後,爭議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否則由裁決機關依法強制數裂談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㈡ 什麼是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一、什麼是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1、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是指特定的法院在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行政案件時適用的一種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3)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二、哪些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4、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5、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㈢ 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是這樣的第一審和其他審理的區別是什麼

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如:不立案、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罰決定書或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過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滿意的,可自收到復議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第一審程序是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到做出第一審判決的全部訴訟程序。在所有行政訴訟程序中,第一審程序是最基礎、最重要的程序,這不僅因為第一審程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是所有行政案件必經的程序階段。

2.這一程序還是二審程序及再審程序的參照,在有關後類程序的法律規定不甚詳明時,都需要比照第一審程序中的類似規定加以明確和具體化。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沒有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中的簡易程序。

㈣ 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的流程是什麼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後,應按下列程序進行第一審:

1、開庭審理前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並要求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和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3)審查訴訟材料,依法調取證據。

(4)審查當事人資格,發現不適合的當事人,通知其退出或更換;應該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如果沒有參加訴訟,應通過其參加訴訟。

2、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開庭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然後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依次核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查明代理人代理權的取得是否合法,以及代理許可權是一般代理還是特別代理;

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迴避。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①詢問當事人和聽取當事人陳述。法庭依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他們各自的訴訟代理人的順序進行詢間,並分別聽取他們的陳述;

②詢問證人和宣讀證言。在詢問證人時,應告知證人應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證人必須如實作證,告知如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經合議庭許可,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也可以直接詢問證人。證人出庭有困難的,應宣讀書面證言。

③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當事人經合議庭許可,可以直接詢問鑒定人;

④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⑤宣讀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在調查階段,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也可以要求重新進行鑒定、調查、勘驗、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法庭辯論。法庭調查結束後,由審判長宣布進入法庭辯論階段。辯論的順序按原告及訴訟代理人,被告及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及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終結,審判長要征詢原告、被告的最後意見,然後宣布休庭。

3、判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行政裁定適用什麼審理程序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主要程序:

行政訴訟的主要程序包括一審、二審、審判監督和執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後,進入一審程序。此時,人民法院指定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同時,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3 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 2 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執行。

此外,我國《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申訴制度,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處理請求的訴訟活動。

㈤ 行政案件審理程序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迴避。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迴避。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游族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五十六條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神友弊(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告哪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當事人對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五十八條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㈥ 行政訴訟的程序

1、行政訴訟執行程序

狹義的行政訴訟執行程序只包括對司法裁判的執行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使業已生效的行政裁判得以實現的程序。廣義的行政訴訟執行程序還包括人民法院應行政機關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程序。

當事人申請執行行政裁判的條件:1.具有執行根據;2.具有可執行的內容;當事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4.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執行申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章的相關規定: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它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6)行政裁定適用什麼審理程序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法的效力范圍,是指行政訴訟法在怎樣的空間范圍和時間范圍內,對哪些人和事具有適用的效力,具體包括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和對事的效力。

1、空間效力

空間效力又稱地域效力,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的地域范圍。中國行政訴訟法適用中國國家主權所及的一切空間領域,包括中國的領土、領空、領海以及領土延伸的所有空間,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國籍船隻以及飛行器一般也認為是中國領域。

凡是在中國領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國領域內進行的行政訴訟活動,均應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但也有例外:

一是中國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不適用中國(內地)行政訴訟法;二是有關行政訴訟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

2、時間效力

行政訴訟法時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時間以及對該法生效前發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如中國《行政訴訟法》第75條明確規定:「本法從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里的施行日期即為該法生效日期。同時,中國行政訴訟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對人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於哪些人,對哪些人有拘束力,對哪些人沒有拘束力。中國行政訴訟法原則上採用屬地原則確定對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均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和第70條規定,這些當事人包括:中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中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進行行政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但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對事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凡是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內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都適用行政訴訟法來審理解決。

㈦ 行政裁定程序

行政裁定是解決行政糾紛的而一種常用的方式。 行政裁定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1、申請。 是指民事爭議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向人權行政機關提出要求解決糾紛的請求。 2、 立案 。 行政裁決機構在收到當事人申請書後,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 3、通知。 行政機關立案後應當通知民事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並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交有關材料等有關情況。 4、答辯。 民事爭議當事人在收到裁決申請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 證據 材料。 5、審查。 行政裁決機關收到答辯書後,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需補充調查或鑒定的。 6、裁決。 行政裁決機關在審理後,根據事實和法律、 法規 做出裁決。 《 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 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第七十五條 行陪敬運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行政處罰 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蘆梁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 訴訟 請求稿攔相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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