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案件向檢察院申訴程序
一、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進行,原承辦人員不得參與。復查案件時,應聽取申訴察猛人的申訴理由,與原辦案人進行座談,必要時對有關證據進行補充調查。
二、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本部門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立案復查後,均可進行公開審查,其中主要的形式是舉行聽證會,公開聽證。但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申訴人不願舉行聽證會以及有其他原因不適合舉行聽證會的案件除外。
三、人民檢察院作出復查決定後,應製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或《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並在十日內送達申訴人、原案被處理人和有關部門。《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應公開宣布,並製作宣布筆錄。
四、人民檢察院立案復查的刑事申訴案件,應在立案後三個敗顫橋月內辦結。案情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洞則一百八十條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2. 刑事申訴程序是怎樣的
一、有人民法院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
二、證明申請人是合格的申訴主體的證據及申訴人的聯系方式。
三、證明申訴要求重新審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證據
(一)證明原裁判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扒宴新證據」。
新證據是指審批時未收集到的足以影響定案量刑的證據。
(二)證明據以定案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證據。
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是指:
1、作為原判決、裁定依據的主要證據是虛假的;
2、認定案件的主要事實的間接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3、未被採信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頌塵;
4、證明作為原判決、裁定主要定案依據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證據。
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是指:
1、據以認定被告人或被告單位主體資格的證據相矛盾;
2、據以認定案件事實存在的證據相矛盾;
3、據以認定被告人或被告單位行為性質的證據相矛盾。
(三)證明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證據。
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是指:
1、引用的法律條文錯誤;
2、適用了失效的法律;
3、違反法律關於朔及力的規定。
(四)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證據。
(五)證明審野此禪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證判決、裁定的證據。
程序不合法是指:
1、審判組織不合法的;
2、證據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剝奪或限制當事人法定訴訟權利的;
4、依法應當公開開庭審理而沒有公開開庭審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3. 刑事案件申訴的流程
刑事案件申訴流程:
1、刑事申訴的立案
刑事申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暫行規定》的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後,均應登記,認真審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這就說明,申訴權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屬於本院管轄的,都應採取文書斗盯形式立案。至於申訴立案得具備什麼條件的問題,不應過於苛求。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螞銷散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具狀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
2、刑事申訴的審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後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l)案件事實。弄清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審查時,應調出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並與案卷認定的事實相對照,以確定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發現了新事實,則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證據為根據。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申訴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內容。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應以判處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一般不能依據新法律翻過去的老案。只有為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法律,才能作為申訴審查和再審審理的依據。
3、審查結果的處理
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後,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並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審查後,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經再審後的案件。對再審改判無罪或免予刑事處分的當事人的善後工作,原來有工作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移交原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原來沒有工作的,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處理。善後處理工作,是黨和國家取信於民,樹立法律威信,產生良好社會影響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認真做好。
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悶氏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4. 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辦理流程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申亮爛冊訴的流程具體如下:1、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具狀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2、審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後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對案件事實的審查和法律適用的審查。3、審查後,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認為歷粗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或是用書面通知駁回,並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敬宏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5. 刑事案件申訴流程
1、刑事申訴的立案。刑事申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後,均應登記,認真審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
2、刑事申訴的審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後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l)案件事實。弄清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申訴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內容。
3、審查結果的處理。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後,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並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審查後,如果發現原叢飢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檔鄭禪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行塵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6. 刑事案件申訴流程是怎麼的
1、刑事神梁基申訴的立案。刑事申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暫行規定》的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後,均應登記,認真審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這就說明,申訴權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屬於本院管轄的,都應採取文書形式立案。 2、刑事申訴的審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後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 審查的內容 應包括: (1)案件事實。弄清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審查時,應調出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並與案卷認定的事實相對照,以確定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發現了新事實,則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證據為根據。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申訴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內容。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應以判處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一般不能依據新法游謹律翻過去的老案。只有為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法律,才能作為申訴審查和再審審理的依據。 3、審查結果的處理。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後,認渣迅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並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審查後,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 審判監督程序 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經再審後的案件。對再審改判無罪或免予刑事處分的當事人的善後工作,原來有工作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移交原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原來沒有工作的,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處理。善後處理工作,是黨和國家取信於民,樹立法律威信,產生良好社會影響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認真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