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檢察院認罪認罰後接下來是什麼程序
簽了認罪認罰書之後檢察院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解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搜芹哪是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檢察官應當依法在許可權范圍內提出量刑建議。在確定和提出量刑建議前,應當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切實開展量刑協商工作,保證首冊量刑建議依法體現從寬、適當,並在協商一致後由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世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書面簽署本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及認罪認罰具結書。該認罪認罰具結書應經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簽字確認,方為有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後,人民法院一般將直接依據認罪認罰具結書及相應起訴書載明的內容認定其犯罪事實,且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量刑建議一般應予採納。
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認罪認罰情況、被指控的罪名及適用的條款、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擬提出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檢察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情形擬出量刑建議。
法律依據:《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第1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② 簽了認罪認罰書之後會走什麼程序
簽了認罪認罰書之後檢察院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4、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並簽署具結書。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均沒有異議。是否積極退贓、退賠,主動繳納罰金,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的重要標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從寬是指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應當減輕處罰;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內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③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於哪個刑事訴訟階段
法律分析:認罪認罰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簡處理。應當區別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罪行嚴重程度等,綜合考量從寬的限度和幅度。
法律依據:《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1.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區分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認罪認罰案件,要盡量依法從簡從快從寬辦理,探索相適應的處理原則和辦案方式;對因民間矛盾引發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真誠悔罪並取得諒解、達成和解、尚未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要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特別是對其中社會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過失犯、未成年犯,一般應當體現從寬;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應當慎重把握從寬,避免案件處理明顯違背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2.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既要考慮體現認罪認罰從寬,又要考慮其所犯罪行的輕重、應負刑事責任和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規定提出量刑建議,准確裁量刑罰,確保罰當其罪,避免罪刑失衡。特別是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認罪認罰,從犯不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注意兩者之間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當嚴重偏離一般的司法認知。
3.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按照證據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堅持法定證明標准,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作出有罪裁判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而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或者宣告無罪。
4.堅持公檢法三機關配合制約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公、檢、法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依法推進從寬落實。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強化對自身執法司法辦案活動的監督,防止產生「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
二、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
5.適用階段和適用案件范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6.「認罪」的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僅如實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實的,全案不作「認罪」殲滲的認定,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對如實供述的部分,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7.「認罰」的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認罰」,在偵查階段表現為表示願意運哪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當庭確認自願簽署具結書,願意接受刑罰處罰。
「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氏悄脊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表示「認罰」,卻暗中串供、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有賠償能力而不賠償損失,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選擇權,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④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細則有哪些
1.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基本原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堅持明擾寬嚴相濟、罪責刑相適應、證據裁判和各機關配合制約原則。
3.適用范圍。圓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於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環節。
對於犯罪性質橘槐圓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群眾反響強烈的案件,特別是認罪認罰價值不大的,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應當慎重從嚴把握。